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115號
- 原告
- 鄭智瑋
- 被告
- 王彗融
陳建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刑事第一審部分,已由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然原告於辯論終結後,109年12月23日宣判期日前之109年12月11日上午9時38分許,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參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顯示日期及手寫收件時間),是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