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 告 張○怡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張○成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張○穎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張○玉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張○幸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被 告 吳俊松 蔡進發即鑫順興工程行 王依玲即鑫順興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