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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尚安雅林忠澤張雅涵

原告
林哲宏
被告
周和平
被告
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大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07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和平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而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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