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9 分鐘讀完全文 57,3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劉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3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俊緯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朱家穎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聖友律師
被告
呂思賢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
被告
李世彬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
被告
翁廷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8年度偵字第4661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聽取意見後,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俊緯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呂思賢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李世彬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翁廷佑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林俊緯以詐欺為業,於民國106年間受王逢饒(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3670號、107年度偵字第27363號提起公訴)吸收,前往馬來西亞從事詐欺工作,後因王逢堯遭查緝,然並未緝得林俊緯,其因而繼續待在馬來西亞等待下一份詐欺工作。自107年2月間起,其受跨境詐欺集團成員綽號「ANSON」之人吸收,擔任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所得之車手管理人,而參與跨境詐欺集團成員3人以上實施詐術行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負責收受旗下車手李世彬、呂思賢從自動提款機提領出之詐欺款項;李世彬、呂思賢、翁廷佑分別自107年2月、3月間,受跨境詐欺集團成員綽號「胖哥」、「小邱」之人吸收,並各自於107年2月5日、3月29日、7月9日前往馬來西亞吉隆坡之根據地(Arte Condominium,Block A-13-05, Jalan Kuchai Maju,12 off JalanKuchaiLama, Kuala Lumpur, Malaysia),擔任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所得之車手、轉匯或存入詐欺款項之人,而參與綽號「ANSON」、「胖哥」、「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成員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行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因無審判權,未經起訴)。渠等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前,撥打電話給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以渠等涉嫌洗錢、毒品等案詐欺之,並假冒關稅局、警局成員,佯稱需依指示匯款進入指定帳戶,才能解除控制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嗣李世彬、呂思賢、及與其同組之詐欺集團成員,接獲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內綽號「聯盟」之人指示,拿取指定金融卡,在馬來西亞吉隆坡之CIMB等銀行提領指定款項後,交付給林俊緯,林俊緯再依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內綽號「聯盟」之人指示,交付給指定之人。就每次提領與交付款項,林俊緯、李世彬、呂思賢分別得收取150元至3,000元不等之馬來幣為報酬。翁廷佑抵達馬來西亞後,則負責依工作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綽號「聯盟」之人指示,收受詐欺款項後,前往吉隆坡之CIMB等銀行存款,使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得以領款(洗錢犯行,因無審判權,未經起訴)。嗣於107年7月24日,馬來西亞警方前往Arte Con dominium, Block A-13-05, JalanKuchai Maju,12 off Ja lan Kuchai Lama, Kuala Lumpur,Malaysia攻堅,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林俊緯、李世彬、呂思賢、翁廷佑於107年11月1日遣返回臺灣而遭拘獲。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暨證據能力之說明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林俊緯、呂思賢、李世彬、翁廷佑本案所涉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70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又被告4人及渠等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階段,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均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4人於警詢、偵查中、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卷一第1頁至第4頁、第9頁至第21頁、第35頁至第39頁、第51頁至第71、第15 2頁至第155頁、第159頁至第161頁、第163頁至第175頁、第188頁至第198頁、第211頁至第227頁、警卷二第289頁至第292頁、第296頁至第309頁、第323頁至第327頁、第393頁至第396頁、第402頁至第409頁、偵卷一第168頁至第171頁、第184頁至第185頁、第199頁至第201頁、偵卷二第43頁、第99頁、第157頁、第191頁至第193頁、第338頁至第350頁、第409頁、偵卷三第165頁、第287頁、本院卷第51頁至第57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王逢饒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99頁至第104頁、第114頁至第12 1頁、第123頁至第124頁),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分別為林俊緯、李世彬、呂思賢、翁廷佑指認)、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申請人及交易明細資料、被告4人電信詐欺案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4人之護照資料、駐馬來西亞代表處107年10月30日馬來字第10701609 370號函暨檢送被害人警方報告等相關資料及數位證物採證光碟、駐馬來西亞代表處107年9月14日馬來字第1070160818 0號函暨檢送警方報告、蒐證照片、被告4人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各1份、刑事警察局偵查報告3份在卷可考(見警卷一第6頁至第7頁、第22頁至第25頁、第41頁至第42頁、第73頁至第77頁、第84頁至第141頁、第142頁至第145頁、第156頁至第157頁、第177頁至第180頁、第199頁至第201頁、第228頁至第231頁、第239頁至第288頁、警卷二第293頁至第294頁、第313頁至第316頁、第328頁至第333頁、第351頁至第356頁、第397頁至第398頁、第410頁至第413頁、第423頁至第499頁、第500頁至第528頁、第555頁至第559頁、他字卷第2頁至第3頁、偵卷一第172頁至第182頁、第186頁至第189頁、第194頁至第197頁、第203頁至第204頁、偵卷二第165頁至第16 7頁、偵卷三第207頁至第229頁、第231頁至第269頁、第303頁至第307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證,足認被告4人前開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均可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另學理上所稱之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要旨、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要旨、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第528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於集團式之犯罪,通常經過縝密分工,由上游者研擬詐騙計畫、僱請分工人員、指揮、分酬,由中游從事電話詐騙、偽造公文書等,由下游者實際與被害人接觸、提款或匯款轉帳,利用各種手段切斷資金流向,原不必與每一共犯均直接聯繫,亦不必參與每一階段,只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林俊緯、呂思賢、李世彬雖未親自參與詐騙本案被害人,然渠等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顯為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又被告翁廷佑雖於107年7月9日始至集團根據地會合,然其擔任者係將被告林俊緯、呂思賢、李世彬所提領贓款予以提存、轉匯工作,客觀上即有利用既成條件之行為亦即就先行為之詐欺成果,繼續與其他共同正犯實現詐欺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翁廷佑亦應負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之共同正犯全部責任。是被告4人與「ANSON」、「胖哥」、「小邱」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等人間,就上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依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其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而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最高法院96年度第9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而刑法第340條刪除理由亦係配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刪除。