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7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品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7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109 年度執字第538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 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公共危險 │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 拘役55日 │├──────┼────────────┼────────────┤│犯 罪 日 期 │ 106.12.31 │ 106.12.31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 108 年度偵字第6382號 │ 107 年度偵字第25504 號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1137號│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263 號││實├────┼────────────┼────────────┤│審│判決日期│ 108.06.14 │ 109.03.19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1137號│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263 號││決├────┼────────────┼────────────┤│ │判決確定│ 108.07.15 │ 109.03.19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日期 │ │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 │ 11266 號。(已執畢) │ 5381號。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品惠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7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