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 原告
- 陳桂足
- 訴訟代理人
- 簡瑋宏
- 被告
- 楊翔荏
楊幸芳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楊翔荏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37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楊幸芳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楊翔荏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37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