是就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則被告4人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22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詐欺集團猖獗,犯罪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而被告4人均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本案詐欺電信機房,而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實屬可責,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被告4人均身強體壯,非無工作能力賺取所需,卻不思以正常途徑賺取財物,貪圖一己之私,加入跨境詐欺集團機房,詐取他人財物,所為將對於被害人造成財產上之損害,行為誠屬可議,且嚴重影響我國在國際上之觀感,兼衡本案被害人均遠在國外,所受損失未獲得填補,且未來亦求償困難;兼衡被告林俊緯為最先加入該詐騙集團,雖所獲得之報酬相較其他3人並非甚高(詳後述),然仍擔任收取各車手所提領之款項,再轉交予上手之車手頭之較高參與地位;被告李世彬、呂思賢擔任該集團之提款車手;翁廷佑擔任將所詐得之款項予以提存、轉匯之角色等各參與程度,並考量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參以被告4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可,此有被告4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復考及被告林俊緯、呂思賢、李世彬本案犯罪所得均為13萬元;翁廷佑之犯罪所得為1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170頁),暨被告林俊緯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餐廳廚師、汽車美容師,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一第1頁);被告呂思賢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二第289頁);被告李世彬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一第152頁);被告翁廷佑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水電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二第393頁)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是否為被告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之衝擊,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被告的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故須考量刑罰手段的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4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判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則本院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被告4人於本院宣判時正值青年,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用甚低,對被告4人教化效果不佳,亦加重國家財政無益負擔,有害被告4人日後回歸社會。因此,對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是以,本院綜合上情,並斟酌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狀況、被告4人參與詐欺集團之程度、被告4人因本案犯行各自之犯罪所得、被告4人各次犯行之時間區隔、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按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酌。又刑事被告如何量定其刑及是否宣告緩刑,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與法官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16號判決參照)。另究竟有無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存在,應就具體個案之情形審酌定之,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經查,被告4人雖犯後坦承犯行,惟其等為圖謀一己私利,參與該詐欺集團,在境外從事詐騙犯罪,不僅危害社會治安非輕,亦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及秩序至鉅,其等所犯上開情節並非輕微,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害人均在國外而求償不易,被告4人亦無填補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害人損害,實不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是本院認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無證據證明均為被告4人所有,然均屬該詐騙集團供本案犯行之用,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林俊緯、呂思賢、李世彬本案犯罪所得均為13萬元;被告翁廷佑本案犯罪所得為1萬5,000元,雖均未扣案,仍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物,分別屬被告4人各自所有,僅為被告4人一般日常生活之配件,並非用以掩飾個人身分或使告訴人難以辨識,與本案犯罪之能否實現無直接關聯,並非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附表三編號5至9所示之物,分別屬被告4人各自所有,僅供渠等與家人聯繫所用,與本案犯行無關;附表三編號10至11所示之物,屬被告李世彬所有,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承翰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詐騙類型           │匯款時間、金額        │  領款或匯款帳戶  │被害人匯款所在區域│領款時間、金額        │      罪名及刑度欄                │
│    │                          │(馬來西亞幣:令吉)  │                  │                  │(馬來西亞幣:令吉)  │                                  │
├──┼─────────────┼──────┬────┼─────────┼─────────┼───────────┼─────────────────┤
│ 1  │綽號「ANSON 」、「胖哥」  │107年6月16日│57550   │CIMB              │雪蘭莪州(SELANGOR│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團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107年6月18日│15000   │LUGASHNI A/P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稅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遭領款帳戶)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6 月16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LU│107年6月19日│15000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GASHNI A/P MANI ,以渠涉嫌├──────┼────┤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洗錢案為由,佯稱需依指示匯│107年6月22日│37700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款進入指定帳戶,才能不被逮├──────┼────┤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捕云云,被害人LUGASHNI A/P│107年6月25日│50000   │                  │                  │                      │                                  │
│    │MANI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遂├──────┼────┤                  │                  │                      │                                  │
│    │依指示匯款。              │107年6月29日│45000   │                  │                  │                      │                                  │
├──┼─────────────┼──────┼────┼─────────┼─────────┼───────────┼─────────────────┤
│ 2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7月19日│26000   │CIMB              │雪蘭莪州(SELANGOR│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SABRIAH BT CIK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7 │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18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PUTE├──────┼────┤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H NORSALASIAH BINTI MOHD  │107年7月19日│3000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NORAN,以渠涉嫌洗錢、毒品 │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案為由,佯稱需依指示匯款進│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入指定帳戶,才能解除控制云├──────┼────┤                  │                  │                      │                                  │
