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郁芸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2702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仿冒APPLE商標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郁芸於民國108年5月1日,為警至其經營之臺中市○區○○路00號之8「蘋果屋數位館臺中店」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告訴人美商蘋果公司鑑定後,認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確屬違反商標法之仿冒品,有告訴人之刑事告訴狀、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既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或文書,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
三、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而被告邱郁芸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偵字第227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聲請人檢附之相關案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仿冒之物品,依前揭說明,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