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王博其 被 告 詹益泉 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連園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