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林沛芸
- 受刑人
- 翁廷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沛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沛芸因受刑人翁廷佑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 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共18罪)、1 年2 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判決部分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共17罪),其他上訴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嗣經上訴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
㈡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7 樓之1 住所、臺中市○區○○○○街00號2 樓之8 居所,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09 年5 月 8日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此有送達證書影本4 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2 份在卷可稽,其送達均屬合法。嗣受刑人於受合法傳喚後,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於109 年6 月2 日前拘提到案,經警於按址拘提,因受刑人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通緝簡表各1 紙附卷可參。是以,受刑人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不到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條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