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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4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柯志民陳昱翔侯驊殷

原告
東谷旅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魏玉愛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告
李景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7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景豪因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7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而經訴訟代理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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