│    │云,被害人PUTEH NORSALASIA│107年7月19日│9500    │                  │                  │                      │                                  │
│    │H BINTI MOHD NORAN不疑有他│            │        │                  │                  │                      │                                  │
│    │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
│ 3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6月25日│3150    │CIMB              │霹靂州(PERAK)   │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SHAHRUL KAMALRUDIN│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6 │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25 日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  │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NOOR AIZAT BIN SARIKON,以├──────┼────┤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渠涉嫌洗錢、毒品案為由,佯│107年6月25日│850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稱需依指示匯款進入指定帳戶│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才能解除控制云云,被害人│            │        │                  │                  │                      │                                  │
│    │NOOR AIZAT BIN SARIKOH不疑│            │        │                  │                  │                      │                                  │
│    │有他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            │        │                  │                  │                      │                                  │
│    │款。                      │            │        │                  │                  │                      │                                  │
├──┼─────────────┼──────┼────┼─────────┼─────────┼───────────┼─────────────────┤
│ 4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6月4日 │3000    │CIMB              │霹靂州(PERAK)   │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BAHAROM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6 │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4 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MOHD│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SHARIF BIN SHARIPIN ,以渠│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拖欠銀行貸款為由,佯稱需依│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指示匯款進入指定帳戶,才能│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解除控制云云,被害人MOHD  │            │        │                  │                  │                      │                                  │
│    │SHA RIF BIN SHARIPIN不疑有│            │        │                  │                  │                      │                                  │
│    │他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
├──┼─────────────┼──────┼────┼─────────┼─────────┼───────────┼─────────────────┤
│ 5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5月15日│29950   │CIMB              │霹靂州(PERAK)   │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5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15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SITI│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RADIAH BINTI SAAD ,以渠涉│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嫌毒品案、欠稅為由,佯稱需│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依指示匯款進入指定帳戶,才│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能解除控制云云,被害人SITI│            │        │                  │                  │                      │                                  │
│    │RADIAH BINTI SAAD 不疑有他│            │        │                  │                  │                      │                                  │
│    │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
│ 6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7月24日│20000   │BANK ISLAM        │吉打州(KEDAH)   │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SYARIFAH AMIRAH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7 │            │        │BINTI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24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SYAR│            │        │SYED HAMZAH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IFAH AMIRAH BINTI SYED HAM│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ZAH,以渠涉嫌洗錢、毒品、 │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貪污案為由,佯稱需依指示匯│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款進入指定帳戶,才能解除控│            │        │                  │                  │                      │                                  │
│    │制云云,被害人SYARIFAH AMI│            │        │                  │                  │                      │                                  │
│    │RAH BINTI SYED HAMZAH不疑 │            │        │                  │                  │                      │                                  │
│    │有他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            │        │                  │                  │                      │                                  │
│    │款。                      │            │        │                  │                  │                      │                                  │
├──┼─────────────┼──────┼────┼─────────┼─────────┼───────────┼─────────────────┤
