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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5-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
  2. 訴訟參與聲請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 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被害人者,其與被害人之身分關係。 四、表明參與本案訴訟程序之意旨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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