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66號109年度易字第2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近藤繁光 選任辯護人 蘇逸修律師 黃國銘律師 被 告 王桂香 選任辯護人 余柏儒律師 被 告 楊麗華 選任辯護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685號、109年度偵字第11693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續字 第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麗華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及沒收。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近藤繁光、王桂香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近藤繁光(經本院為無罪判決,詳後述)為址設臺中市○○區 ○○路0段000○0號1樓台灣產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產健公司) 之董事長;王桂香(經本院為無罪判決,詳後述)為產健公司財務課課長;楊麗華則自民國94年8月1日起任職產健公司,於101年間起至107年4月30日止擔任董事長近藤繁光之特 別助理。楊麗華明知向產健公司請領費用時,必須以實際支出之發票、收據及支出證明單向公司會計單位請領,竟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為核銷附表一編號1、2、4至32、附表二編號1至55向產健公司請領之費用,而將近藤繁光(附表一編號2、4至6、8、10-13、15-28、30、32及附表二編號1-3、5、6、8-11、14、18、22-23、25-26、29、33、35-39、43部分)、有木朝光(產健公司經理,附表一編號12、21及附表二編號9、24、28 、31、36部分)及平野弘恭(產健公司講師,附表一編號19、22及附表二編號1、6、50部分)事先在「產健公司支出證明單」上之簽名影印在其他的空白支出證明單之相關欄位,由楊麗華填載內容不實之「產健公司支出證明單」、「會議紀錄」及「差旅費用申請單」,並將所蒐集之不實發票黏貼在前述支出證明單上,其中附表一編號25部分,楊麗華為取用自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修繕費用收據供作核銷發票,將「裕民汽車市政廠維修明細表」中牌照號碼欄位中原本記載之「AYM-2807」塗改、變造為「RAJ-7231」(產健公司所有之車輛),並將變造之「裕民汽車市政廠維修明細表」及不實發票黏貼在前述支出證明單上檢附前述會議紀錄,依循產健公司之會計流程由不知情之各權責人員依序核章後,向產健公司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2、4至32、附 表二編號1至55所示之金額以行使之,致使任職產健公司不 知情之出納人員,誤認楊麗華以上開程序申請之款項,業經產健公司各權責人員審核通過,因而將其中附表一編號4、16及附表二編號15、52、53所示之款項以匯款之方式,匯至 楊麗華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其餘部分則是以現金交付予楊麗華。 二、緣產健公司之員工黃麗華、黃雅惠、何秉軒、許文豪、丘燕聆、傅語婕等6人(下稱達標員工6人)於107年間因前年度 「秋季販賣大賽」工作績效達標,產健公司乃招待上述達標員工6人參加由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 五福旅行社)所舉辦之107年4月4日至同年月7日之日本沖繩旅遊(下稱系爭旅遊),而由產健公司負責向五福旅行社支付上述達標員工6人之旅遊費用,楊麗華明知系爭旅遊之每 人旅費為新臺幣(下同)35,500元,合計應由產健公司支付之旅遊費用額為213,000元,而產健公司並無同意補貼達標 員工6人之家屬參加系爭旅遊之旅遊費用,且上述達標員工6人所攜共赴系爭旅遊之家屬之旅遊費用,已由各該達標員工各自向五福旅行社支付上述費用,楊麗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7年1月10日,在產健公司內,填載產健公司經費請求「稟議書」、支出證明單,虛偽記載「秋季販賣大賽達成旅遊」、「新竹CM5人+丘燕聆」之支出費用額為355,000元,並持向 產健公司之負責人近藤繁光及受理之會計人員行使,致使近藤繁光及產健公司之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因而於107年1月12日將附表一編號3所示355,000元款項匯至楊麗華指定之系爭帳戶內。 