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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87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高思大江文玉謝珮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87號

聲請人
陳麗娟
被告
洪東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洪東華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287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洪東華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87號違反藥事法案件,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無法參加訴訟,聲請人陳麗娟為被告之直系血親,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按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另按,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即訴訟參與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項、第455條之4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東華所涉犯違反藥事法案件,既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舉之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類型,且被告亦非犯罪被害人,則聲請人陳麗娟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於法無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謝珮汝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8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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