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原 告 王薾陞 訴訟代理人 張嘉育律師 被 告 林立偉 鼎暘音響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59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