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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高思大江文玉謝珮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7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政宏
被告
具 保 人 張浚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711、26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浚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政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具保,由具保人張浚泓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等在卷可憑。茲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惟被告屆期均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亦均拘提無著,而具保人固具狀陳報被告曾於110年4月1日因另案為警緝獲並將入監執行,然此部分亦查無被告之入出監紀錄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0年4月15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檢覆表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為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謝珮汝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7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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