│ 7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5月31日│5000    │CIMB              │吉打州(KEDAH)   │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MOHD NAZRIN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5 │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31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MAHA│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MUD BIN HARUN ,以渠拖欠銀├──────┼────┼─────────┤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行貸款為由,佯稱需依指示匯│107年5月31日│16950   │CIMB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款進入指定帳戶,才能解除控│            │        │7005XX3257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制云云,被害人MAHAMUD BIN │            │        │MOHD SHAHRIL      │                  │                      │                                  │
│    │HARUN 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                                  │
│    │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8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5月22日│15000   │CIMB              │檳州(PULAU PINANG│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FAHMI BIN ASRI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5 │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22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AZAH│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ARUDDIN BIN ABDUL RAHMAN,│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以渠拖欠銀行貸款為由,佯稱│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需依指示匯款進入指定帳戶,│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才能不被逮捕云云,被害人AZ│            │        │                  │                  │                      │                                  │
│    │AHARUDDIN BIN ABDUL RAHMAN│            │        │                  │                  │                      │                                  │
│    │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遂依指│            │        │                  │                  │                      │                                  │
│    │示匯款。                  │            │        │                  │                  │                      │                                  │
├──┼─────────────┼──────┼────┼─────────┼─────────┼───────────┼─────────────────┤
│ 9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5月22  │1500    │CIMB              │檳州(PULAU PINANG│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MOHD IZZAT AZIM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5 │            │        │BIN KAMARUL HISHAM│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22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ROSN│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ANI BINTI SAAD,以渠涉嫌毒│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品案為由,佯稱需依指示匯款│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進入指定帳戶,才能不被逮捕│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云云,被害人不疑有他致陷於│            │        │                  │                  │                      │                                  │
│    │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10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7月19日│12000   │BANK RAKYAT       │檳州(PULAU PINANG│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HASSANDI BIN AHMAD│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7 │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19 日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TE│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OH SIEW ENG ,以渠涉嫌毒品├──────┼────┼─────────┤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案為由,佯稱需依指示匯款進│107年7月20日│11000   │CIMB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入指定帳戶,才能不被逮捕云│            │        │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云,被害人TEOH SIEW ENG 不│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                                  │
│    │疑有他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            │        │                  │                  │                      │                                  │
│    │匯款。                    │            │        │                  │                  │                      │                                  │
├──┼─────────────┼──────┼────┼─────────┼─────────┼───────────┼─────────────────┤
│ 11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7月21日│46000   │CIMB              │吉蘭丹州(KELANTAN│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SABARIAH BINTI CHE│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7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月21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TENG│107年7月21日│5000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KU MOHD SAIFUDDIN BIN TENG│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KU SHAHBUDDIN ,以渠涉嫌洗│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錢案為由,佯稱需依指示匯款├──────┼────┤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進入指定帳戶,才能不被逮捕│107年7月21日│750     │                  │                  │                      │                                  │
│    │云云,被害人TENGKU MOHD SA│            │        │                  │                  │                      │                                  │
│    │IFUDDIN BIN TENGKUSHAHBUDD│            │        │                  │                  │                      │                                  │
│    │IN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遂依│            │        │                  │                  │                      │                                  │
│    │指示匯款。                │            │        │                  │                  │                      │                                  │
├──┼─────────────┼──────┼────┼─────────┼─────────┼───────────┼─────────────────┤
