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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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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9 條處罰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難以求助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性交者,刑度 6 月至 5 年,意圖營利加重為 1 至 7 年。

Q · 她欠我錢自願下海還債,我也算犯罪嗎?

算。利用債務逼性交易就是 5 年刑期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9 條,只要你利用對方「不還不行」的不當債務約束、或她語言不通、沒身分、沒地方求助的處境,讓她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無論她當下看起來多麼「自願」、無論她是否實際收錢,都成立本罪,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300 萬。若意圖營利更加重為 1 至 7 年、罰金 500 萬,未遂犯亦罰。被害人撤告擋不下檢察官,因為本罪是非告訴乃論。

白話解讀

大多數人以為人口販運是電影裡跨國綁架的劇情。其實台灣最常見的版本,是「一張借據加上一個她不能拒絕的處境」。這條法律處理的是:你利用對方「欠你錢」「沒身分」「不會中文」「沒地方住」「不知道能找誰幫」這些處境,讓她從事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注意:不需要你動手、不需要威脅、不需要對方說不。只要你「利用」這些難以脫身的處境,罪就成立。基本刑 6 個月到 5 年,意圖營利加重到 1 到 7 年,連未遂都罰。最關鍵的:對方就算「拿了錢」「沒反抗」「自己說自願」,都不能讓你脫罪。這條法律保護的,就是那些被處境逼到「不能說不」的人。

法律定性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9 條規範「處境剝削型」性交易犯罪。立法者在 2023 年 5 月 19 日全文修正時,將處罰焦點從傳統強制性交易的「強暴脅迫門檻」下移至「利用脆弱處境」,三類處境構成要件包括不當債務約束、被害人不能(生理心理障礙)、不知(資訊封閉)或難以求助(語言、身分、地理隔離),填補刑法第 231-1 條暴力強制與成年人合法性交易之間的灰色地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她拿錢看起來很開心,這也算被害人?

算。本條的核心不是「她有沒有拿錢」,是「她在什麼處境下接受這份工作」。如果她欠你錢、沒身分、沒地方住、語言不通,這些都是「難以求助之處境」。檢察官會比對她的生活條件、債務結構、有無自由離開的選項,而不是看她當下的笑容。內行人提示:很多被害人在初次面對警察時會堅稱自願,因為害怕被仲介或老闆報復,專業偵查人員會用後續筆錄、生活軌跡、金流分析還原真相。

Q2幫朋友介紹去酒店上班,她後來被逼接客,我會被當共犯?

看你「知道多少」和「介紹後參與多少」。單純介紹不知情,通常不構成本條共犯。但如果你明知該店有不當債務操作、明知朋友財務脆弱、介紹後還持續向她收「介紹費」分潤,就可能落入幫助犯或共同正犯範圍。內行人提示:如果你介紹後發現朋友狀況不對,立刻幫她報案是切斷自己刑責的最直接路徑。

Q3我借錢給她,沒明說做什麼,只說「想辦法還」,這也算?

可能算。檢察官看的不是你嘴上講了什麼,是整個情境組合:你借多少?利息是不是高到不可能正常還?你有沒有扣她的證件?你有沒有從她的「特殊工作」中分到錢?這些拼起來就是「利用」。內行人提示:如果借貸關係牽涉到對方的高度脆弱(無身分、無支援、語言障礙),最安全的做法是停止借款並讓對方走民事程序。

Q4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9 條是什麼?

規範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脆弱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性交易的刑事罪,6 月至 5 年刑期,意圖營利加重至 7 年。

Q5什麼叫不當債務約束?

對方無法或極難清償之債務關係作為控制其行為自由之手段,包含高利、利滾利、扣留證件、不合理還款條件。

Q6難以求助之處境怎麼認定?

語言隔閡、身分不明、地理隔離、心智障礙、心理創傷等客觀無法尋求社會支援系統介入之狀態。

Q7意圖營利加重犯怎麼證明?

檢察官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常透過抽成比例、營業規模、廣告招攬等客觀事證推認。

Q8酒店欠債被逼接客怎麼辦?

立刻打 113 保護專線或 165 反詐騙,講清楚『我懷疑這是人口販運』,社工系統會啟動安置介入。

Q9懷疑朋友是被害人怎麼幫她?

