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0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0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柏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柏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壹顆(驗餘淨重為零點參玖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扣案之已開封標示「PLUMC 」金色包裝(內含橙紅色錠劑)1 顆(驗餘淨重0.3947公克,見核交卷第1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 年1 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80100289號鑑驗書),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優股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3號
被 告 彭柏偉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
弄00號10樓之3
居臺中市○○區○○00路000號2樓之
1
居臺中市○○區○○路0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撤銷緩起訴處分(本
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425 號、109 年度撤緩字第337 號),認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彭柏偉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晚上11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
時內某時,在其位於臺中市○○區○○00路000 號2 樓之1
住處內,以服用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彭柏偉於108 年1 月8 日晚
上7 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0 ○0 號前時,因
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之梅錠1 顆(驗餘淨重0.3947公克),並經彭柏偉同意採
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彭柏偉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附卷可稽
,且上開扣案之梅錠,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
,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08 年1 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80100289號鑑驗書在
卷足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前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之梅錠1 顆(本署108 年度安保字第196 號),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宏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