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政宏
- 被告
- 具 保 人 張浚泓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711、26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浚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政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具保,由具保人張浚泓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等在卷可憑。茲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惟被告屆期均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亦均拘提無著,而具保人固具狀陳報被告曾於110年4月1日因另案為警緝獲並將入監執行,然此部分亦查無被告之入出監紀錄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0年4月15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檢覆表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為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