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毓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482號、109年度偵字第15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洪毓恩詐欺案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附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10年12月17日以第1527次會議,對本聲請案為不受理議決,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