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自緝字第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自緝字第85號
- 自訴人
- 高昌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樟
- 自訴代理人
- 劉嘉堯律師
- 被告
- 吳世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世昌任職於自訴人高昌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昌油品公司),負責相關客戶之服務,包括貨品運送及客戶貨款收取等事宜,並由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提供車號00-0000 號車輛供被告吳世昌使用。詎被告吳世昌自民國(下同)94年10月間起,陸續將代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據為己有,迄告訴人高昌油品公司發現上情時,已有總數12家客戶、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2990元之貨品全遭被告吳世昌據為己有。被告吳世昌於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發現上情後,一再央求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原諒其行為,且向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保證於96年11月17日會將所侵占款項返還予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同年9月30 日前亦將所使用之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所有之前揭車輛交還,並於96年9月17 日簽具切結書予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惟迄今未見被告吳世昌將所侵占之金錢及車輛返還予自訴人高昌油品公司。因認被告吳世昌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所明定。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吳世昌業於105年12月27 日死亡,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9年4月2日投竹警偵字第1090004969 號函及所附被告吳世昌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查捕逃犯作業查詢表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