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源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28687、35034號、109年度偵字第409、2611、8332、13952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4896、15256、5265、152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源彬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非法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緣施秋勲(本院另行審結)於吳文忠(本院另行審結)當選南投縣仁愛鄉鄉長前,即已預先交付新臺幣(下同)600萬 元賄款予吳文忠,而施秋勲所經營之成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成享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始核准設立、同年4月2日始核准變更登記,施秋勲為求可先行承攬仁愛鄉公所工程標案,遂與李月娟(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至7「開標日期」欄所示之開標日期,向無投標意願之高源彬借用所經營之三合興土木包之名義及證件,由施秋勲決定標價後,指示李月娟負責製作押標金等投標文件及出席參與投標附表編號1 至7所示之標案,高源彬則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 當利益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7「開標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容許施秋勲借用三合興土木包名義及證件投標,使施秋勲借用三合興土木包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標案,施秋勲與李月娟並以附表編號1至7「決標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得標該等標案,致使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標案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由施秋勲負責全部工程施作,承擔盈虧,由李月娟負責履約文書及請款文件製作,負擔包括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材料、分包、技師簽證費、工程空污費、保固金及決標金額5%之營業稅等所需費用,並約定於工程款撥付後,由高源彬提領現金轉交施秋勲或李月娟。 ㈡、於108年5月13日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辦理附表編號8所示之「 精英村公墓更新新建工程標案」第1次公告招標,因第1次招標需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施秋勲為圖能於第1次招標即順利得標,遂夥同高源彬、陳存生(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於同年5月20日,由無投標意願之高源彬及陳存生容 許施秋勲借用三合興土木包、勝興土木包之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並陪標,施秋勲並以成享公司名義投標,以達第1次招 標需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法定開標家數,並由施秋勲決定三 合興土木包及勝興土木包之標價分別為66萬元及65萬8000元,成享公司標價為64萬9000元,施秋勲並指示李月娟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及出席參與投標,成享公司因而順利以64萬9000元之價格得標該標案,致使該標案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施秋勲因此而獲得不當利益。 【附表】 ┌─┬───────┬────┬──────┬───────┬──────┬────┬─────┬─────┐ │編│工程標案名稱 │借牌者 │出借牌照者 │其他參標廠商 │當次公告招標│開標日期│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 │號│ │ │ │ │日期 │ │ │(萬元) │ ├─┼───────┼────┼──────┼───────┼──────┼────┼─────┼─────┤ │1 │合作村靜觀聯絡│施秋勲 │三合興土木包│大統土木包工業│107年12月13 │107年12 │107年12月 │184 │ │ │道路改善工程 │ │工業高源彬 │、原住民互助公│日(第1次) │月25日 │25日 │ │ │ │ │ │ │司 │ │ │ │ │ ├─┼───────┼────┼──────┼───────┼──────┼────┼─────┼─────┤ │2 │精英村馬赫坡聯│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7年12月 │475 │ │ │絡道路改善工程│ │ │ │ │ │27日 │ │ ├─┼───────┼────┼──────┼───────┼──────┼────┼─────┼─────┤ │3 │仁愛鄉大同村仁│同上 │同上 │無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108年1月10│141 │ │ │莊路2K+100處災│ │ │ │(第2次) │10日 │日 │ │ │ │修復工程 │ │ │ │ │ │ │ │ ├─┼───────┼────┼──────┼───────┼──────┼────┼─────┼─────┤ │4 │親愛村往高峰3K│同上 │同上 │無 │同上 │同上 │同上 │117 │ │ │+400災修復工程│ │ │ │ │ │ │ │ ├─┼───────┼────┼──────┼───────┼──────┼────┼─────┼─────┤ │5 │107年度8月豪雨│同上 │同上 │無 │108年1月9日 │108年1月│108年1月15│155 │ │ │H2-007-仁愛鄉 │ │ │ │(第2次) │15日 │日 │ │ │ │合作村土地公廟│ │ │ │ │ │ │ │ │ │下方農路災修復│ │ │ │ │ │ │ │ │ │建工程 │ │ │ │ │ │ │ │ ├─┼───────┼────┼──────┼───────┼──────┼────┼─────┼─────┤ │6 │原住民族部落文│同上 │同上 │無 │108年3月29日│108年4月│108年4月9 │166 │ │ │化健康綜合服務│ │ │ │(第2次) │9日 │日 │ │ │ │據點友善空間整│ │ │ │ │ │ │ │ │ │建-萬豐部落文 │ │ │ │ │ │ │ │ │ │健站第二期等2 │ │ │ │ │ │ │ │ │ │件 │ │ │ │ │ │ │ │ ├─┼───────┼────┼──────┼───────┼──────┼────┼─────┼─────┤ │7 │大同村信義巷農│同上 │同上 │無 │108年4月1日 │108年4月│108年4月9 │43.4 │ │ │路改善工程等2 │ │ │ │(第2次以後 │9日 │日 │ │ │ │件 │ │ │ │) │ │ │ │ ├─┼───────┼────┼──────┼───────┼──────┼────┼─────┼─────┤ │8 │精英村公墓更新│ 同上 │成享公司 │三合興土木包工│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108年5月2 │ 64.9 │ │ │新建工程 │ │ │業、勝興土木包│ │20日 │0日 │ │ │ │ │ │ │工業 │ │ │ │ │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高源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施秋勲、李月娟、陳存生於調查站詢問、偵查之證述。 ㈢、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28日合作村靜觀聯絡道 路改善工程,三合興土木包工業得標)、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28日精英村馬赫坡聯絡道路改善工程,三 合興土木包工業得標)、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 年3月14日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康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 建-萬豐部落文健站第二期等2件)、無法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3月27日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康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萬豐部落文健站第二期等2件流標)、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3月29日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康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萬豐部落文健站第二期等2件)、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4月23日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健康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萬豐部落文健站第二期等2件,三合興土木包工業得標)、通訊監察譯文(同案被告施秋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8年4月7日、28日 與高源彬)、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13日 精英村馬赫坡聯絡道路改善工程)、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4日仁愛鄉大同村仁莊道路2K+100災修復建 工程)、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17日仁愛鄉大同村仁莊道路2K+100災修復建工程,三合興土木包工業得標)、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4日親愛村往高峰 3K+400災修復建工程)、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17日親愛村往高峰3K+400災修復建工程,三合興土木包工業得標)、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9日107年度8月豪雨H3-007-仁愛鄉合作村土地公廟下方農路災修復建工程)、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17日107年度8月豪雨H3-007-仁愛鄉合作村土地公廟下方農路災修復建工程, 三合興土木包工業得標)、通訊監察譯文(同案被告李月娟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8年4月3日與被告高 源彬,譯文編號31-8)、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施淑珍承辦之108年5月13日精英村公墓更新新建工程)、決標公告(施淑珍承辦之108年5月22日精英村公墓更新新建工程,成享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三合興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即被告高源彬,執行處所:南投縣○○鎮○○○路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08年聲監字第133、164號、108年聲監續字第349、354、513、530、676、680、820、824、958、960、1137、1150、1277、1284、1387、1397號通訊監察書(同案被告施秋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14日仁愛鄉大同村仁莊道路2K+100處災修復建工程)、無法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28日仁愛鄉大同村仁莊道路2K+100處災修復建工程,流標)、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14日親愛村往 高峰3K+ 400處災修復建工程)、無法決標公告(簡靖澐承 辦之107年12月28日親愛村往高峰3K+ 400處災修復建工程,流標)、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13日107年度8月豪雨H3-007-仁愛鄉合作村土地公廟下方農路災修復建工程)、無法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26日107年度8月豪雨H3-007-仁愛鄉合作村土地公廟下方農路災修復建工程,流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3月21日大同村信義巷農路農路改善工程等2件)、 無法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3月28日大同村信義巷農路農路改善工程等2件,流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4月1日大同村信義巷農路農路改 善工程等2件)、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4月23日大 同村信義巷農路農路改善工程等2件,三合興土木包工業得 標)、合作村靜觀聯絡道路改善工程卷、精英村馬赫波聯絡道路改善工程2-1卷、2-2卷、仁愛鄉大同村仁莊道路2K+1 00處災修復建工程卷、親愛村往高峰3K+ 400災修復建工程 卷、107年度8月豪雨H3-007-仁愛鄉合作村土地公廟下方農 路災修復建工程卷、原住民部落文化健康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萬豐部落文建站第二期等2件工程卷、精英村公墓更新新建工程卷等件附卷可參。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 五、附記事項:被告高源彬於108年10月1日,在南投縣○○鎮○○○路00號,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南投縣調查站搜索查扣之物品,雖為被告所有之物品,然無積極證據證明該等物品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後段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