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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游秀雯林依蓉江宗祐
  •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 原告
    李龍慈
  • 被告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秉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原   告 李龍慈 沈建利 沈柏宏 被   告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被   告 林秉宏 錢猛雄 周文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9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人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被告等人均無罪在案,本訴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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