三、案經產健公司委由王銘助、沈崇廉、馬啟峰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以下引用之被告楊麗華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楊麗華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卷一第117頁、本院易卷第4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 核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二、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偽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楊麗華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見本院訴卷一第117頁、本院易卷第41頁 ),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4至32及附表二編號1至55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麗華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33685卷一第507頁至第510頁、本 院訴卷一第113頁、本院訴卷二第269頁),核與告訴人產健公司之負責人近藤繁光於偵查中(見偵33685卷一第528頁至第529頁)、證人謝佩容於偵查中及審理時(見偵33685卷二第426頁至第427頁、本院訴卷一第410頁至第421頁)、證人曹用雲於偵查中及審理時(見偵33685卷一第526頁、本院訴卷一第316頁至第331頁)、證人賴品燕於審理時(見本院訴卷一第332頁至第338頁)、證人石莉英於審理時(見本院訴卷一第339頁至第349頁)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員工離職申請書影本、產健公司107年度支出證明單總表及相關差旅費用 申請單、統一發票、支出證明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經費請求書《稟議書》、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會議記錄、勞資調解紀錄、五福旅行社訂單資料、寄行計程車車資收據、高鐵計程車聯合派遣計程車運價證明、台灣高鐵單程票、領收証、裕民汽車市政廠維修明細表影本、產健公司106年度支出證明單總 表及相關支出證明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交易明細、會議記錄、統一發票、差旅費用申請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五福旅行社訂單資料、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經費請求書《稟議書》、永豐棧酒店住客帳目表、五福旅行社 電子機票顧客聯、出差許可申請書、台灣高鐵電子車票購買證明、高鐵計程車聯合派遣計程車運價證明、寄行計程車車資收據、和逸高雄中山館消費明細、旅客住宿登記卡及發票資料、昭盛52行館消費明細、天閣酒店林森館訂房確認單影本、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7日(107)裕民行政字第1204號函暨所附維修車歷、106年度請領費用給付方式明 細及相關支出證明單、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07年度請領費用給付方式明細及相關支出證明單、十八 街眼鏡行消費明細附卷可稽(見偵33685卷一第1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475頁、第497頁至第499頁、第593頁至第617頁、偵33685卷二第117頁)。足徵被告楊麗華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3部分: 訊據被告楊麗華固坦承有於107年1月10日填載「秋季販賣大賽達成旅遊」、「新竹CM5人+丘燕聆」,支出費用額為355,000元之產健公司經費請求書「稟議書」及支出證明單,並 持向產健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近藤繁光及受理之會計人員申請,產健公司之會計人員因而於107年1月12日將上開款項匯至系爭帳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略以:當天的旅行團因只有6位團員,我 們必須要湊團,355,000元實在太貴了,時間又急迫,我有 跟被告近藤繁光董事長報告一定要在這個連休假期成行,不然會影響到營業日,所以我有報告被告近藤繁光董事長會變成一個團體票的自由行,355,000元實際上是分別以訂金或 其他的方式支出,並無到我的口袋云云;被告楊麗華之辯護人為其辯稱略以:產健公司為了犒賞達標員工6人及其眷屬 ,所以舉辦員工旅遊到日本,被告楊麗華從公司拿了355,000元,給五福旅行社也是355,000元,被告楊麗華沒有多拿,且出團都有名單,員工旅遊她是陪員工去旅遊而已,那些員工不是她的親戚,不需為他們謀福利,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3部分是冤枉的,該部分請為被告楊麗華無罪諭知云云 。經查: (一)被告楊麗華於107年1月10日填載之產健公司經費請求稟議書、支出證明單上記載系爭旅遊費用額為355,000元,產 健公司於107年1月12日將355,000元款項匯至被告楊麗華 系爭帳戶內等事實,業據被告楊麗華供承在案,並有卷附稟議書、支出證明單及存提款交易憑證附卷可稽(見偵33685卷一第27頁至第29頁),上開部分首堪認定。 (二)達標員工6人證述部分: 1.證人黃麗華於偵查中證稱略以:我任職於產健公司營業部門,職稱是襄理,107年間因為業績達到公司要求,公司 招待至沖繩旅遊,出團時間是4月4日連休假期,家眷旅費都是自己支出,公司沒有補助。我記得當時每位眷屬旅費是29,500元,這部分金額是被告楊麗華告知我們每位眷屬支出的旅費,被告楊麗華並沒有告知我們每位眷屬公司有補助旅費,我也沒有向承辦旅行社查證每人團費究竟多少錢,當初35,500元降到29,500元是因為該行程取消內陸班機,所以參與該次旅遊公司員工、成年眷屬都是29,500元,取消內陸班機這項資訊是被告楊麗華告知我的,被告楊麗華當時還對我表示搭乘內陸班機到宮古島,該處是荒島只適合情侣,攜帶小朋友不適合前去,因為這地方很無聊等語(見偵33685卷一第562頁、偵33685卷二第103頁)。2.證人黃雅惠於偵查中證稱略以:我任職於產健公司營業部門,職稱是會計,於107年間因為業績達到公司要求,招 待至沖繩旅遊,出團時間是4月4日連休假期,家眷旅費都是自己支出,公司沒有補助,我記得當時每位眷屬旅費是29,500元,這部分金額是被告楊麗華告知我們每位眷屬支出的旅費,被告楊麗華並沒有告知我們每位眷屬公司有補助旅費,我也沒有向承辦旅行社查證每人團費究竟多少錢等語(見偵33685卷一第562頁至第563頁)。 3.證人何秉軒於偵查中證稱略以:我任職於產健公司新竹一店店長,於107年間因為業績達到公司要求,招待至沖繩 旅遊,出團時間是4月4日連休假期,我有偕同我女友一同前往,我記得女友團費是29,500元,該部分款項我請同事幫我以刷卡方式支付旅行社費,我再以現金償還給同事,這部分金額是被告楊麗華告知我們每位眷屬支出的旅費,被告楊麗華有無告知我們每位眷屬公司有補助旅費,我不記得,但我印象中被告楊麗華有告知我們有取消部分行程,所以團費會比較便宜,印象中被告楊麗華有傳類似別間旅行社相同旅遊行程報價的截圖給我看,但我沒有仔細看,也沒有印象公司有補助我攜眷的團費等語(見偵33685 卷二第103頁)。 4.證人許文豪於偵查中證稱略以:我任職產健公司營業部門,於107年間因為業績達到公司要求,公司招待至沖繩旅 遊,出團時間是4月4日連休假期,公司沒有補助所攜家眷旅費,家眷旅費都是自己支出,我記得當時每位眷屬旅費是29,500元,這部分金額是被告楊麗華告知我們每位眷屬支出的旅費,被告楊麗華並沒有告知我們每位眷屬公司有補助旅費,我直接到旅行社刷卡支付旅遊費用等語(偵33685卷一第563頁、偵33685卷二第482頁至第483頁)。 5.證人丘燕聆於偵查中證稱略以:我任職產健公司營業本部,職稱副理,於107年間因為業績達到公司要求,公司招 待至沖繩旅遊,出團時間是4月4日連休假期,家眷旅費都是自己支出,公司沒有補助,我記得當時每位眷屬旅費大人是29,500萬元,有2個小孩,1個不佔床,1個未滿2歲,旅費分別為21,500元及8,000元,這部分金額是被告楊麗 華告知我們每位眷屬支出的旅費,被告楊麗華並沒有告知我們每位眷屬公司有補助旅費,我也沒有向承辦旅行社查證每人團費究竟多少錢等語(偵33685卷一第563頁、偵33685卷二第482頁至第483頁)。 6.證人傅語婕於偵查中證稱略以:我任職產健公司營業部門,職稱社員,於107年間因為業績達到公司要求,公司招 待至沖繩旅遊,出團時間是4月4日連休假期,我沒有攜帶眷屬,也沒有向承辦旅行社查證每人團費究竟多少錢等語(偵33685卷一第563頁至第564頁)。 7.依照證人產健公司達標員工6人證述可知,其等係因107年間業績達標,產健公司乃招待達標員工6人參加由五福旅 行社辦理之沖繩旅遊,被告楊麗華並未告知其等公司有補助眷屬旅費,其等均以刷卡方式支付旅遊費用,與被告楊麗華辯稱產健公司有補助達標員工眷屬部分費用不符。 (三)證人即五福旅行社英才路分公司經理盧羿靜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在五福旅行社英才路分公司擔任經理,跟產健公司接觸應該是98年開始承辦他們公司的員工旅遊,每年至少一次,都有訂立契約,當時我就認識被告楊麗華,產健公司的旅遊原則上都是由被告楊麗華跟我接洽。被告楊麗華有跟我接洽有關107年4月赴日本旅遊的事情,是員工旅遊,有舉辦比賽獲勝的獎勵,後來有跟我們旅行社簽約要出團辦旅遊,旅遊名單有公司同事跟眷屬,員工包含眷屬總共18人,其中有1個嬰兒、1個不佔床的小朋友,大人的價錢每人35,500元,不佔床的小朋友是25,500元,嬰兒是4,000元,上開報價均含小費,之所以會開 立2張不同金額收據是被告楊麗華要求的,面額228,900元收據是指扣掉員工眷屬的團費後,我再開一張代轉收據給被告楊麗華,收據內數量明細是被告楊麗華指定的,開票確認單也是我提供給被告楊麗華,355,500元中被告楊麗 華有先匯款9萬元給公司,剩餘款項是楊麗華及參與旅遊 的員工眷屬以刷卡方式支付。本院易卷第79頁開票確認單就是我們公司報給被告楊麗華的金額跟收取的金額員,合約書的話我會拿去給會計蓋公司章,系爭旅遊因為有很多眷屬,我第一次拿過去時剛好會計被告王桂香不在,所以我放在被告楊麗華那邊,第二次再過去時剛好被告王桂香也不在,被告楊麗華說一半以上都是眷屬,她簽也可以,因為跟他們公司合作這麼久,我也沒想這麼多,就讓她用被告楊麗華的名義簽,就只有這份而已,後來被告王桂香沒有讓我回去補蓋公司章等語(見偵33685卷一第525頁至第526頁、偵33685卷二第425頁至第426頁、本院易卷第138頁至第143頁)。 (四)證人沈聖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產健公司之前有決議於107年4月4日有招待員工到沖繩旅遊,那些店如果有達 到目標的話,就可以招待,但是招待是招待當店的營業人員等語(見本院訴卷一第430頁)。 (五)依證人沈聖靖證述足認系爭旅遊招待對象僅達標員工6人 ,被告楊麗華身為董事長特別助理,並非營業人員,自無業績達標之可能,顯非系爭旅遊招待對象;且依被告楊麗華向財務部申請系爭旅遊費用檢附之稟議書內譯欄記載「52,000×6,4/4-4/7」及支出證明單上記載「新竹CM5人+丘燕聆」均記載系爭旅遊費用申請對象僅6人,亦不包括被 告楊麗華,上開金額亦與證人盧羿靜證述系爭旅遊每人團費35,500元,6人合計應為213,000元不符,參以被告楊麗華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0020團體湊票暨自由行開票確認單於向產健公司申請系爭旅遊費用時並未一同提出,是被告楊麗華辯稱被告近藤繁光同意補助部分眷屬費用及由其擔任領隊出遊等辯解均礙難憑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楊麗華上開犯行均堪認定。貳、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楊麗華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業經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修正,同年月27日生效,因此次修正僅將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 律明確性,罪刑並無變更,於本案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現行規定處斷。 二、核被告楊麗華就附表一編號1、2、4至32及附表二編號1至5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盜用印文、變造私文書(即附表一編號25將「裕民汽車市政廠維修明細表」中牌照號碼欄位中牌照號碼塗改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並為偽造私文書之後階段行為吸收,而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分別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楊麗華就附表一編號1 、2、4至32及附表二編號1至55各次犯行所涉均係成立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但被告近藤繁光、王桂香就公訴意旨所指部分,本院均認尚無證據證明有犯罪嫌疑,而均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從而,本案各犯罪事實既均無法證明有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情況,就被告楊麗華部分,自僅能認定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又刑法上所謂變造私文書,係指無改作權之人,就他人製作完成之真正私文書,於不變更其原有文書之本質,擅自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故必先有他人私文書之存在,始有變造之可言,本案被告楊麗華係自行偽造支出證明書,並非就真正私文書加以變造,是公訴意旨上開部分所指,均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既屬相同,本院仍應予審理並就詐欺取財罪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三、被告楊麗華就附表一編號1、2、4至32及附表二編號1至55所為,均係分別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 ,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亦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楊麗華所為87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四、爰審酌被告楊麗華於擔任產健公司被告近藤繁光董事長特別助理時,竟持非公務支出之發票及支出證明單,以偽造方式向產健公司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2、4至32及附表二編號1至55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向產健公司詐得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金額,侵害告訴人 產健公司之權益,行為應予非難,及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否認犯罪事實欄二之犯行,暨其為高中畢業,從事秘書工作,需扶養母親,未婚,無子女(見本院訴卷二第288頁),告訴代理人請法院從重量刑(見本院訴 卷二第28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罪名 