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政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律欄關於「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刑法第284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