│ 12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6月20日│1350    │BANK ISLAM        │吉蘭丹州(KELANTAN│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7622XX7257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MOHD NIZAM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6 │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20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JOHA│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RI BIN SALLEH ,以渠涉嫌毒│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品案為由,佯稱需依指示匯款│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進入指定帳戶,才能不被逮捕│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云云,被害人JOHARI BINSALL│            │        │                  │                  │                      │                                  │
│    │EH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遂依│            │        │                  │                  │                      │                                  │
│    │指示匯款。                │            │        │                  │                  │                      │                                  │
├──┼─────────────┼──────┼────┼─────────┼─────────┼───────────┼─────────────────┤
│ 13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6月21日│3000    │CIMB              │彭亨州(PAHANG)  │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SHAHRUL KAMALRUDIN│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6 │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21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EZAN│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EE BIN IBRAHIM,以渠涉嫌毒│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品案為由,佯稱需依指示匯款│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進入指定帳戶,才能不被逮捕│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云云,被害人EZAN EEBIN IBR│            │        │                  │                  │                      │                                  │
│    │AHIM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遂│            │        │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14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5月22日│1000    │CIMB              │森美蘭州(NEGERI  │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        │SEMBILAN)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MUHAMMAD IZZATH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5 │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22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MAZL│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以渠涉嫌毒品案為由,佯稱需│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依指示匯款進入指定帳戶,才│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能不被逮捕云云,被害人MAZL│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IN BT ABD GANI不疑有他致陷│            │        │                  │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15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5月2日 │129889  │BANK RAKYAT       │馬六甲州(MELAKA)│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5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月2 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EBBY│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DRA ANAK EDEN ,以渠涉嫌洗│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錢案為由,佯稱需依指示匯款│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進入指定帳戶,才能不被逮捕│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云云,被害人EBBYDRA ANAK  │            │        │                  │                  │                      │                                  │
│    │EDEN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遂│            │        │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16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7月21日│13800   │CIMB              │馬六甲州(MELAKA)│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SABARIAH BT CHE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7 │            │        │MAH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21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WONG│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NYOK NGO,以渠涉嫌洗錢、毒│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品案為由,佯稱需依指示匯款│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進入指定帳戶,才能不被逮捕│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云云,被害人WONG NYO K NGO│            │        │                  │                  │                      │                                  │
│    │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遂依指│            │        │                  │                  │                      │                                  │
│    │示匯款。                  │            │        │                  │                  │                      │                                  │
├──┼─────────────┼──────┼────┼─────────┼─────────┼───────────┼─────────────────┤
│ 17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6月22日│900     │CIMB              │柔佛州(JOHOR)   │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SHAHRUL KAMARUL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6 │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22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MOHD│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JAMILAN BIN SARJO ,以渠涉│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嫌毒品案為由,佯稱需依指示│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匯款進入指定帳戶,才能減除│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控制云云,被害人MOHD JAMIL│            │        │                  │                  │                      │                                  │
