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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30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雷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湯凱任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凱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凱任原經核准假釋,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238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渠假釋期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業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易緝字第2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2 月確定;㈡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緝字第2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強制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2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8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審核後,於109 年6 月19日以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238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9 年6月24日假釋出獄。復經法務部於109 年8 月3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此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09年8 月3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816311 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查,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3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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