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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震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台灣寶樂股份有限公司

      林旭紳

      林連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緩字第1773、1774、1775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1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台灣寶樂股份有限公司、林旭紳、林連禎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1690 號、107 年度偵字第694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確定,109 年4 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被告林連禎犯罪所得新臺幣18000 元,係被告等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係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至被告台灣寶樂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已變更為被告林連禎,有公司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                  │
├──┼────────────────────┤
│ 1  │我的美齒心機(炫涼蜜桃)208盒           │
├──┼────────────────────┤
│ 2  │我的美齒心機(沁涼草莓)173盒           │
├──┼────────────────────┤
│ 3  │我的美齒心機(補充包)57盒              │
├──┼────────────────────┤
│ 4  │我的美齒心機(原味)標籤貼紙6055張      │
├──┼────────────────────┤
│ 5  │我的美齒心機(沁涼草莓)標籤貼紙8104張  │
├──┼────────────────────┤
│ 6  │我的美齒心機(炫涼蜜桃)標籤貼紙3757張  │
├──┼────────────────────┤
│ 7  │我的美齒心機藍光美齒儀3盒               │
├──┼────────────────────┤
│ 8  │我的美齒心機牙齒美白貼2盒               │
├──┼────────────────────┤
│ 9  │台灣寶樂日記帳1件                       │
├──┼────────────────────┤
│ 10 │台灣寶樂付款對帳明細表1件               │
├──┼────────────────────┤
│ 11 │台灣寶樂付款日報表1張                   │
├──┼────────────────────┤
│ 12 │台灣寶樂銷貨單1件                       │
├──┼────────────────────┤
│ 13 │台灣寶樂轉帳傳票1件                     │
├──┼────────────────────┤
│ 14 │台灣寶樂對帳單1件                       │
├──┼────────────────────┤
│ 15 │台灣寶樂黑貓及新竹貨運出貨表1份         │
├──┼────────────────────┤
│ 16 │我的美齒心機(炫涼蜜桃)1盒             │
├──┼────────────────────┤
│ 17 │我的美齒心機(沁涼草莓)1盒             │
├──┼────────────────────┤
│ 18 │我的美齒心機(補充包)1盒               │
├──┼────────────────────┤
│ 19 │我的美齒心機(標籤)2張                 │
├──┼────────────────────┤
│ 20 │出貨單及發票1件                         │
├──┼────────────────────┤
│ 21 │現金新臺幣18000 元(被告林連禎自動繳交犯│
│    │罪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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