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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2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簡佩珺湯有朋鄭咏欣

原告
邱素蘭
原告
蔡耀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
被告
高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傑
被告
振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乃瑜
被告
林婉如

劉國禎

高琪惠

梁馨月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文傑、柯乃瑜、林婉如、劉國禎、高琪惠、梁馨月竊佔等案件(109年度自字第23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邱素蘭係附表編號16、17、18、21、32、34、35、37、38所示共9筆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蔡耀東係取得再轉繼承上開9筆土地以外之其他土地之唯一繼承人。被告高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山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文傑、振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美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柯乃瑜,與被告林婉如、劉國禎、高琪惠、梁馨月,陸續以每門3坪以上出售墓園使用權予購買民眾,合計約2萬多門供民眾土葬墳墓,以此方式共同侵權及不法管理出售墓園使用權之龐大利益,依據民國109年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億1,969萬9,570元。且被告高山公司、振美公司及被告林文傑等6人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之墓園拆除,返還與全體共有人。爰依民法第177條、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76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6億1,969萬9,5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山坡地墓園拆除,返還與全體共有人。

二、被告高山公司、振美公司及被告林文傑等6人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林文傑等6人被訴竊佔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自字第2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同時向被告高山公司、振美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林文傑等6人所涉刑事部分既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亦無從再對被告高山公司、振美公司請求連帶賠償,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重測前土地地號 1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2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3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4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5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6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7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8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9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10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11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12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13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號 14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15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16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17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自臺中市○○區○○段00號分割)  18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自臺中市○○區○○段00號分割)  19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號 20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號 21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22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23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24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25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26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27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28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29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30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31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32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33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34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35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36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37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38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39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40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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