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尚安雅、林忠澤、張雅涵
- 法定代理人戴大可
- 原告林哲宏
- 被告周和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54號原 告 林哲宏 被 告 周和平 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大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073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和平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 字第10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而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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