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廖少婷 被 告 徐嘉偉 長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榮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584號;原案號為 109年度交易字第16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