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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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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
剝削,以強暴、
脅迫
、恐嚇、
拘禁
、監控、藥劑、催眠術、
詐術
、不當債務約束、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而對他人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
容留
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
意圖剝削,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
罰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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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及鑑別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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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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