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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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