打 113 保護專線通報,被害人身分受保護,朋友本人不需要出面報案。蒐集借據、對話紀錄等證據。

Q10被指控人口販運罪怎麼辦?

立即停止接觸被害人(避免串證或妨害司法),找熟悉人口販運案件的律師,準備不知情或未利用的客觀證據。

Q1129 條罰金怎麼算?

基本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加重至 500 萬元以下。法院依犯罪所得、被害人數量、行為惡性裁量。

Q12人口販運防制法 29 條 vs 刑法 231-1 條哪個重?

刑法 231-1 強制性交易要求強暴脅迫門檻、刑度 7 年以上較重;本條門檻較低、刑度較輕但範圍更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scription
刑法第 231-1 條(強制性交易)要求強暴、脅迫、藥劑、催眠等違反意願方法,刑度 7 年以上
本條(利用處境性交易)門檻較低,「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難以求助處境即成立,刑度 6 月至 5 年
刑法第 231 條(圖利引誘容留)處罰媒介行為,不要求剝削處境,刑度 5 年以下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被害人未滿 18 歲時優先適用,刑度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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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31-1 條(強制性交易)
要求強暴、脅迫、藥劑、催眠等違反意願方法,刑度 7 年以上
本條(利用處境性交易)
門檻較低,「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難以求助處境即成立,刑度 6 月至 5 年
刑法第 231 條(圖利引誘容留)
處罰媒介行為,不要求剝削處境,刑度 5 年以下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被害人未滿 18 歲時優先適用,刑度更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26 条の 2(人身売買罪)+ 売春防止法第 7 条(売春をさせる契約)
韓國인신매매등 방지 및 피해자 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 형법 제289조(인신매매)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40 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 358 條(強迫賣淫罪)
德國§ 232a StGB(Zwangsprostitution)+ § 232 StGB(Menschenhandel zum Zweck der sexuellen Ausbeutung)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5-4-1(traite des êtres humains aux fins d'exploitation sexuelle)+ 225-7(proxénétisme aggravé)
美國18 U.S.C. § 1591(Sex Trafficking by Force, Fraud, or Coercion)+ 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 7102(severe forms of trafficking in pers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80112 制定)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立法理由人口販運被害人因係被迫或遭控制,並非因其故意或過失而觸犯刑事法律或違反行政法上所定義務,爰明定其相關刑罰或行政罰得予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1120519 全文修正)

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人口販運罪所欲保護之法益係綜合涵蓋人性尊嚴、身體完整性、自願勞動、性自主決定、自由遷徙等基本人權,故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有關人口販運之定義,尚無須以意圖營利為要件,復以國際人口販運文書要求會員國將人口販運罪列入刑事法律予以重懲,亦未明定限於營利,爰刪除原第一項有關「意圖營利」文字。至於加害人倘係意圖營利,顯見其惡性更為重大,而被害人遭受之損害亦可預見加劇,爰增訂第二項,以「意圖營利」為加重處罰要件。   三、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之2業將「性交易」修正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第一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前項」並配合修正為「前二項」。   五、有關使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剝削結果罪,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強制手段,使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刑法已定有刑事處罰相關規範;且使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之刑事處罰相關規範,亦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明定,併予敘明。

  • 對價名詞
  • 性交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980112 制定)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係被迫或遭控制,並非因其故意或過失而觸犯刑事法律或違反行政法上所定義務,爰明定其相關刑罰或行政罰得予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11205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人口販運罪所欲保護之法益係綜合涵蓋人性尊嚴、身體完整性、自願勞動、性自主決定、自由遷徙等基本人權,故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有關人口販運之定義,尚無須以意圖營利為要件,復以國際人口販運文書要求會員國將人口販運罪列入刑事法律予以重懲,亦未明定限於營利,爰刪除原第一項有關「意圖營利」文字。至於加害人倘係意圖營利,顯見其惡性更為重大,而被害人遭受之損害亦可預見加劇,爰增訂第二項,以「意圖營利」為加重處罰要件。   三、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之2業將「性交易」修正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第一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前項」並配合修正為「前二項」。   五、有關使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剝削結果罪,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強制手段,使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刑法已定有刑事處罰相關規範;且使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之刑事處罰相關規範,亦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明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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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9 條規定:「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