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14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康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3481號、第19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康雋及劉品文(已結)、林甄瑩(已結)自民國106年12月中旬起至107年1月11日(劉品文遭查獲之日期)止,組成車手集團,負責持黃○○(90年5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提供交付之金融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集團詐得之款項(被告蔡康雋及劉品文、林甄瑩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約定被告蔡康雋可分得提領金額0.5%之報酬,劉品文及林甄瑩可分得提領金額1%之報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日期,使用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方法,對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告訴人游秀娥、梁家豪、黃培安、詹嘉文、鄭芸詠行騙後,致告訴人游秀娥、梁家豪、黃培安、詹嘉文、鄭芸詠均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C、D、E所示帳戶,被告蔡康雋及劉品文、林甄瑩接獲黃○○之微信指示,與黃○○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劉品文駕駛自小客車,搭載被告蔡康雋及林甄瑩,持黃○○提供如附表一編號C、D、E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三編號5至18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由被告蔡康雋或林甄瑩下車,提領如附表三編號5至18所示之金額,被告蔡康雋則取得提領金額0.5%之報酬,因認被告蔡康雋就上開提領告訴人游秀娥、梁家豪、黃培安、詹嘉文、鄭芸詠受騙款項部分,均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其餘提領附表二編號1至3、9至10所示徐安葶、廖婕妤、孫妙華、游惠方、蔡宗翰受騙款項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蔡康雋被訴上開提領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告訴人游秀娥、梁家豪、黃培安、詹嘉文、鄭芸詠受騙款項取得報酬,,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其中提領告訴人游秀娥、梁家豪、黃培安、詹嘉文受騙款項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539號、第3320號、第3802號、6752號、6753號、7039號提起公訴(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至4及6所示),於107年3月15日繫屬本院審理中(原為107年度訴字第632號,現為109年度訴緝字第143號,已辯結定期宣判);另提領告訴人鄭芸詠受騙款項之犯罪事實,亦經同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3545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追加起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於107年7月26日繫屬本院(原為107年訴字第1883號,現為109年度訴緝字第146號,已辯結定期宣判),有各該案卷可稽,乃公訴人就上開同一案件,復於107年8月3日向本院追加起訴,依照前揭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帳戶 │ ├──┼─────────────────────────┤ │A │中華郵政板橋光復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邱柏勳│ │ │) │ ├──┼─────────────────────────┤ │B │台中商銀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洪國棟) │ ├──┼─────────────────────────┤ │C │渣打銀行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宥彤)│ ├──┼─────────────────────────┤ │D │玉山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宥彤) │ ├──┼─────────────────────────┤ │E │第一銀行鹿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施喬昇) │ ├──┼─────────────────────────┤ │F │合作金庫銀行北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 │ │ │竹如) │ ├──┴─────────────────────────┤ │備註:各帳戶申辦名義人另由警方偵辦。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地點及金額│匯款憑證│ ├──┼───┼──────┼──────────┼────┤ │1 │徐安葶│於107年1月7 │於107年1月7日15時13 │行動電話│ │ │(告訴)│日15時許,不│分,使用台新銀行網路│LINE對話│ │ │ │詳之人盜用徐│銀行,轉帳1萬5000元 │翻拍照片│ │ │ │安葶友人詹俊│至A帳戶。 │,行動電│ │ │ │皓之臉書帳號│ │話網路銀│ │ │ │,並在LINE上│ │行交易明│ │ │ │自稱「吳佩慈│ │細翻拍照│ │ │ │」,向徐安葶│ │片。 │ │ │ │詐稱可出售ip│ │ │ │ │ │hone8行動電 │ │ │ │ │ │話云云,並要│ │ │ │ │ │求徐安葶先匯│ │ │ │ │ │款,徐安葶陷│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 ├──┼───┼──────┼──────────┼────┤ │2 │廖婕妤│於107年1月7 │於107年1月7日15時57 │行動電話│ │ │(告訴)│日14時許,不│分,使用中華郵政網路│LINE對話│ │ │ │詳之人盜用廖│銀行,轉帳1萬元至A帳│翻拍照片│ │ │ │婕妤友人王端│戶。 │,行動電│ │ │ │浩之臉書帳號│ │話網路銀│ │ │ │,並使用LINE│ │行交易明│ │ │ │帳號qaq124b │ │細翻拍照│ │ │ │,向廖婕妤詐│ │片。 │ │ │ │稱可出售ipho│ │ │ │ │ │ne7行動電話 │ │ │ │ │ │云云,並要求│ │ │ │ │ │廖婕妤先匯款│ │ │ │ │ │,廖婕妤陷於│ │ │ │ │ │錯誤而匯款。│ │ │ ├──┼───┼──────┼──────────┼────┤ │3 │孫妙華│於107年1月7 │於107年1月7日20時39 │行動電話│ │ │(告訴)│日19時許,不│分及21時55分,使用合│LINE對話│ │ │ │詳之人盜用孫│作金庫網路銀行,各轉│翻拍照片│ │ │ │妙華友人之臉│帳2萬6000元及1萬5000│,行動電│ │ │ │書帳號,並使│元至B帳 │話網路銀│ │ │ │用LINE帳號wz│戶。 │行交易明│ │ │ │y6666,向孫 │ │細翻拍照│ │ │ │妙華詐稱可出│ │片。 │ │ │ │售iphone行動│ │ │ │ │ │電話云云,並│ │ │ │ │ │要求孫妙華先│ │ │ │ │ │匯其,孫妙華│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 │ │款。 │ │ │ ├──┼───┼──────┼──────────┼────┤ │4 │游秀娥│於106年12月2│於106年12月29日13時 │行動電話│ │ │(告訴)│9日11時16分 │08分,在華南銀行西三│LINE對話│ │ │ │許,不詳之人│重分行,臨櫃匯款48萬│翻拍照片│ │ │ │盜用游秀娥之│3000元至C帳戶(另支 │,華南銀│ │ │ │夫李金榜友人│付手續費30元)。 │行匯款回│ │ │ │陳守仁之LINE│ │條聯影本│ │ │ │,傳送訊息予│ │。 │ │ │ │李金榜詐稱急│ │ │ │ │ │需用錢欲借款│ │ │ │ │ │云云,李金榜│ │ │ │ │ │遂委託游秀娥│ │ │ │ │ │匯款。 ├──────────┼────┤ │ │ │ │於106年12月29日13時 │行動電話│ │ │ │ │09分,在華南銀行西三│LINE對話│ │ │ │ │重分行,臨櫃匯款41萬│翻拍照片│ │ │ │ │7000元至D帳戶(另支 │,華南銀│ │ │ │ │付手續費30元)。 │行匯款回│ │ │ │ │ │條聯影本│ │ │ │ │ │。 │ ├──┼───┼──────┼──────────┼────┤ │5 │梁家豪│於107年1月1 │於107年1月1日14時38 │梁家豪之│ │ │(告訴)│日14時許,不│分,在臺北市松山區敦│行動電話│ │ │ │詳之人盜用梁│化北路100號之IKEA敦 │LINE對話│ │ │ │家豪友人余凱│北門市使用元大銀行自│翻拍照片│ │ │ │正之臉書帳號│動櫃員機,轉帳2萬500│,元大銀│ │ │ │,並使用LINE│0元至D帳戶。 │行自動櫃│ │ │ │ 帳號w14p25c│ │員機交易│ │ │ │36,自稱「吳│ │明細表影│ │ │ │佩慈」,向梁│ │本。 │ │ │ │家豪詐稱可出│ │ │ │ │ │售iphoneX行 │ │ │ │ │ │動電話云云,│ │ │ │ │ │並要求梁家豪│ │ │ │ │ │先匯款,梁家│ │ │ │ │ │豪陷於錯誤而│ │ │ │ │ │匯款。 │ │ │ ├──┼───┼──────┼──────────┼────┤ │6 │黃培安│梁家豪向「吳│於107年1月1日14時38 │梁家豪之│ │ │(告訴)│佩慈」下訂行│分,在臺北市松山區敦│行動電話│ │ │ │動電話後告知│化北路100號之IKEA敦 │LINE對話│ │ │ │黃培安此一銷│北門市,使用國泰世華│翻拍照片│ │ │ │售訊息,黃培│網路銀行,轉帳1萬300│,行動電│ │ │ │安亦欲購買ip│0元至D帳戶。 │話網路銀│ │ │ │hone8行動電 │ │行交易明│ │ │ │話,透過梁家│ │細翻拍照│ │ │ │豪使用LINE向│ │片。 │ │ │ │「吳佩慈」下│ │ │ │ │ │訂,進而匯款│ │ │ │ │ │。 │ │ │ ├──┼───┼──────┼──────────┼────┤ │7 │詹嘉文│於107年1月1 │於107年1月1日14時53 │行動電話︱ │ │(告訴)│日,不詳之人│分,使用台新銀行網路│網路銀行︱ │ │ │盜用詹嘉文友│銀行,轉帳2萬5000元 │交易明細│ │ │ │人胡哲嘉之臉│至D帳戶。 │翻拍照片│ │ │ │書帳戶,並使│ │。 │ │ │ │用LINE自稱「│ │ │ │ │ │王柏森」,向│ │ │ │ │ │詹嘉文詐稱可│ │ │ │ │ │出售iphoneX │ │ │ │ │ │行動電話云云│ │ │ │ │ │,並要求詹嘉│ │ │ │ │ │文先匯款,詹│ │ │ │ │ │嘉文陷於錯誤│ │ │ │ │ │而匯款。 ├──────────┼────┤ │ │ │ │於107年1月1日15時10 │行動電話│ │ │ │ │分,使用台新銀行網路│網路銀行│ │ │ │ │銀行,轉帳2萬5000元 │交易明細│ │ │ │ │至D帳戶。 │翻拍照片│ │ │ │ │ │。 │ ├──┼───┼──────┼──────────┼────┤ │8 │鄭芸詠│於106年12月 │於106年12月29日19時2│台新銀行│ │ │(告訴)│29日,不詳之│2分許,在新北市○○ ○○○○○○ ○ ○ ○○○○○○○○區○○路000號之萊爾 │機交易明│ │ │ │友人林廉傑之│富便利商店北縣嘉和門│細表影本│ │ │ │臉書帳號,並│市,使用台新銀行自動│。 │ │ │ │使用LINE代號│櫃員機,轉帳2萬5000 │ │ │ │ │f02876,向鄭│元至E帳戶。 │ │ │ │ │芸詠詐稱可出│ │ │ │ │ │售iphoneX行 │ │ │ │ │ │動電話云云,│ │ │ │ │ │並要求鄭芸詠│ │ │ │ │ │先匯款,鄭芸│ │ │ │ │ │詠陷於錯誤 │ │ │ │ │ │而匯款。 │ │ │ ├──┼───┼──────┼──────────┼────┤ │9 │游惠方│於107年1年月│於107年1月6日15時20 │行動電話︱ │ │(委託 │6日下午,不 │分許,使用中國信託網│LINE對話│ │ │其姊游│詳之人盜用游│路銀行,轉帳1萬2000 │翻拍照片│ │ │翠瑄報│惠方友人Luka│元至F帳戶。 │,行動電│ │ │案並提│u臉書帳號, │ │話網路銀│ │ │出告訴│並使用LINE自│ │行交易明│ │ │) │稱「王柏森」│ │細翻拍照│ │ │ │,向游惠方詐│ │片。 │ │ │ │稱可出售ipho│ │ │ │ │ │ne8行動電話 │ │ │ │ │ │云云,並要求├──────────┼────┤ │ │ │游惠方先匯款│於107年1月6日15時23 │行動電話│ │ │ │,游惠方陷於│分許,使用台新銀行網│LINE對話│ │ │ ︱錯誤而匯款。︱路銀行,轉帳2萬4000 │翻拍照片│ │ │ │ │元至F帳戶。 │,行動電│ │ │ │ │ │話網路銀│ │ │ │ │ │行交易明│ │ │ │ │ │細翻拍照│ │ │ │ │ │片。 │ ├──┼───┼──────┼──────────┼────┤ │10 │蔡宗翰│於107年1月6 │於107年1月6日15時40 │行動電話│ │ │(告訴)│日下午,不詳│分,在臺北捷運民權西│LINE對話│ │ │ │使用LINE代號│路站,使用國泰世華銀│翻拍照片│ │ │ │a47258,向蔡│行自動櫃員機,轉帳3 │,國泰世│ │ │ │宗翰詐稱可出│萬元至F帳戶。 │華銀行自│ │ │ │售iphone8plu│ │動櫃員機│ │ │ │s行動電話云 │ │交易明細│ │ │ │云,並要求蔡│ │表影本。│ │ │ │宗翰先匯款,│ │ │ │ │ │蔡宗翰陷於錯│ │ │ │ │ │誤而匯款 │ │ │ ├──┴───┴──────┴──────────┴────┤ │備註: ︱ │⒈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元),附表三亦同。 ︱ │⒉匯款時間以被害人提出之匯款憑證為準。 ︱ │⒊警方製作之明細表漏載編號4之告訴人游秀娥及編號6之告訴人黃︱ │ 安匯款至D帳戶部分。 ︱ └─────────────────────────────┘ 附表三 ┌───┬───────┬────────┬────┬───┬──┐ │編號 │提領日期 │提領地點 │ATM 行庫│被害人│提款│ │ ├───────┼────────┼────┤ │影像│ │ │提領時間 │地址 │提領金額│ │ │ ├───┼───────┼────────┼────┼───┼──┤ │1 │107年1月7日 │7-ELEVEN便利商店│中國信託│徐安葶│有,│ │ │ │中川門市 │ │(A帳 │蔡康│ │ │ │ │ │戶) │雋提│ │ ├───────┼────────┼────┤ │領 │ │ │15時31分至32分│臺中市西屯區臺灣│30000 │ │ │ │ │ │大道2段938號 │ │ │ │ ├───┼───────┼────────┼────┼───┼──┤ │2 │107年1月7日 │7-ELEVEN便利商店│中國信託│廖婕妤│有,│ │ │ │萬寶門市 │ │(A帳 │蔡康│ │ │ │ │ │戶) │雋提│ │ ├───────┼────────┼────┤ │領 │ │ │16時06分 │臺中市北屯區中清│9000 │ │ │ │ │ │路2段567號(門牌│ │ │ │ │ │ │前為中清路105之7│ │ │ │ │ │ │號) │ │ │ │ ├───┼───────┼────────┼────┼───┼──┤ │3 │107年1月7日 │中國信託銀行科博│中國信託│孫妙華│有,│ │ │ │館分行 │ │(B帳 │林甄│ │ │ │ │ │戶) │瑩提│ │ ├───────┼────────┼────┤ │領 │ │ │20時48分至50分│臺中市西區臺灣大│46000 │ │ │ │ │ │道2段239號(門牌│ │ │ │ │ │ │前為臺中港路1段1│ │ │ │ │ │ │79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07年1月7日 │7-ELEVEN便利商店│中國信託│ │有,│ │ │ │雅昌門市 │ │ │蔡康│ │ │ │ │ │ │雋提│ │ ├───────┼────────┼────┤ │領 │ │ │22時13分 │臺中市北區中清路│15000 │ │ │ │ │ │1段569號(門牌前│ │ │ │ │ │ │為大雅路471號) │ │ │ │ ├───┼───────┼────────┼────┼───┼──┤ │5 │106年12月29日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彰化銀行│游秀娥│無 │ │ ├───────┼────────┼────┤(C帳 │ │ │ │14時22分至25分│嘉義縣大林鎮祥和│100000 │戶) │ │ │ │ │路246 號 │ │ │ │ ├───┼───────┼────────┼────┤ ├──┤ │6 │106年12月29日 │全家便利商店大林│國泰世華│ │有,│ │ │ │大發門市 │ │ │林甄│ │ │ │ │ │ │瑩提│ │ ├───────┼────────┼────┤ │領 │ │ │14時28分至31分│嘉義縣大林鎮中正│100000 │ │ │ │ │ │路485號 │ │ │ │ ├───┼───────┼────────┼────┤ ├──┤ │7 │106年12月30日 │渣打銀行北屯分行│渣打銀行│ │無 │ │ ├───────┼────────┼────┤ │ │ │ │00時05分至08分│臺中市北屯區文心│200000 │ │ │ │ │ │路4段236號 │ │ │ │ ├───┼───────┼────────┼────┤ ├──┤ │8 │106年12月31日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台新銀行│ │無 │ │ │ │睿景門市 │ │ │ │ │ │ │ │ │ │ │ │ ├───────┼────────┼────┤ │ │ │ │00時15分至17分│臺中市北屯區太原│82000 │ │ │ │ │ │路3段849號 │ │ │ │ ├───┼───────┼────────┼────┤ ├──┤ │9 │106年12月31日 │臺中軍功郵局 │中華郵政│ │無 │ │ ├───────┼────────┼────┤ │ │ │ │01時15分 │臺中市北屯區軍福│800 │ │ │ │ │ │路1066號 │ │ │ │ ├───┼───────┼────────┼────┼───┼──┤ │10 │106年12月29日 │全家便利商店大林│國泰世華│游秀娥│無 │ │ │ │大發門市 │ │(D帳 │ │ │ │ │ │ │戶) │ │ │ ├───────┼────────┼────┤ │ │ │ │14時04分至07分│嘉義縣大林鎮中正│100000 │ │ │ │ │ │路485號 │ │ │ │ ├───┼───────┼────────┼────┤ ├──┤ │11 │106年12月29日 │京城銀行大林分行│京城銀行│ │無 │ │ ├───────┼────────┼────┤ │ │ │ │14時12分至13分│嘉義縣大林鎮中興│50000 │ │ │ │ │ │路60號 │ │ │ │ ├───┼───────┼────────┼────┤ ├──┤ │12 │106年12月30日 │不詳 │玉山銀行│ │無 │ │ ├───────┼────────┼────┤ │ │ │ │00時00分至10分│不詳 │145000 │ │ │ ├───┼───────┼────────┼────┤ ├──┤ │13 │106年12月30日 │中國信託文心分行│中國信託│ │無 │ │ ├───────┼────────┼────┤ │ │ │ │00時22分 │臺中市北屯區文心│5000 │ │ │ │ │ │路4段875號 │ │ │ │ ├───┼───────┼────────┼────┤ ├──┤ │14 │106年12月31日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台新銀行│ │無 │ │ │ │軍功門市 │ │ │ │ │ ├───────┼────────┼────┤ │ │ │ │00時09分至11分│臺中市北屯區軍功│116000 │ │ │ │ │ │路1段497號 │ │ │ │ ├───┼───────┼────────┼────┤ ├──┤ │15 │106年12月31日 │臺中軍功郵局 │中華郵政│ │無 │ │ ├───────┼────────┼────┤ │ │ │ │01時14分 │臺中市北屯區軍福│800 │ │ │ │ │ │路1066號 │ │ │ │ ├───┼───────┼────────┼────┼───┼──┤ │16 │107年1月1日 │7-ELEVEN便利商店│中國信託│梁家豪│有,│ │ │ │三中門市 │ │黃培安│林甄│ │ │ │ │ │詹嘉文│瑩提│ │ ├───────┼────────┼────┤(D帳 │領 │ │ │14時59分至15時│臺中市西區忠明路│40000 │戶) │ │ │ │00分 │54之1號 │ │ │ │ ├───┼───────┼────────┼────┼───┼──┤ │17 │107年1月1日 │OK便利商店臺中太│聯邦銀行│詹嘉文│無 │ │ │ │原門市 │ │(D帳 │ │ │ │ │ │ │戶) │ │ │ ├───────┼────────┼────┤ │ │ │ │15時04分至05分│臺中市西屯區太原│22000 │ │ │ │ │ │路1段63號 │ │ │ │ ├───┼───────┼────────┼────┼───┼──┤ │18 │106年12月29日 │土地銀行烏日分行│土地銀行│鄭芸詠│有,│ │ ├───────┼────────┼────┤(E帳 │林甄│ │ │19時32分至33分│臺中市烏日區新興│25000 │戶) │瑩提│ │ │ │路328號 │ │ │領 │ ├───┼───────┼────────┼────┼───┼──┤ │19 │107年1月6日 │7-ELEVEN便利商店│中國信託│游惠方│有,│ │ │ │市鑫門市 │ │(F帳 │林甄│ │ │ │ │ │戶) │瑩提│ │ ├───────┼────────┼────┤ │領 │ │ │15時41分至42分│臺中市中區自由路│36000 │ │ │ │ │ │2段9號 │ │ │ │ ├───┼───────┼────────┼────┼───┼──┤ │20 │107年1月6日 │臺灣企銀興中分行│臺灣企銀│蔡宗翰│有,│ │ ├───────┼────────┼────┤(F帳 │林甄│ │ │15時56分 │臺中市南區台中路│30000 │戶) │瑩提│ │ │ │136號 │ │ │領 │ ├───┴───────┴────────┴────┴───┴──┤ │備註: │ │⒈提領時間以各帳戶交易明細及財金公司函覆之資料為準。 │ │⒉編號1部分,被告蔡康雋提領之3萬元,含不詳之人於同日15時12分在新│ │ 北市○○區○○○路0號之7-ELEVEN便利商店景旺門市使用中國信託銀 │ │ 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入之1萬5000元,與告訴人徐安葶轉帳匯入1萬5000│ │ 元混同,然無此人之報案紀錄。 │ │⒊編號3部分,被告林甄瑩提領之4萬6000元,含不詳之人於同日20時18分│ │ 在新光銀行新埔分行使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入之2萬元,與告 │ │ 訴人孫妙華轉帳匯入2萬6000元混同,然無此人之報案紀錄。 │ │⒋編號10部分,依財金公司函覆之資料所示,使用之自動櫃員機代號與編│ │ 號6部分相同,提領時間極為相近,應係被告林甄瑩所提領。 │ │⒌被告劉品文等3人關於E帳戶部分,另因於106年12月29日共同提領被害 │ │ 人林佩陵匯入之3萬元及另名不詳被害人匯入之5000元,經本署檢察官 │ │ 以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09號等5案號追加起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