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寶樂股份有限公司 林旭紳 林連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7 年度緩字第1773、1774、1775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1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台灣寶樂股份有限公司、林旭紳、林連禎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1690 號、107 年度偵字第694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確定,109 年4 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被告林連禎犯罪所得新臺幣18000 元,係被告等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係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至被告台灣寶樂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已變更為被告林連禎,有公司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 │ ├──┼────────────────────┤ │ 1 │我的美齒心機(炫涼蜜桃)208盒 │ ├──┼────────────────────┤ │ 2 │我的美齒心機(沁涼草莓)173盒 │ ├──┼────────────────────┤ │ 3 │我的美齒心機(補充包)57盒 │ ├──┼────────────────────┤ │ 4 │我的美齒心機(原味)標籤貼紙6055張 │ ├──┼────────────────────┤ │ 5 │我的美齒心機(沁涼草莓)標籤貼紙8104張 │ ├──┼────────────────────┤ │ 6 │我的美齒心機(炫涼蜜桃)標籤貼紙3757張 │ ├──┼────────────────────┤ │ 7 │我的美齒心機藍光美齒儀3盒 │ ├──┼────────────────────┤ │ 8 │我的美齒心機牙齒美白貼2盒 │ ├──┼────────────────────┤ │ 9 │台灣寶樂日記帳1件 │ ├──┼────────────────────┤ │ 10 │台灣寶樂付款對帳明細表1件 │ ├──┼────────────────────┤ │ 11 │台灣寶樂付款日報表1張 │ ├──┼────────────────────┤ │ 12 │台灣寶樂銷貨單1件 │ ├──┼────────────────────┤ │ 13 │台灣寶樂轉帳傳票1件 │ ├──┼────────────────────┤ │ 14 │台灣寶樂對帳單1件 │ ├──┼────────────────────┤ │ 15 │台灣寶樂黑貓及新竹貨運出貨表1份 │ ├──┼────────────────────┤ │ 16 │我的美齒心機(炫涼蜜桃)1盒 │ ├──┼────────────────────┤ │ 17 │我的美齒心機(沁涼草莓)1盒 │ ├──┼────────────────────┤ │ 18 │我的美齒心機(補充包)1盒 │ ├──┼────────────────────┤ │ 19 │我的美齒心機(標籤)2張 │ ├──┼────────────────────┤ │ 20 │出貨單及發票1件 │ ├──┼────────────────────┤ │ 21 │現金新臺幣18000 元(被告林連禎自動繳交犯│ │ │罪所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