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68號
- 原告
- 王博生
- 被告
- 李連成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164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646號刑事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被訴竊盜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646號)於民國109年7月20日上午10時24分辯論終結後,原告始於同日上午11時27分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時間章戳1枚,及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尚可在被告刑事案件日後有提起上訴之情形下,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逕向法院提起一般民事訴訟對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四、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且於本件訴訟程序中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自無庸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