│    │AN BIN SARJO 不疑有他致陷 │            │        │                  │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18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5月17日│5000    │CIMB              │柔佛州(JOHOR)   │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MOHD MMUHAMMAD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5 │            │        │IZZATEHAZIN BIN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17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NEVA│            │        │KAMARUL HISHAM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N A/L KALANJIAM ,以渠涉嫌│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竊盜案為由,佯稱需依指示匯│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款進入指定帳戶,才能解除控│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制云云,被害人NEVAN A/L KA│            │        │                  │                  │                      │                                  │
│    │LANJIAM 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            │        │                  │                  │                      │                                  │
│    │,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19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5月30日│900     │CIMB              │柔佛州(JOHOR)   │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銀行│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人員、警局官員,於107 年5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30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MUHA│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MMAD SUFIAN BIN AWALLUDIN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佯稱需依指示匯款進入指定│107年5月30日│4750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帳戶,才能解除控制云云,被│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害人MUHAMMAD SUFIAN BIN   │            │        │                  │                  │                      │                                  │
│    │AWALLUDIN不疑有他致陷於錯 │            │        │                  │                  │                      │                                  │
│    │誤,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20 │綽號「ANSON 」、「胖哥」、│107年5月17日│30000   │0000000000000     │柔佛州(JOHOR)   │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        │(被害人匯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        │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5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月17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MOHD│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HAIRULHISAM BIN HUSIN ,佯├──────┼────┤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稱需依指示匯款進入指定帳戶│107年5月18日│14900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才能不被逮捕云云,被害人│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MOHD HAIRULHISAM BIN HUSIN│            │        │                  │                  │                      │                                  │
│    │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遂依指│            │        │                  │                  │                      │                                  │
│    │示匯款。                  │            │        │                  │                  │                      │                                  │
├──┼─────────────┼──────┴────┼─────────┼─────────┼──────┬────┼─────────────────┤
│ 21 │綽號「ANSON 」、「胖哥」、│                      │BANK ISLAM        │柔佛州(JOHOR)   │107年5月3日 │50000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0000 0000 0000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3180              │                  │107年5月4日 │50000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 年5 │                      │(遭領款帳戶)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月2 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YA'A│                      │                  │                  │107年5月5日 │50000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COB BIN YUSOF ,以渠涉嫌毒│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品、手機走私案為由,佯稱需│                      │                  │                  │107年5月6日 │60000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交出其帳戶之提款卡(BANK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ISLAZ000000000000 0000 │                      │                  │                  │107年5月8日 │10355.60│                                  │
│    │),才能不被逮捕云云,被害│                      │                  │                  ├──────┼────┤                                  │
│    │人YA'ACOB BIN YUSOF不疑有 │                      │                  │                  │107年5月13日│7500    │                                  │
│    │他致陷於錯誤,遂交出帳戶提│                      │                  │                  ├──────┼────┤                                  │
│    │款卡。                    │                      │                  │                  │107年5月18日│21385.52│                                  │
│    │                          │                      │                  │                  ├──────┼────┤                                  │
│    │                          │                      │                  │                  │107年5月20日│16000   │                                  │
│    │                          │                      │                  │                  ├──────┼────┤                                  │
│    │                          │                      │                  │                  │107年5月23日│567.16  │                                  │
├──┼─────────────┼───────────┼─────────┼─────────┼──────┼────┼─────────────────┤