、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楊麗華所詐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32及附表二編號1至55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均為其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於各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近藤繁光、王桂香及楊麗華3人明知向 產健公司請領費用時,必須以實際支出之發票、收據及支出證明單向公司會計單位請領,且產健公司對於董事長之交際費用有一定之限額規範,被告近藤繁光因個人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消費、偕同酒店女子出國旅遊及交際費之開銷費用過高,為支付其私人鉅額之信用卡費用及以其他財務名目沖銷交際費用,竟與被告王桂香及楊麗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楊麗華及王桂香蒐集代用發票後,有時為核銷前述費用,適逢被告近藤繁光出國,被告楊麗華即將被告近藤繁光(附表一編號2、4至6、8、10-13、15-28、30、32及附表二編號1-3、5、6、8-11、14、18、22-23、25-26、29、33、35-39、43部分)、有木朝光(產健公司經理,附表一編號12、21及附表二編號9、24、28、31、36部分) 及平野弘恭(產健公司講師,附表一編號19、22及附表二編號1、6、50部分)事先在「產健公司支出證明單」上之簽名影印在其他的空白支出證明單之相關欄位,並由被告楊麗華填載內容不實之「產健公司支出證明單」、「會議紀錄」及「差旅費用申請單」,並將所蒐集之不實發票黏貼在前述支出證明單上,其中附表一編號25部分,被告楊麗華為取用自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修繕費用收據供作核銷發票,將「裕民汽車市政廠維修明細表」中牌照號碼欄位中原本記載之「AYM-2807」塗改、偽造為「RAJ-7231」(產健公司所有之車輛),並將偽造之「裕民汽車市政廠維修明細表」及不實發票黏貼在前述支出證明單上檢附前述會議紀錄,依循產健公司之會計流程由不知情之各權責人員依序核章後,向產健公司申請如附表一(除編號3之外)及附表二所 示之金額以行使之,致使任職產健公司不知情之出納人員,誤認由被告楊麗華以上開程序申請之款項,業經產健公司各權責人員審核通過,因而將其中附表一編號4、16及附表二 編號15、52、53所示之款項以匯款之方式,匯至以楊麗華系爭帳戶,其餘部分則是以現金交付之方式,在產健公司內將款項交予被告近藤繁光或楊麗華,被告近藤繁光再將取得之現金及信用卡帳單交由被告楊麗華或王桂香繳交其信用卡消費費用。被告近藤繁光、王桂香及楊麗華總計以前述方式,不法取得合799,301元之犯罪所得。因認被告近藤繁光、王 桂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15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起訴書誤認為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及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 參照)。復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 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係者,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籠統為同一之觀察;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除非係對向犯之雙方所為之自白,因已合致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而各自成立犯罪外,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必其中一共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殊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近藤繁光、王桂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及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被告近藤繁光、王桂香、楊麗華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盧羿靜、謝佩容、高橋正龍、沈聖靖於偵查中之證述、產健公司支出證明單、發票、收據、稟議書、會議紀錄及差旅費用申請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8年4月18日中信卡管調字第10804180005號函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9月18日台新作文字 第10819094號函各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年8月12日合 