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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丁智慧吳逸儒陳翌欣

原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明
訴訟代理人
高君毅
訴訟代理人
陳泓銘
被告
VU XUAN GIANG(中文名:武春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 年度易緝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陳翌欣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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