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54號
- 原告
- 林哲宏
- 被告
- 周和平
- 被告
- 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大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07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和平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而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