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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鎧豐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洪璨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108 年度緩字第2760、27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1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易舒按摩貼及易舒凝膠貼之醫療器材壹批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鎧豐實業有限公司、洪璨祥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確定,109 年6 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易舒按摩貼」及「易舒凝膠貼」之醫療器材1 批〔進口報單號碼第BD/08/408/Y1158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0-B2 (扣於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等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鎧豐實業有限公司、洪璨祥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225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9 年6 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2259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而本案扣押之易舒按摩貼及易舒凝膠貼之醫療器材1 批,均係被告等所有,且均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故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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