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財樞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
9 年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財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0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