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97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康豐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昀哲告訴被告康豐茂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3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