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唐中興、黃佳琪、李怡真
- 當事人郭蕙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蕙美 選任辯護人 李玲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9 年度偵字第1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蕙美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蕙美(法號「緣主」)擔任晴康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鄉○○村0 ○0 號,下稱晴康公司)及美澤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5 樓之2 ,已改名為易德興業有限公司,下仍稱美澤元公司)之財務長,負責該2 公司之財務調度。被告羅澤宗(法號「玄澤」;由本院另行審結)為被告郭蕙美之夫,係上開2 間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該2 公司之全部營運事宜。被告朱正龍(由本院另行審結)擔任晴康公司之副總經理,因其前曾任台北銀行雙園分行之經理,故負責聯繫銀行貸款事宜。被告羅澤宗、郭蕙美及朱正龍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朱正龍擬定投資方案,其內容為:每單位新臺幣(下同)1 萬元,投資期限2 年,2 年後本金全數償還外,另再支付125%之利息,換算年息為62.5% ;而被告羅澤宗及郭蕙美因均為藥師山佛寺(址設:南投縣○○鎮○○巷0 ○0 號)之信眾,熟識住持即被害人徐金珠(法號「心嚴」,已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死亡),被告羅澤宗及郭蕙美遂擬具說帖,於104 年6 月間某日前赴藥師山佛寺,向徐金珠表示:「水素水」可抑制氧化及老化,並塑造不利於癌細胞生長之環境,而臺灣地區水質較日本優良、成本亦低於日本,晴康公司已與日本博技研株式會社社長山田芳博簽訂合作契約,預計在臺設置「水素水」生產工廠,並由日方提供技術指導,將其日本、孟加拉、馬來西亞及大陸地區等國之訂單轉交予晴康公司,之後預計銷往54個回教國家,每罐「水素水」之利潤可達20元至60元不等,惟需資金購買生產設備云云,因而招攬被害人徐金珠及其如附表所示之親人、弟子投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3,577 萬元,而以此方式非法吸金。因認被告郭蕙美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規定,而涉犯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郭蕙美業於110 年4 月2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257 、259 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得上訴。 附表: ┌──┬────┬────────┬─────────┐│編號│投資人 │投資日期(民國)│投資金額(新臺幣)│├──┼────┼────────┼─────────┤│ 1 │石鳳微 │104年8月12日 │5萬元 │├──┼────┼────────┼─────────┤│ 2 │石鳳寶 │①104 年8 月14日│①30萬元 ││ │ │②104 年9 月14日│②40萬元 ││ │ │③104 年9 月25日│③40萬元 ││ │ │④104 年10月16日│④40萬元 ││ │ │⑤104 年11月3 日│⑤20萬元 ││ │ │⑥104 年12月17日│⑥20萬元 ││ │ │⑦105 年2 月19日│⑦70萬元 ││ │ │⑧105 年3 月7 日│⑧30萬元 ││ │ │ │共290萬元 │├──┼────┼────────┼─────────┤│ 3 │石秀鳳 │104年8月25日 │5萬元 │├──┼────┼────────┼─────────┤│ 4 │石秀玲 │①104 年7 月30日│①5萬元 ││ │ │②104 年8 月13日│②5萬元 ││ │ │ │共10萬元 │├──┼────┼────────┼─────────┤│ 5 │楊智傑(│①104 年11月30日│①300 萬元 ││ │法號「常│②105 年2 月2日 │②100 萬元 ││ │斌」) │③105 年2 月4日 │③100 萬元 ││ │ │ │共500 萬元 │├──┼────┼────────┼─────────┤│ 6 │林宙妍 │①104 年11月30日│①210 萬元 ││ │ │②105 年1 月29日│②100 萬元 ││ │ │③105 年2 月4日 │③100 萬元 ││ │ │④105 年2 月19日│④100 萬元 ││ │ │ │共510 萬元 │├──┼────┼────────┼─────────┤│ 7 │林周素卿│①104 年11月30日│①300 萬元 ││ │ │②105 年2 月2日 │②100 萬元 ││ │ │ │共400 萬元 │├──┼────┼────────┼─────────┤│ 8 │莊麗珠 │104年12月11日 │10萬元 │├──┼────┼────────┼─────────┤│ 9 │陳心誼 │104年11月10日 │10萬元 │├──┼────┼────────┼─────────┤│ │張芬芳 │①104 年10月7 日│①40萬元 ││ │ │②105 年1 月13日│②100 萬元 ││ │ │ │共140 萬元 │├──┼────┼────────┼─────────┤│ │劉宥群 │①104 年9 月18日│①40萬元 ││ │ │②104 年12月23日│②10萬元 ││ │ │ │共50萬元 │├──┼────┼────────┼─────────┤│ │陳宥菁 │105年1月30日 │200萬元 │├──┼────┼────────┼─────────┤│ │陳良誼 │104年9月11日 │200萬元 │├──┼────┼────────┼─────────┤│ │陳倩華 │104年9月14日 │5萬元 │├──┼────┼────────┼─────────┤│ │陳進春 │104年11月4日 │7萬元 │├──┼────┼────────┼─────────┤│ │徐嘉聆 │①104 年12月11日│①60萬元 ││ │ │②105 年2 月11日│②3 萬9417元 ││ │ │③105 年2 月15日│③66萬583 元 ││ │ │④105 年2 月25日│④330 萬元 ││ │ │ │共460 萬元 │├──┼────┼────────┼─────────┤│ │徐金珠 │①104 年6 月1日 │①50萬元 ││ │ │②104 年6 月30日│②20萬元 ││ │ │③104 年8 月12日│③30萬元 ││ │ │④104 年9 月11日│④60萬元 ││ │ │⑤105 年3 月10日│⑤150 萬元 ││ │ │ │共310 萬元 │├──┼────┼────────┼─────────┤│ │鄒永梅 │105年3月10日 │150萬元 │├──┼────┼────────┼─────────┤│ │程惠鈺 │105年5月6日 │15萬元 │├──┼────┼────────┼─────────┤│ │鍾婉玲 │105年3月3日 │300萬元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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