金西台中字第1080002427號、1080003442號函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8年8月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67329號函及本署檢察事務官於108年12月11日簽文檢附依本檢察官指示根據 近藤繁光使用之金融帳戶及信用卡交易明細分析資金流向後,據以製作之分析報告各1份、由被告近藤繁光親自書寫載 有日期、會議費、交際費、代用發票及金額等字樣之紙條2 張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9年4月6日中區國稅臺中 營所字第1092155660號函及檢附之說明書、切結書及申請書影本各1份為其論述之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近藤繁光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略以:被告楊麗華所提出的文件部分我沒有簽名,部分雖然有簽名但是被拿去影印,公司覺得被告楊麗華經手的事務不清楚,監察人要求被告楊麗華到公司來說明,但被告楊麗華沒有到公司,公司才會對她提告,被告楊麗華所提卷附我手寫的字條與本案無關等語;被告近藤繁光之辯護人為其辯稱略以:零用金基本上不會通過董事長這邊,本案直接證據只有兩個,一個是被告楊麗華的供述,一個是代用發票手寫文件,但被告楊麗華有說兩張紙條裡面跟本件起訴事實有關的只有偵33685卷二 第239頁最後一筆15,900元跟第241頁最後一筆23,900元這兩筆而已,但被告近藤繁光106年至107年所有信用卡消費紀錄都無這兩筆,可證明偵33685卷二第239至241頁跟本案犯罪 事實毫無關係,這兩張紙條是因為被告近藤繁光自己發現因公支出的款項,交由被告楊麗華申請公款,最後拿到手的金額發現有時候少,因此自己做筆記提醒自己何時因公支出多少錢,請諭知被告近藤繁光無罪判決等語;被告王桂香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略以:我沒有蒐集發票給被告楊麗華去幫被告近藤繁光向產健公司申請費用等語;被告王桂香之辯護人則為其辯稱略以:起訴書供述證據只有被告楊麗華於偵查中的供述及證人謝佩容在偵查中之證述,沒有任何積極的非供述證據證明被告王桂香有涉入本案犯行。又依證人曹用雲、賴品燕、石莉英證述被告王桂香業務範圍絕大部分是在人事、出勤、管考,且因被告王桂香常有銀行業務,因此係順路幫董事長繳信用卡費,且本案中所有證據都指向被告王桂香沒有得到任何利益,本案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王桂香與其他共同被告有犯意聯絡,即便產健公司財務課的申請核銷單據的流程不嚴謹,也不能直接推論產健公司財務課的會計人員或課長的確有向公司詐欺取財,請諭知被告王桂香無罪判決等語。 五、關於被告近藤繁光與被告楊麗華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部分: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麗華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雖證稱略以:我於101年間才開始擔任被告近藤繁光董事長助理並經手董 事長費用支出及申請,所有的申請都是由董事長指示,我承認我有偽造支出證明單及蒐集發票,我所申請的費用,財務課確實都是以現金或匯入我個人私人帳戶,公司匯款到我的帳戶之後,我會把錢領出來後交給被告近藤繁光,現金的部分有的是我代付的,有的會一整筆給被告近藤繁光,我的辦公室是在另外一個地方,所以我將錢交給被告近藤繁光的時候只有我們二個人,沒有其他人看到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我有把申請下來的錢交給被告近藤繁光。107偵33685卷二第239、241頁手寫的部分是近藤繁光寫的,這二張手寫文書詳細日期我不記得,在這個月份的時候,被告近藤繁光交給我要我製作的,月份是正確的,但是年度我現在不記得是106年或是107年,這二張紙條是被告近藤繁光要申請會議費需要偽造會議記錄,這二張紙條與起訴書附表一、二有關的只有第239頁最下面的代用發票15,900元,以及241頁最後一行代用發票23,900元的部分代用發票的金額和附表一、二有關係,其餘註記的日期、會議費和金額和附表一、二沒有關係。所謂的代用發票,就是說不是統一發票,叫我去蒐集可以代用,附表二編號23的15,981元中,被告近藤繁光手寫文件中有註記「代用發票」意思是要我自行找發票來核銷,近藤繁光要求我核銷15,900元,附表二編號16、17、18就是我所提供近藤繁光手寫字條中代用發票23,900元的部分,這3筆 金額合計23,472元,因為我不會剛好取得數字完全一致的發票。我申請使用的這些發票或收據有些是被告近藤繁光交給我的,有些是我代被告近藤繁光蒐集的,我有跟證人盧羿靜拿過,以及公司會計證人賴品燕給我加油的發票及她網購的東西。我提出來申請的支出證明單,有的是影印被告近藤繁光的簽名,被告近藤繁光董事長有時候會事先書寫空白的支出證明單,我為了便宜行事,當被告近藤繁光不在國內,我必須要填寫多張的支出證明單,被告近藤繁光董事長事先簽名的支出證明單不夠用時,我就會將被告近藤繁光董事長事先的簽名影印在其他的空白支出證明單相關欄位中,影印的部分不是被告近藤繁光指示我做的等語(見偵33685卷一第508頁至第510頁、第564頁至第565頁、偵33685卷二第424頁 至第426頁、本院訴卷一第375頁至第402頁)。