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蔡宗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9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恩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9 年度偵字第18133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宗恩犯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173 條固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將罰金調整換算標準予以明文化,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所謂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173 條第 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燒燬係指該住宅主要部分或效用滅失,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則行為人自係觸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足參),是以刑法第173 條第2 項之「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自須「建築物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經查,本件被告蔡宗恩之失火行為,沿燒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現代優誠牙醫診所,而觀諸卷附燃燒後現場照片(見偵10142 卷第119-129 頁),現代優誠牙醫診所1 樓之玻璃大門受燒破裂、2 樓鋁窗玻璃受燒破裂、且鋁質窗框高處受燒變形、2 樓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變色塌落、2 鋼構水泥梯地板受燒變形、傾斜,已失其遮風避雨之功能,已致該建築物無法供正常居住、使用,達到其構成之重要部分喪失效用而之燒燬程度。是核本件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 條第2 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 (三)爰審酌被告施作本案包覆冷凍櫃壓縮機組隔音工程,疏未注意防火措施而肇致本件火災,造成社會公共危險,且造成瀧厚炙燒牛排中科店、小北百貨、現代優誠牙醫診所、GOGORO臺中永福門市非輕之財物損失情況,惟幸未無波及他人生命安全或釀致更嚴重之災禍,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陳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仍受雇於建偉冷凍工程公司擔任施工師傅,月薪約新臺幣3 萬元,須扶養父母,且獨自扶養2 名年幼子女,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卷第61頁)等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侯詠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0142號109年度偵字第18133號被 告 蔡宗恩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宗恩為址設雲林縣○○鄉○○路 00 號「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僱用之施工師傅,有5 、6 年之工作經驗,且平時主要施工內容為安裝冷凍庫,對冷凍庫壓縮機組之性質、危險性知之甚詳。緣該公司受臺中市○○區○○路000 號「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即瀧厚炙燒牛排中科店)之委任,蔡宗恩因而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上午10時許,帶學徒林祐興(另為不起訴處分)一同前往該店,施作包覆冷凍櫃壓縮機組之隔音工程,以解決2 樓冷凍庫壓縮機運轉聲音過大之問題,蔡宗恩前往現場了解後,決定以黏隔音棉之PS發泡穩樂板將壓縮機組封住以隔音,蔡宗恩因而與林祐興2 人,於同日上午10時至下午3 時許間,將隔音棉以接著劑黏貼於PS發泡穩樂板上,並以發泡劑固定黏有隔音棉之PS發泡穩樂板於壓縮機組四周(距離壓縮機組約5 公分),再使用中性矽利康填縫劑填充縫隙、而使壓縮機組形成密閉空間以降低壓縮機組之噪音。