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109 年度執字第538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 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公共危險 │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 拘役55日 │├──────┼────────────┼────────────┤│犯 罪 日 期 │ 106.12.31 │ 106.12.31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 108 年度偵字第6382號 │ 107 年度偵字第25504 號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1137號│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263 號││實├────┼────────────┼────────────┤│審│判決日期│ 108.06.14 │ 109.03.19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1137號│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263 號││決├────┼────────────┼────────────┤│ │判決確定│ 108.07.15 │ 109.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