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明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8號、108年度執字第1246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楊明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明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應執行之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9之有期徒刑9年6月,各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合計為有期徒刑221年10月,其中附表編號1至12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罰金部分最多額為附表編號5之新臺幣《下同》30萬元,各宣告刑罰金部分合計為48萬元,其中附表編號13至14案件罰金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判決定應科罰金17萬元),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13、14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重於30年,罰金部分則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3至14之17萬元及附表編號5之30萬元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明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年2月(共2罪 ││ │ │ │) │├──────┼───────────┼───────────┼───────────┤│犯 罪 日 期 │105.10.22 │105.10.22 │105.05.29、105.09.06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緝字第585號 │年度偵緝字第585號 │年度偵緝字第1754、1755││號 │ │ │號 │├─┬────┼───────────┼───────────┼───────────┤│最│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21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67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02.27 │107.02.27 │107.06.21 │├─┼────┼───────────┼───────────┼───────────┤│確│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21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67號 ││決├────┼───────────┼───────────┼───────────┤│ │判決確定│107.03.27 │107.03.27 │107.07.09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 │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助字第603號 ││ │(編號1至12經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03號定刑有期徒刑30年)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8月(共2罪 │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8年 ││ │) │30萬元 │ │├──────┼───────────┼───────────┼───────────┤│犯 罪 日 期 │105.08.15、105.08.22 │92年間至104.11.03 │103.07.21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緝字第1754、1755│年度偵字第6510等號 │年度偵字第6510等號 ││號 │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7號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實│ │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審├────┼───────────┼───────────┼───────────┤│ │判決日期│107.06.21 │107.06.25 │107.06.25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定│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7號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判│ │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決├────┼───────────┼───────────┼───────────┤│ │判決確定│107.07.09 │107.10.02 │107.10.02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助字第603號 ││ │(編號1至12經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03號定刑有期徒刑30年)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6月(共8罪 │有期徒刑9年(共9罪) │有期徒刑9年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3.10.04、103.10.25 │104.06.03、104.09.15 │104.11.02 ││ │103.10.15、103.11.01 │104.08.31、104.09.20 │ ││ │103.10.18、103.11.07 │104.09.05、104.09.25 │ ││ │103.10.19、103.10.21 │104.09.09、104.10.16 │ ││ │ │104.09.11 │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6510等號 │年度偵字第6510等號 │年度偵字第6510等號 ││號 │ │ │ │├─┬────┼───────────┼───────────┼───────────┤│最│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 │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06.25 │107.06.25 │107.06.25 │├─┼────┼───────────┼───────────┼───────────┤│確│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 │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決├────┼───────────┼───────────┼───────────┤│ │判決確定│107.10.02 │107.10.02 │107.10.02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助字第603號 ││ │(編號1至12經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03號定刑有期徒刑30年)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4.09.12、104.09.20 │106年9月間某日至 │106.10.24 ││ │104.09.26、104.10.01 │106.10.25、 │ ││ │ │106.10.24 │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6510等號 │年度偵字第566號 │年度偵字第566號 ││號 │ │ │ │├─┬────┼───────────┼───────────┼───────────┤│最│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8年度訴字第301號 │108年度訴字第301號 ││ │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 │ ││實├────┼───────────┼───────────┼───────────┤│審│判決日期│107.06.25 │108.04.30 │108.04.30 │├─┼────┼───────────┼───────────┼───────────┤│確│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8年度訴字第301號 │108年度訴字第301號 ││ │ │106年度訴緝字第55號 │ │ ││決├────┼───────────┼───────────┼───────────┤│ │判決確定│107.10.02 │108.04.30 │108.04.30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助字第603號 ││ │(編號1至12經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03號定刑有期徒刑30年) │└──────┴───────────────────────────────────┘┌──────┬───────────┬───────────┬───────────┐│編 號│ 13 │ 14 │ 以下空白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15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 ││ │萬元 │3萬元 │ │├──────┼───────────┼───────────┼───────────┤│犯 罪 日 期 │106年4至5月間至 │106年7、8月間至 │ ││ │106.10.25 │106.10.25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28976號 │年度偵字第28976號 │ ││號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案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 │ ││實├────┼───────────┼───────────┼───────────┤│審│判決日期│108.07.16 │108.07.16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案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 │ ││決├────┼───────────┼───────────┼───────────┤│ │判決確定│108.08.12 │108.08.12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468號(編號13│ ││ │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7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