│ 22 │綽號「ANSON 」、「胖哥」、│                      │CIMB              │吉隆坡市(KUALA LU│107年7月1日 │3500    │林俊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小邱」之人等跨境詐欺集團│                      │0000000000000000  │MPUR              │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某成員,假冒為馬來西亞關稅│                      │(遭領款帳戶)    │)                │            │        │呂思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局、警局之官員,於107年7月│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 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FAED A│                      │                  │                  │            │        │李世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BTI HASHIM,渠涉嫌洗錢案為│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由,佯稱需給予提款卡帳號,│                      │                  │                  │            │        │翁廷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並依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更改密│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碼,才能不被逮捕云云,被害│                      │                  │                  │            │        │                                  │
│    │人FAEDA BTI HASHIM不疑有他│                      │                  │                  │            │        │                                  │
│    │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為之。│                      │                  │                  │            │        │                                  │
└──┴─────────────┴───────────┴─────────┴─────────┴──────┴────┴─────────────────┘
附表二【應沒收之物】
┌─┬──────────────────────────────┬──────┐
│編│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   備  註   │
│號│                                                            │            │
├─┼───────────────────────────┬──┼──────┤
│1 │馬來西亞農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2 │馬來西亞農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3 │馬來西亞農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4 │馬來西亞農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5 │馬來西亞農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6 │馬來西亞農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7 │馬來西亞農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8 │馬來西亞農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9 │馬來西亞農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10│聯昌國際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11│聯昌國際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12│聯昌國際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13│聯昌國際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14│聯昌國際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15│聯昌國際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16│聯昌國際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17│聯昌國際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18│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19│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20│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21│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22│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23│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24│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25│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26│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27│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28│大馬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29│大馬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30│大馬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31│大馬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32│大馬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33│大馬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34│大馬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35│馬來西亞伊斯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36│馬來西亞伊斯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37│馬來西亞伊斯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38│馬來西亞伊斯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39│馬來西亞伊斯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40│馬來西亞伊斯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41│馬來西亞伊斯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42│馬來西亞伊斯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43│馬來西亞伊斯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44│馬來西亞伊斯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45│豐隆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46│豐隆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47│豐隆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48│豐隆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49│豐隆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50│豐隆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51│豐隆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52│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53│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54│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55│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56│馬來西亞人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已扣案      │
├─┼───────────────────────────┼──┼──────┤
│57│SAMSUNG J1藍色(含SIM卡)                             │1支 │已扣案      │
├─┼───────────────────────────┼──┼──────┤
│58│SAMSUNG J1白色(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已扣案      │
├─┼───────────────────────────┼──┼──────┤
│59│NOKIA(無SIM卡)                                      │1支 │已扣案      │
├─┼───────────────────────────┼──┼──────┤
│60│SAMSUNG GT-E1200Y (含SIM 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已扣案      │
