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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38 條

  1. 1.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之罪。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四、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之罪。 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2. 2.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但被告具前述身分之一,而無其他前述身分之人聲請者,得由被害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之。被害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得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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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僅限致死致重傷、性侵害等特定重罪,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

Q · 被害人可以參與自己案件的刑事審判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只有清單內的特定重罪(故意過失致死致重傷、性侵害、人口販運、兒少性剝削等)被害人,才能在檢察官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成為「訴訟參與人」。財產犯罪如詐欺、單純竊盜、輕傷害的被害人沒有這個資格。被害人死亡或無能力時,配偶、直系血親、特定親屬可代為聲請。

白話解讀

民國 108 年 12 月之前,台灣的刑事被害人在自己的案件中是個尷尬的存在。你不是當事人,當事人是檢察官和被告;你只是「告訴人」或「證人」,案件怎麼進行很多時候沒人通知你,被告幾年判決下來你可能從新聞才知道。修法之後,特定重罪的被害人多了一個新身分:訴訟參與人。但這張票不是給所有被害人的。立法者刻意篩選了「侵害人性尊嚴至鉅」的犯罪:故意或過失致死/致重傷、性犯罪、加重強盜搶奪、人口販運、兒少性剝削。如果你是詐騙、單純竊盜、輕傷害的被害人,這條法律不給你訴訟參與資格。被害人本人死亡、年幼或無法聲請時,配偶、直系血親、特定親屬可代為聲請;被告本身就是這些親屬時,由地方政府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接手。

法律定性

被害人訴訟參與,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所定,特定重罪之被害人經向法院聲請並獲准許後,於審判程序中取得程序主體地位,得陳述意見、詢問被告、就科刑表示意見之制度。其資格採罪名清單制,並設有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聲請時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害人訴訟參與是什麼?

特定重罪被害人經聲請獲准後成為審判程序主體的制度,108年增訂。

Q2哪些案件的被害人可以聲請?

致死致重傷、性侵害、人口販運、兒少性剝削及清單列舉的刑法重罪。

Q3詐騙被害人能聲請訴訟參與嗎?

不行,詐欺等財產犯罪不在第455條之38清單內。

Q4聲請有時間限制嗎?

必須在檢察官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過期喪失資格。

Q5被害人死亡誰能代為聲請?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Q6加害人就是家屬時怎麼辦?

由被害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聲請。

Q7訴訟參與人和告訴人有何不同?

告訴人是啟動偵查的發動者,訴訟參與人是審判全程的程序主體。

Q8聲請通過後可以做什麼?

閱卷(須代理)、出席審判、詢問被告、對證據與科刑陳述意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告訴人訴訟參與人自訴人
程序角色偵查發動者審判程序主體代替檢察官追訴
適用案件告訴乃論及多數案件第455條之38特定重罪清單得提自訴之案件
可否詢問被告原則不可
對科刑陳述意見有限明文得陳述(第455條之47)
閱卷權受限經代理人得閱卷(第455條之42)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316条の33以下(被害者参加制度)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4조의2(피해자등의 진술권)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08条(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相关规定
🇩🇪 德國StPO §§ 395 ff.(Nebenklage 附加訴訟)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 et 85 ss.(constitution de partie civile)
🇺🇸 美國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18 U.S.C. § 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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