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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梁明樹
被告
梁明樹

      李明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7166號、第9429號、第95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4-1、4-2、5-1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新公司)、梁明樹、李明釧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166、9429、95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5月20日確定,至109年5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見108 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341頁之108年度保管字第133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7、108年度緩字第2218號卷第13頁108年度保管字第23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3),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乃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26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梁明樹係被告彩新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明釧係被告彩新公司總經理,被告彩新公司於105 年間,標得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105 年洗腎機46台聯標案,被告梁明樹、李明釧明知血液透析過濾器係藥事法規定之醫療器材,非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製造、販賣、供應,竟於107年2月27日,竟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李明釧透過手機微信通訊軟體向大陸地區上海貝歐優司公司訂購EF-02 血液透析過濾器(下稱系爭過濾器),上海貝歐優司公司利用順風快遞,自大陸地區寄出系爭過濾器18支,於107 年3月3日送達被告彩新公司,被告李明釧確認收受時,即指示不知情之維護部門主管林英哲交付自大陸地區輸入之系爭過濾器10支予不知情之維護工程師張智源,張智源於107 年5月5日至嘉義醫院執行醫療儀器設備保固保養排程時,將上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系爭過濾器10支換裝於嘉義醫院設置之洗腎機,被告梁明樹、李明釧所犯藥事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供應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罪,被告彩新公司因其代表人梁明樹、受僱人李明釧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應依同法第87條之規定,處以同法第84條第1 項、第2項之罰金,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166號、第9429號、第95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5月20日確定,至109年5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關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否沒收,茲說明如下:

1、編號1 所示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係被告李明釧與案外人寶萊特公司聯繫之紀錄,此據被告李明釧於警詢中供明在卷(見108 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8頁),核與本案犯罪無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2、編號2 所示之領貨表12張,雖有記載證人張智源領取系爭過濾器10支之情形(即5 月6日品名EF-02、署嘉、數量10),惟衡諸該等領貨表平常即用以紀錄彩新公司員工領取物品之情形,非專為本案使用而設,且對於本案犯罪尚無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應僅具有證據性質,非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3、編號3 所示之物,係被告彩新公司與案外人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醫公司)、台灣日機裝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立之協議書,核與本案犯罪無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4、編號4所示之物,其中107 年5月2日銷貨單2張,係被告彩新公司銷售(供應)系爭過濾器10支予嘉義醫院所用之物,此據證人張智源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8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255頁),107 年5月5日維護檢測單10張,則係被告彩新公司在嘉義醫院安裝系爭過濾器10支所為之紀錄,均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宣告沒收。至於107年5月15日維護檢測單10張,則係被告彩新公司於本案犯罪完成後,將系爭過濾器10支予以更換之紀錄,僅具有證據性質,非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5、編號5所示之物,其中107 年5月2日銷貨單1張,係被告彩新公司銷售(供應)系爭過濾器10支予嘉義醫院所用之物,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如前述,自應宣告沒收。至於107年5月15日之銷貨單、銷售紀錄列印資料,核與本案犯罪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6、編號6 所示之物,雖記有彩新公司因銷售(供應)系爭過濾器10支予嘉義醫院,致庫存發生變動之情形(即107年5月2 日異動10件),惟衡諸該等庫存明細帳平常即用以紀錄彩新公司庫存變更之情形,非專為本案使用而設,且對於本案犯罪尚無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應僅具有證據性質,非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7、編號7 所示之物,係被告彩新公司向案外人佳醫公司採購物品所用之採購單,核與本案犯罪無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8、編號8 所示之物,係被告彩新公司於107年5月23日向嘉義醫院表示誤用醫療器材之函文,因出具時間在本案犯罪完成後,應僅具有證據性質,對於本案犯罪尚無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非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9、編號9 所示之手抄記事,內容略為:國外廠商拿給公司測試用於非醫療水質過濾器使用,由於一段時間置於倉庫,因外型樣式與EF-02 過濾器產品相似,以致於誤拿,造成誤植,保證加強內控,絕對不再發生類似事件等語,顯係被告梁明樹於本案犯罪遭發覺後,為應付嘉義醫院或主管機關始撰擬之說詞,應僅具有證據性質,對於本案犯罪尚無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非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10、編號10所示之物,係被告彩新公司向案外人佳醫公司採購物品所用之採購單,核與本案犯罪無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4-1、4-2、5-1 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對於其餘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提出人    │保管字號      │影本出處              │
├──┼───────────────┼─────┼───────┼───────────┤
│1   │李明釧電郵列印資料7張         │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1 │第247至259頁          │
├──┼───────────────┼─────┼───────┼───────────┤
│2   │彩新公司107年領貨表12張       │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2 │第263至285頁          │
├──┼───────────────┼─────┼───────┼───────────┤
│3   │彩新公司與佳醫公司協議11張    │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3 │第289至309頁          │
├──┼───────────────┼─────┼───────┼───────────┤
│4   │彩新公司銷貨單、維護檢測單22張│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4 │第313至355頁          │
├──┼───────────────┼─────┼───────┼───────────┤
│4-1 │編號4所示之物中,彩新公司107年│同上      │同上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5月2日銷貨單2張               │          │              │第313至315頁          │
├──┼───────────────┼─────┼───────┼───────────┤
│4-2 │編號4所示之物中,彩新公司107年│同上      │同上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5月5日維護檢測單10張          │          │              │第317至至335頁        │
├──┼───────────────┼─────┼───────┼───────────┤
│4-3 │編號4所示之物中,彩新公司107年│同上      │同上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5月15日維護檢測單10張         │          │              │第337至至355頁        │
├──┼───────────────┼─────┼───────┼───────────┤
│5   │彩新公司銷貨單(嘉義醫院)3張 │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5 │第359至363頁          │
├──┼───────────────┼─────┼───────┼───────────┤
│5-1 │編號5所示之物中,彩新公司107年│同上      │同上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5月2日銷貨單1張               │          │              │第359頁               │
├──┼───────────────┼─────┼───────┼───────────┤
│5-2 │編號5所示之物中,彩新公司107年│同上      │同上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5月15日銷貨單1張              │          │              │第361頁               │
├──┼───────────────┼─────┼───────┼───────────┤
│5-3 │編號5之所示之物中,彩新公司107│同上      │同上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年5月15日銷貨紀錄列印資料     │          │              │第363頁               │
├──┼───────────────┼─────┼───────┼───────────┤
│6   │彩新公司庫存明細帳4張         │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6 │第367至373頁          │
├──┼───────────────┼─────┼───────┼───────────┤
│7   │彩新公司採購單1張             │李明釧    │108年度保管字 │108年度偵字第9509號卷 │
│    │                              │          │第1337號編號7 │第377頁               │
├──┼───────────────┼─────┼───────┼───────────┤
│8   │彩新公司函文1張               │梁明樹    │108年度保管字 │107年度他字第6482號卷 │
│    │                              │          │第2345號編號1 │一第143頁             │
├──┼───────────────┼─────┼───────┼───────────┤
│9   │手抄記事1張                   │梁明樹    │108年度保管字 │本院卷第11頁          │
│    │                              │          │第2345號編號2 │                      │
├──┼───────────────┼─────┼───────┼───────────┤
│10  │彩新公司採購單1張             │梁明樹    │108年度保管字 │107年度他字第6482號卷 │
│    │                              │          │第2345號編號3 │一第4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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