蔡宗恩為施工現場負責人,並有多起類似工程之施工經驗,明知其施工時所使用之「百分百牌發泡劑」含有丙烷等可燃性氣體、接著劑含有甲苯等易揮發液體,濃度過高時碰到火花有燃燒之風險、其安裝之隔音棉又係易燃物、且其施工內容係將壓縮機組封住形成密閉空間,上開可燃性氣體、易揮發液體於施工完成後,將被封在壓縮機組四周難以散去而持續累積濃度,於壓縮機組開、關而產生火花時有致燃可能,竟疏未注意防火措施,於施工材料造成之上開可燃性氣體、易揮發液體未充分散逸前,即將壓縮機組封住,而使可燃性氣體、易揮發液體濃度持續累積而達到足以致燃之程度。嗣蔡宗恩於同日下午3 時1 分許施工完成、於同日下午3 時6 分許離去後,於同日下午3 時16分許,餐飲店員工欲進入冷凍櫃取物,而操作壓縮機組電磁開關關閉壓縮機時,因電磁開關之作動產生微小火花,因而瞬間引燃上開可燃性氣體及易揮發之液體造成大火,造成瀧厚炙燒牛排中科店財物受損(招牌、外牆、牆面、桌椅、馬桶、置物鐵架燻黑或受燒變色、矽酸鈣板及磁磚牆面裝潢受燒變色剝落、金屬梯階受燒變色、2 樓椅子木質坐板受燒碳化、金屬骨架受燒變色、2 樓廁所四周矽酸鈣板裝潢牆面受燒變色、剝落、2 樓臥室及倉庫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臥室東側矽酸鈣板隔戶牆面受燒破裂不復存、雙人彈簧床墊受燒燒失、2 樓浴室塑質門板受燒燒失、2 樓倉庫西側、南側矽酸鈣板隔間牆面受燒破裂不復存、冷凍庫金屬庫板受燒變色變形、食物表面受燒碳化、壓縮機組受燒變色、電源開關及電磁開關受燒燒損、內部電源配線絕緣被覆受燒燒失),火勢沿燒(或煙燻)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小北百貨」(造成烤漆浪板屋頂、西側外牆輕微受煙燻黑、外觀帆布招牌部分受燒碳化、燒破、內部2 樓輕鋼架天花板輕微受煙燻黑)、 170 號「現代優誠牙醫診所」(造成外觀帆布招牌受煙燻黑、騎樓機車車殼受損、1 樓玻璃大門受燒破裂、1 樓櫃臺、沙發、桌子受煙燻黑、電視櫃部分燒失、鋼架玻璃隔間玻璃破裂、診療椅泡綿燒失、烤漆浪板牆面受傷變色、木櫃燒失、樓梯金屬扶手受燒變色變形、2 樓鋁窗玻璃受燒破裂、鋁質窗框高處受燒變色變形、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變色塌落、鐵架、鐵桌、彈簧床墊燒損、鋼構水泥梯地板受燒變形、傾斜)、172 號南側「GOGORO臺中永福門市」(造成外觀帆布、1 樓天花板、牆面燻黑、路邊及騎樓機車車殼受損、1 樓內部機車與展示車、櫃臺、輕微受煙燻黑或燒損、頂高機、鐵架、拆胎機受燒變色、隔戶牆面受燒變色破裂、烤漆浪板受燒變色、廁所磁磚牆面、馬桶受煙燻黑、樓梯受燒變色、2 樓落地窗玻璃受燒破裂、鋁質窗框受燒變色、四周矽酸鈣板裝潢牆面不復存、支撐牆面鐵架受燒變色、物品碳化、天花板燒失),其中現代優誠牙醫診所2 樓鋼構水泥梯地板受燒變形、傾斜、2 樓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變色塌落部分,已影響房屋結構,而達燒燬建築物之程度。 二、案經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委由蘇志倫律師告訴、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函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蔡宗恩於警詢、本署│坦承上揭客觀事實,且沒有防止│ │ │偵查中、消防局約談時之│發生火災之安全注意事項或提醒│ │ │供述 │店家通風,惟辯稱:火是等我走│ │ │ │後才燒起來的,如果會燒,我在│ │ │ │現場時就會燒起來云云。 │ ├──┼───────────┼──────────────┤ │2 │同案被告張正雄(案發時│施工安全事項應由施工師傅視現│ │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負│場情形判斷決定等語。 │ │ │責人)於警詢、本署偵查│ │ │ │中之供述 │ │ ├──┼───────────┼──────────────┤ │3 │同案被告林祐興(被告之│案發時擔任學徒,跟著被告學習│ │ │學徒)於警詢、本署偵查│,依被告之指示施作,施工安全│ │ │中之供述 │事項由被告負責等語。 │ ├──┼───────────┼──────────────┤ │4 │證人王道嚴(牛排店師傅│聽到冷凍櫃發出碰一聲,接著壓│ │ │即火災發現人)於消防局│縮機組附近隔音泡綿就起火燃燒│ │ │約談時之證述 │掉落在地上,並有大量黑煙竄出│ │ │ │;案發當日上午 10 時至下午 3│ │ │ │時許,有 2 名施工人員前來裝 │ │ │ │冷凍櫃壓縮機組上方的隔音泡綿│ │ │ │等語。 │ ├──┼───────────┼──────────────┤ │5 │證人林芳磬(牛排店員工│我和王道嚴要去冷凍櫃內取貨,│ │ │即火災發現人)於消防局│王道嚴按下開關後,就有聞到燒│ │ │約談時之證述 │臭味,且冷凍櫃西南側附近有黑│ │ │ │煙冒出,我嘗試去廁所用水龍頭│ │ │ │裝水滅火,但因為有大量黑煙無│ │ │ │法進入,就下樓等消防隊到場,│ │ │ │2 樓當天有做冷凍櫃隔音工程等│ │ │ │語。 │ ├──┼───────────┼──────────────┤ │6 │證人邵佳琪(牛排店負責│該牛排店有投保 250 萬元火災 │ │ │人之代理人)於消防局約│險、 200 萬元公共意外險、有 │ │ │談時之證述 │設置簡易式消防安全設備等語。