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18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孟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寶元

上列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寶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寶元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8 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751 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971 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潔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18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