惟查: (一)107偵33685卷二第239、241頁的手寫文件無從作為被告楊麗華證述之補強證據: 被告楊麗華雖稱附表二編號16、17、18就是其提供被告近藤繁光手寫字條中代用發票23,900元的部分(見偵33685 卷二第241頁),附表二編號23的15,981元就是其提供被 告近藤繁光手寫字條中代用發票15,900元的部分(見偵33685卷二第239頁),但觀上開附表二編號16、17、18金額合計23,472元,附表二編號23金額為15,981元,與被告楊麗華提供被告近藤繁光手寫字條上記載金額均有未合,且上開金額前方均無記載日期,無從確認係何年月日之支出,況依被告楊麗華所述應為106或107年與字條上其他筆會議費同月之支出,然偵33685卷二第239頁上記載會議費月份為4、5月,但附表二編號23差旅費用申請單申請日為106年6月12日,顯與被告楊麗華所述不符,是無從以上開金額不符、日期無法確認之手寫字條作為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麗華證述之補強證據。 (二)又據證人即被告楊麗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一編號1、2、4至32、附表二編號1至55向產健公司請領一、二所申請的費用,財務課確實都是以現金或匯入其個人私人帳戶,但其將上開款項轉交被告近藤繁光時並無其他人看到亦無其他證據證明等語,無從認定被告楊麗華有將上開款項轉交被告近藤繁光。 (三)代用發票制度於產健公司是合乎規定: 1.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桂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任職於財務課期間,有看過107偵33685卷二第239、241頁的手寫文件,被告近藤繁光要申請他的公務費用就會列這個MEMO,把這個附上他的發票,交給被告楊麗華幫他寫會議記錄,被告楊麗華寫完之後會到財務課請款,款項就會給被告近藤繁光,上面寫的「代用發票」15,900元是要給公司做代用發票,因為有一些個體戶無法拿到憑證,公司會請他們去找代用發票,是要給公司其他單位用的,不是請領董事長自己的支出。代用發票可能是公司的花費而無法取得單據的狀況,去拿其他發票代替,這樣的情況不限於被告近藤繁光,其他單位也會有同樣用代用發票的情況等語(見本院訴卷一第403頁至第408頁)。 2.證人高橋正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是產健公司的監察人,我曾與被告近藤繁光董事長一起去拜訪客戶、宴請客戶或接受董事長的宴請,宴請的地點除了餐廳之外,有去酒店或有女陪侍的地方,這些是公務支出,可能在開完會以後去吃個飯,吃完飯可能會去續攤,產健公司的交際費沒有上限規定,可是稅法上有,超過稅法上限可能要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我們在公務支出上或營業上一些人工或短期租賃,無法取得正式的發票的時候,我們會拿一些餐費來當代用的發票,這是我們代用發票的定義。董事長個人的花費不能用公司的經費來核銷,一定是以公務支出為主,我對被告楊麗華說有辦法核銷就盡量幫忙核銷還是要公務的支出,如果是交際費太高,可以用會議費核銷的話,盡量幫忙,偵查中檢察官的筆錄並未充分的記載。代用發票在產健公司是合乎規定可以這樣做,只是有個額度的限制,確實有支付這個金額,要有個單據來核銷,所以才找代用發票,因為有些地方可能是用收據,收據在稅法上無法核銷,才找代用發票;被告近藤繁光年薪應該是大概900萬元到950萬元左右,包括薪水、董監酬勞、分紅那些等語(見本院訴卷一第421頁至第426頁)。 3.證人沈聖靖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是83年4 月進到產健公司,現在的職位是營業本部長,主要負責營業的企劃、管理、執行。被告楊麗華擔任被告近藤繁光董事長助理時,曾對我表示董事長的一些花費超過交際費的額度指示她做成會議費,我對她表示董事長如果有合法發票,董事長有如此指示就做成會議費,會議費的支出是指公司有簽核過要正式召開的會議有支出的相關花費才能以公司的公款支應。產健公司交際費公司內部沒有上限金額的規定,但稅務上應該是有,產健公司實際支出的交際費用超過稅務上可以報銷的交際費用的話超過的部分會被剔除。代用發票在公司內部一直以來都有,如果是在都會區,我們大概都會選擇有發票的餐廳去食用,但如果在郊區,有些是完全沒有發票的,這個部分公司因為要報帳,所以要去找代用發票,另外還有就是月租的停車場,很多也是拿不到發票的,還有短期店面、倉庫租賃,公司在招待客戶的話,只要是董事長有參加的,幾乎都是董事長先付錢。被告楊麗華曾向我反應產健公司董事長被告近藤繁光的交際費有比較高的情形,董事長要她將二次會、三次會的交際費做成會議費,我說那只是董事長因公去用的錢,當然還是要去做這個費用等語(見偵33685卷一第528頁至第529頁、本院訴卷一第426頁至第431頁)。 4.互核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桂香、證人高橋正龍及沈聖靖關於產健公司因有些公務支出無法取得發票而確實有以其他消費發票替代之情形,代用發票制度於產健公司行之有年乙情相符,證人等證述堪以採信。