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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鍾堯航

  • 當事人
    邱郁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郁芸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27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仿冒APPLE商標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郁芸於民國108年5月1日,為警至其 經營之臺中市○區○○路00號之8「蘋果屋數位館臺中店」 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告訴人美商蘋果公司鑑定後,認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確屬違反商標法之仿冒品,有告訴人之刑事告訴狀、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既屬 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或文書,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刑法 有關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 三、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而被告邱郁芸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偵字第227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聲請人檢附之相關案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仿冒之物品,依前揭說明,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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