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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0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金治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治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拾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金治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金治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侵占 │(以下空白)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6 月)│ 罰金新臺幣9000元 │ ││ │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 │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7月18日 │ 107年8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866號 │第24545 、30011 、 │ ││ │ │6772號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24號 │108年度易字第2539號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8月8日 │ 109年4月15日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24號 │108年度易字第2539號 │ ││判 決│ │ │ │ ││ ├────┼──────────┼──────────┼──────────┤│ │判 決│ 108年9月2日 │ 109 年5 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備註 │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 ││ │字第2402號 │第8008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0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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