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克群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克群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陸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應適用之法條及應依法追訴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867號
被 告 張克群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克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毒偵字第37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並於民國107年4月17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年4月17日起
至108年10月16日止,嗣因其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施用毒品
等案件,經該署檢察官於108年3月22日以108年度撤緩字第
128號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6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5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08年7月17日晚間6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
吸食所產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8年7月19日下午2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0號前,因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在該處違規停車為警盤查,經張克群同意搜索,在該車內扣
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65公克),經警於同日
下午4時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甲基
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克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並有勘察採(驗)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特勤中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鑑驗書、照片5張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暨扣
案之前揭甲基安非他命1包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附命緩起訴」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
者,因其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處遇,顯見再犯
率甚高,原規劃之制度功能已無法發揮成效,自得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或第24條第2項規定之相同法理,逕
行提起公訴,無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重為聲
請觀察、勒戒必要。否則若被告心存僥倖,有意避險,選擇
對其較有利之戒癮治療,如有再犯,又可規避直接起訴之規
定,自與法律規範目的有悖(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前案緩起訴處
分,然因被告於前案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施用毒品等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撤緩字第128號為撤銷
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存卷可查。依前開
最高法院決議,自毋庸再行聲請觀察、勒戒,而應逕行依法
起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
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足憑
,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刑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顏偉哲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