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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智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黃光進

  • 被告
    卓麗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智簡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麗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麗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扣得仿冒JORDAN商標外套10件」;證據部分增列: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109 年7月30日刑事陳報狀陳明被告已給付和解金新臺幣8萬元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罪。本案被告自民國108年8月間起至108年10月17日止,販賣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仿冒商標商品,被告在同一地點販賣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應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亦同此旨)。被告以單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爰審酌:⑴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販賣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所為殊不可取;⑵被告為高職畢業,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5頁被告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歷;⑶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業與本件部分商標權人即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共新臺幣(下同)8萬元完畢,有上開 刑事陳報狀在卷可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於警詢自承:獲利約700元等語(見警卷 第11頁),屬被告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審酌被告已賠償部分告訴人8萬元, 已如上述,本院認賠償告訴人之結果,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顯屬過苛,是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 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被告犯 後已坦認犯罪,又與上開告訴人達成調解,尚有悔悟之意,堪認其所犯本案僅係一時失慮,其經此刑事偵審追訴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上開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二)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 (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件) │ ├──┼───────────┼────────────┤ │ 1 │仿冒adidas外套 │11 │ ├──┼───────────┼────────────┤ │ 2 │仿冒HELLO KITTY零錢包 │1 │ ├──┼───────────┼────────────┤ │ 3 │仿冒HELLO KITTY外套 │3 │ ├──┼───────────┼────────────┤ │ 4 │仿冒HELLO KITTY內褲 │107 │ ├──┼───────────┼────────────┤ │ 5 │仿冒Peppa Pig內褲 │20 │ ├──┼───────────┼────────────┤ │ 6 │仿冒Peppa Pig眼鏡 │5 │ ├──┼───────────┼────────────┤ │ 7 │仿冒Peppa Pig外套 │1 │ ├──┼───────────┼────────────┤ │ 8 │仿冒Peppa Pig包包 │2 │ ├──┼───────────┼────────────┤ │ 9 │仿冒Nike外套 │10 │ ├──┼───────────┼────────────┤ │ 10 │仿冒Roots外套 │33 │ ├──┼───────────┼────────────┤ │ 11 │仿冒Sumikkogurashi筆 │45 │ ├──┼───────────┼────────────┤ │ 12 │仿冒Sumikkogurashi包包│5 │ ├──┼───────────┼────────────┤ │ 13 │仿冒Sumikkogurashi內褲│94 │ ├──┼───────────┼────────────┤ │ 14 │仿冒Sumikkogurashi褲子│10 │ ├──┼───────────┼────────────┤ │ 15 │仿冒Sumikkogurashi毛巾│4 │ ├──┼───────────┼────────────┤ │ 16 │仿冒Sumikkogurashi衣服│68 │ ├──┼───────────┼────────────┤ │ 17 │仿冒Sumikkogurashi外套│11 │ ├──┼───────────┼────────────┤ │ 18 │仿冒Jordan外套 │10 │ ├──┼───────────┼────────────┤ │ 19 │仿冒Surpreme衣服 │25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102號被 告 卓麗琪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麗琪明知「adidas及圖」之商標文字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Peppa Pig」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HELLO KITTY」之商標圖樣(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NIKE及圖」之商標文字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Roots及圖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urpreme及圖」(註冊審定號:00000000),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加拿大商羅茲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衣服、零錢包等商品,未得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且該商標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其亦明知於民國108年8月間,向大陸淘寶網之不詳賣家所購入之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許可或授權使用商標之仿冒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108年8月間起,在臺中市南區信義南街D14攤位(麗琪童裝),陳列上開商品以供不特定人瀏覽訂購 ,迄至108年10月17日遭查獲止,共販賣約20件,獲利約新 臺幣700元。嗣於108年10月17日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查獲,並扣得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11件、仿冒「HELLO KITTY」之零錢包1個、外套3件、內褲107件、仿冒「Peppa Pig」商標內褲20件、眼鏡5副、外套1件、包包2個、仿冒「NIKE」商標之外套10件、仿冒「Roots」商標外套33 件、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之筆45支、包包5個、內褲94件、褲子10件、毛巾4件、衣服68件、外套11件、仿冒「Surpreme」商標之衣服25件。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傅丞緯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麗琪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列印畫面、鑑定報告書、「HELLO KITTY」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8年12月 12日函附之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108年12月27日108國際字第1262號函附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臉書翻拍畫面、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現場照片、和解契約書等附卷可稽。復有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11件、仿冒「HELLO KITTY」之零錢 包1個、外套3件、內褲107件、仿冒「Peppa Pig」商標內褲20件、眼鏡5副、外套1件、包包2個、仿冒「NIKE」商標之 外套10件、仿冒「Roots」商標外套33件、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之筆45支、包包5個、內褲94件、褲子10件、毛巾4件、衣服68件、外套11件、仿冒「Surpreme 」商標之衣服25件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法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扣 案物併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檢 察 官 周 佩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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