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哲豪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9年度執聲字第2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哲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許哲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