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存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687、35034號、109年度偵字第409、2611、8332、13952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4896、15256、5265、152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存生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非法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施秋勲、李月娟(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至3「開標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無投標意願之陳存生,借用其所經營之勝興土木包名義及證件,由施秋勲決定標價後,指示李月娟陪同陳存生之不知情配偶張瓊芳持投標文件出席,參與投標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標案,陳存生則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3「開標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容許施秋勲借用勝興土木包名義及證件投標,使施秋勲借用勝興土木包名義及證件,以附表編號1至3「決標金額」欄所示之金額,順利得標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標案,致使附表編號1至3之工程標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由施秋勲進行全部工程施作,承擔盈虧,負擔包含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材料、分包、技師簽證費、工程空污費、保固金及決標金額5%之營業稅等所需費用,並約定於工程款撥付後,由陳存生提領現金轉交予施秋勲,並由施秋勲支付陳存生決標金額10%之款項作為借牌之報酬(惟尚未取得報酬)。
㈡、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辦理附表編號4所示之「精英村公墓更新新建工程標案」第1次公告招標,因第1次招標需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施秋勲為圖能於第1次招標即順利得標,遂夥同高源彬(本院另行審結)、陳存生共同基於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於同年5月20日,由無投標意願之高源彬及陳存生容許施秋勲借用三合興土木包、勝興土木包之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並陪標,施秋勲並以所經營之成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成享公司)投標,以達第1次招標需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法定開標家數,並由施秋勲決定三合興土木包及勝興土木包之標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及65萬8000元,成享公司標價為64萬9000元,施秋勲且指示李月娟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及出席參與投標,成享公司因而順利以64萬9000元之價格得標該標案,致使該標案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施秋勲因此而獲得不當利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工程標案名稱 │借牌者 │出借牌照者 │其他參標廠商 │當次公告招標│開標日期│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
│號│ │ │ │ │日期 │ │ │(萬元) │
├─┼───────┼────┼──────┼───────┼──────┼────┼─────┼─────┤
│1 │瑞岩部落文健站│施秋勲 │勝興土木包工│原住民互助公司│107年12月28 │108年1月│108年1月10│158 │
│ │友善空間整建工│ │業陳存生 │、三合興土木包│日(第1次) │10日 │日 │ │
│ │程 │ │ │工業 │ │ │ │ │
├─┼───────┼────┼──────┼───────┼──────┼────┼─────┼─────┤
│2 │原住民族部落文│同上 │同上 │無 │108年1月4日 │同上 │同上 │160 │
│ │化健康綜合服務│ │ │ │ │ │ │ │
│ │據點友善空間整│ │ │ │ │ │ │ │
│ │建-清流部落文 │ │ │ │ │ │ │ │
│ │健站 │ │ │ │ │ │ │ │
├─┼───────┼────┼──────┼───────┼──────┼────┼─────┼─────┤
│3 │107仁愛鄉大同 │同上 │同上 │無 │108年1月7日 │108年1月│108年1月22│47 │
│ │村高峰道路支線│ │ │ │(第2次以後 │22日 │日 │ │
│ │右側轉彎工程 │ │ │ │ ) │ │ │ │
├─┼───────┼────┼──────┼───────┼──────┼────┼─────┼─────┤
│4 │精英村公墓更新│ 同上 │成享公司 │三合興土木包工│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108年5月2 │ 64.9 │
│ │新建工程 │ │ │業、勝興土木包│ │20日 │0日 │ │
│ │ │ │ │工業 │ │ │ │ │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存生於調查站詢問、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施秋勲、李月娟、高源彬於調查站詢問、偵
查之證述。
㈢、決標公告(施淑珍承辦之108年5月22日精英村公墓更新新建
工程,成享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成享營造公司工程管制表
1冊、通訊監察譯文(同案被告施秋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於108年5月16日與張瓊芳,譯文編號9-1)、
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7年12月28日瑞岩部落文健
站友善空間整建工程)、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
19日瑞岩部落文健站友善空間整建工程,勝興土木包工業得
標)、公開招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4日原住民族
部落文化健康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清流部落文健站
)、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17日原住民族部落文
化健康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清流部落文健站,勝興
土木包工業)、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簡靖澐承辦
之108年1月17日107仁愛鄉大同村高峰道路支線右側轉彎工
程)、決標公告(簡靖澐承辦之108年1月24日107仁愛鄉大
同村高峰道路支線右側轉彎工程,勝興土木包工業得標)、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決標紀錄(施淑珍紀錄之108年5月20日精
英村公墓更新新建工程,成享公司得標)、航業調查處通訊
監察作業報告表(同案被告施秋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於108年1月25日至9月19日、同案被告李月娟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8年2月28日至7月23日)
、本院108年聲監字第133、164號、108年聲監續字第349、3
54、513、530、676、680、820、824、958、960、1137、11
50、1277、1284、1387、1397號通訊監察書(同案被告施秋
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瑞岩部落文健站友善空間整
建工程卷、清流部落文健站工程卷、107仁愛鄉大同村高峰
道路支線右側轉彎工程卷、精英村公墓更新新建工程卷等附
卷可參。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5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五、附記事項:被告陳存生於108年10月1日,在南投縣○○鎮○
○○街00號,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查
扣之物品,雖為被告所有之物品,然無積極證據證明該等物
品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後段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