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原 告 蕭聰智 被 告 洪浩原 鎰發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張書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56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