│ ├──┼───────────┼──────────────┤ │7 │證人張博智(承包商聯昌│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於案發當│ │ │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建│日有施作隔音綿,師傅(指被告│ │ │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為其│)會先將隔音綿(DFE 泡綿)黏│ │ │下包商)於消防局約談時│至 PS 發泡穩樂板上,先在壓縮│ │ │之證述 │機組及開關箱外側塗上發泡劑,│ │ │ │再將 PS 發泡穩樂板固定上去,│ │ │ │範圍是壓縮機組底板的範圍,再│ │ │ │用矽利康把 PS 發泡穩樂板的縫│ │ │ │隙填充,當日已施作完成;冷凍│ │ │ │庫壓縮機啟動及停止機制,是取│ │ │ │決使用者設定的溫度,會有溫度│ │ │ │探測器去偵測庫內溫度,如果庫│ │ │ │內溫度高於使用者設定的溫度,│ │ │ │控制面板就會送傳訊號給電控箱│ │ │ │的電磁開關啟動壓縮機,停止的│ │ │ │機制也一樣;另有 AUX 按鍵, │ │ │ │是手動控制電磁開關,功能是讓│ │ │ │使用者在進出庫房時可以讓壓縮│ │ │ │機停止運轉,預防熱氣交換導致│ │ │ │蒸發器結霜,造成效能變差,停│ │ │ │機時間長短可依使用者需求設定│ │ │ │,設定時間結束後會自動回復到│ │ │ │冷凍庫原本的運作機制;當日施│ │ │ │工時確定冷凍庫系統運作正常,│ │ │ │冷凍庫設定的溫度是負8.4 度等│ │ │ │語。 │ ├──┼───────────┼──────────────┤ │8 │證人徐昀(GOGORO 永福 │聽員工說隔壁牛排店發生火災之│ │ │店店長)於消防局約談時│過程。 │ │ │之證述 │ │ ├──┼───────────┼──────────────┤ │9 │證人黃彥彰(牙醫診所負│在診所內聽到異音、並見冷氣口│ │ │責人)於消防局約談時之│先冒白煙後冒黑煙、聞到燃燒異│ │ │證述 │味,其後到馬路對面,發現轉角│ │ │ │牛排店有煙冒出等語。 │ ├──┼───────────┼──────────────┤ │10 │證人張煥文(牛排店屋主│172 號建物一部分出租予洪正璋│ │ │之親戚)於消防局約談時│作為瀧厚牛排館、一部分租予 │ │ │之證述 │GOGORO 臺中永福門市使用等語 │ │ │ │。 │ ├──┼───────────┼──────────────┤ │11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因調查鑑定書暨現場照片│ │ │ │70 張 │ │ ├──┼───────────┼──────────────┤ │12 │百分百牌發泡劑安全資料│左揭物質之成分;且發泡劑有「│ │ │表、中性矽利康產品說明│禁止吸煙避免火星」之警示,矽│ │ │、 GA12 接著劑安全資料│利康有「安全處置:除去所有火│ │ │表 │源並張貼禁煙標誌」之警示;接│ │ │ │著劑有「火焰警告」之符號且載│ │ │ │有「危害警告訊息:高度易燃液│ │ │ │體和蒸氣」等語,均足認有易燃│ │ │ │風險之事實。 │ ├──┼───────────┼──────────────┤ │13 │牛排店冷凍庫現場監視器│施工過程及起火過程,證明全部│ │ │錄影光碟、翻拍照片 │犯罪事實 │ ├──┼───────────┼──────────────┤ │14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報│證明被告施工原因、方式。 │ │ │價單 1 紙、服務保管單 │ │ │ │1 紙 │ │ ├──┼───────────┼──────────────┤ │15 │告訴代理人提出之燒燬程│證明火災造成之燒損結果。 │ │ │度照片 15 張 │ │ └──┴───────────┴──────────────┘ 二、依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記載,臺中市○○區○○路000 號現代優誠牙醫診所因本次火災有2 樓鋼構水泥梯地板受燒變形、傾斜、2 樓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變色塌落之損壞等語,應已影響房屋結構而達燒燬建築物之程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 條第2 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嫌。 三、告訴意旨所指被告係故意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云云,惟查 PS 發泡穩樂板、隔音棉相較於金屬物質,雖更易燃,但為隔間、隔音時常見之材料,現場既非有明顯、常態火源之環境,顯難認被告有欲燒燬告訴人上開店家之縱火故意,告訴人此部分指控內容與常情不符,顯屬無據。此部分與上揭起訴部分為同一社會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檢 察 官 洪佳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 記 官 徐佳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