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胡宜如、吳怡嫺、黃世誠
- 當事人陳俊佑、曾永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46號原 告 陳俊佑 被 告 曾永兆 衛司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 訴訟代理人 陳柏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 年度交簡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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