├─┼───────────────────────────┼──┼──────┤
│61│SAMSUNG GT-E1200Y (含SIM 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已扣案      │
├─┼───────────────────────────┼──┼──────┤
│62│SAMSUNG GT-E1200Y (含SIM 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已扣案      │
├─┼───────────────────────────┼──┼──────┤
│63│SAMSUNG GT-E1200Y (含SIM 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已扣案      │
├─┼───────────────────────────┼──┼──────┤
│64│SAMSUNG黑色(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已扣案      │
├─┼───────────────────────────┼──┼──────┤
│65│SAMSUNG JI藍色(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    │已扣案      │
├─┼───────────────────────────┼──┼──────┤
│66│IPHONE 6金色(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已扣案      │
├─┼───────────────────────────┼──┼──────┤
│67│筆記型電腦ASUS(白色)                                │1台 │已扣案      │
├─┼───────────────────────────┼──┼──────┤
│68│WIFI分享器MAXIS                                       │1組 │已扣案      │
├─┼───────────────────────────┼──┼──────┤
│69│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0 (含SIM卡、U Mobile) │1張 │已扣案      │
├─┼───────────────────────────┼──┼──────┤
│70│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0 (含SIM 卡、U Mobile)│1張 │已扣案      │
├─┼───────────────────────────┼──┼──────┤
│71│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0 (無SIM 卡、U Mobile)│1張 │已扣案      │
├─┼───────────────────────────┼──┼──────┤
│72│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0 (無SIM 卡、U Mobile)│1張 │已扣案      │
├─┼───────────────────────────┼──┼──────┤
│73│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0 (無SIM 卡、U Mobile)│1張 │已扣案      │
├─┼───────────────────────────┼──┼──────┤
│74│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0 (無SIM 卡、U Mobile)│1張 │已扣案      │
├─┼───────────────────────────┼──┼──────┤
│75│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 (無SIM 卡、Tune Tal) │1張 │已扣案      │
├─┼───────────────────────────┼──┼──────┤
│77│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0(無SIM卡、Tune Talk) │1張 │已扣案      │
├─┼───────────────────────────┼──┼──────┤
│78│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無SIM卡、Tune Talk)  │1張 │已扣案      │
├─┼───────────────────────────┼──┼──────┤
│79│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0(無SIM卡、Digi)      │1張 │已扣案      │
├─┼───────────────────────────┼──┼──────┤
│80│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0(無SIM卡、Digi)      │1張 │已扣案      │
├─┼───────────────────────────┼──┼──────┤
│81│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包裝空袋                │1個 │已扣案      │
├─┼───────────────────────────┼──┼──────┤
│82│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包裝空袋                │1個 │已扣案      │
├─┼───────────────────────────┼──┼──────┤
│83│馬來西亞電信業者門號0000000000包裝空袋                │1個 │已扣案      │
├─┼───────────────────────────┼──┼──────┤
│84│Maybank AIM交易明細表                                 │5張 │已扣案      │
├─┼───────────────────────────┼──┼──────┤
│85│Maybank AIM交易明細表影本                             │1張 │已扣案      │
└─┴───────────────────────────┴──┴──────┘
附表三【不予沒收之物】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所有人/ 持有人│備  註  │
├──┼───────────────┬───┼───────┼────┤
│ 1  │林俊緯之護照                  │1本   │林俊緯        │已扣案  │
│    ├───────────────┼───┤              │        │
│    │林俊緯之機票登記證            │1張   │              │        │
│    ├───────────────┼───┤              │        │
│    │林俊緯之入國證明書            │1張   │              │        │
├──┼───────────────┼───┼───────┼────┤
│ 2  │李世彬之護照                  │1本   │李世彬        │已扣案  │
│    ├───────────────┼───┤              │        │
│    │李世彬之機票登記證            │1張   │              │        │
│    ├───────────────┼───┤              │        │
│    │李世彬之入國證明書            │1本   │              │        │
│    ├───────────────┼───┤              │        │
│    │李世彬之身分證(含大頭照)    │1張   │              │        │
│    ├───────────────┼───┤              │        │
│    │李世彬之健保卡                │1張   │              │        │
├──┼───────────────┼───┼───────┼────┤
│ 3  │呂思賢之護照                  │1本   │呂思賢        │已扣案  │
│    ├───────────────┼───┤              │        │
│    │呂思賢之機票登記證            │1張   │              │        │
│    ├───────────────┼───┤              │        │
│    │呂思賢之入國證明書            │1張   │              │        │
├──┼───────────────┼───┼───────┼────┤
│ 4  │翁廷佑之護照                  │1本   │翁廷佑        │已扣案  │
│    ├───────────────┼───┤              │        │
│    │翁廷佑之機票登記證            │1張   │              │        │
│    ├───────────────┼───┤              │        │
│    │翁廷佑之入國證明書            │1張   │              │        │
├──┼───────────────┼───┼───────┼────┤
│ 5  │IPHONE 10 白色(含SIM 卡、IMEI│1支   │林俊緯        │已扣案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6  │IPHONE 8紅色(含SIM 卡、IMEI:│1支   │李世彬        │已扣案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7  │IPHONE  紅色(含SIM卡)       │1支   │呂思賢        │已扣案  │
├──┼───────────────┼───┼───────┼────┤
│ 8  │SAMSUNG S5白色(含SIM 卡、IMEI│1支   │呂思賢        │已扣案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9  │IPHONE 8 PLUS紅色(含SIM卡)  │1支   │翁廷佑        │已扣案  │
├──┼───────────────┼───┼───────┼────┤
│ 10 │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含SI│1張   │李世彬        │已扣案  │
│    │M卡)                         │      │              │        │
├──┼───────────────┼───┼───────┼────┤
│ 11 │中國信託VISA卡(卡號0000000000│1張   │李世彬        │已扣案  │
│    │000000 LI SHIS PIN)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