是被告近藤繁光及其辯護人辯稱代用發票於產健公司內部係合乎規定乙情,應堪採信,自不得徒以被告近藤繁光於107偵33685卷二第239、241頁手寫字條上有代用發票之記載即推認被告近藤繁光就本案犯行與被告楊麗華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四)綜上所述,本件僅有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麗華之證述,無其他補強證據,且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桂香、證人高橋正龍及沈聖靖均證述代用發票制度於產健公司行之有年,是本件並無證據認定被告近藤繁光就附表一編號1、2、4至32及 附表二1至55所示犯行與被告楊麗華有何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 六、關於被告王桂香與被告楊麗華有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部分: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麗華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雖證稱略以:我申請使用的這些發票或收據有些是被告近藤繁光交給我的,有些是我代被告近藤繁光蒐集的,我有跟證人盧羿靜拿過,以及公司會計證人賴品燕給我加油的發票及她網購的東西,被告王桂香交給我的發票沒有在這裡面。我不會自己跑去銀行繳納,我會把被告近藤繁光要交代我的事情去告訴被告王桂香,被告王桂香會幫被告近藤繁光繳信用卡費,被告近藤繁光會把錢交給被告王桂香,因為被告王桂香每天有去銀行的業務可以順便繳。被告王桂香是課長,申請款項一定要經過被告王桂香同意才會發,公司的零用金花完的時候要做一張總表,被告王桂香要簽名,簽名的時候應該會知道,我沒有參與財務課的運作,我說應該會知道是我的推論。107 偵33685卷一第508頁筆錄記載「我領取款項後都是交給臺灣產健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課課長王桂香。」這句話應該是口誤,我沒有把任何的金錢交給被告王桂香,我是交給被告近藤繁光。被告王桂香在本案沒有得到任何利益,被告王桂香也沒有跟我一起偽造支出證明單。附表一、二有幾次是請款時我有請示被告王桂香,我請示被告王桂香時,被告王桂香應該是不知道這事實上是不可以核銷的款項等語(見偵33685卷一第508頁至第510頁、第564頁至第565頁、偵33685卷二第424頁至第426頁、本院訴卷一第375頁至第402頁)及證人謝佩容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固證稱略以:我於105年到107年間於產健公司財務部任職,106、107年間曾負責辦理被告近藤繁光的費用申請核銷的相關事宜,我任職期間,被告王桂香跟楊麗華曾跟我拿過發票,沒有特別說理由,可能會問說這個月有沒有多的發票,我會看我抽屜有沒有多的發票,就會給被告王桂香,多的發票譬如其他同事可能會申請餐旅費,就是那種油單,其實不用那麼多發票,我們就會把多的拿下來,因為被告王桂香及楊麗華都曾向財務部人員索取發票,依合理推斷就是會用在公司其他帳務上,因為收據是不實的,所以就需要偽造支出證明單,但我不能確認被告王桂香有拿發票去偽造支出證明單,這是我的推測。我給付零用金的時候,2,000元以下由我以現金交付給申請人,但是也 會有所屬部門主管的簽章,2,000元以上會先送到證人曹用 雲的手上,再由總主管被告王桂香看,憑證單據我們全部都會附上去,但被告王桂香實際有沒有看我不清楚等語(見偵33685卷二第426頁至第427頁、本院訴卷一第410頁至第421 頁)。惟查: (一)被告王桂香擔任產健公司財務課課長業務不包括產健公司內零用金之申請核發及覆核: 1.證人曹用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106年至107年間我在產健公司工作職務為係長,當時負責各店的在庫管理,還有零用金彙總表的複查,跟廠商進貨、請款,還有營業稅申報。106年至107年間產健公司財務課職員總共有四位,被告王桂香課長、我、證人賴品燕、石莉英,但證人石莉英是在106年3、4月跟證人謝佩容互調職位,所以後來變 成證人謝佩容。被告王桂香課長業務是負責開票、銀行業務,還有人事跟出勤卡及勞健保業務,因為在那期間我們各課業務沒有細分很清楚,所以還是歸屬在財務課;證人賴品燕是做有各店的零用金的審核跟商品管理;證人石莉英跟謝佩容是做本社的零用金、營業日報跟評議書。財務課核銷零用金的標準作業程序一般要請款就是拿統一發票的憑證跟支出證明單寫好事由,跟管理零用金擔當者請款,零用金擔當者就會給現金,零用金擔當者看當時是證人謝佩容還是石莉英,就是職位是會計的人員負責。公司同仁要申請零用金要在支出證明單上面簽名並且檢附統一發票,才能申請,申請金額大於5,000元以上,或是非經常 性發生的費用就必須要寫稟議書,零用金全部是會計自己保管,當時本社大概有25萬元左右的零用金會放在公司的保管箱可以立即支付,這25萬元不夠時要申請撥補時,會計會把手邊上的憑證做成彙總表送給我,我會審核單據對不對,還有申請總金額對不對,核完之後再給董事長簽核,被告王桂香課長那邊才會做撥補,被告王桂香不會參加覆核單據的工作。被告王桂香在財務課裡面沒有交代財務課人員有多的發票就交給被告楊麗華。被告近藤繁光董事長會拿現金去財務課給被告王桂香課長幫他代繳信用卡費等語(見本院訴卷一第316頁至第331頁)。 2.證人賴品燕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106年至107年於產健公司擔任會計,當時產健公司財務課職員總共有四人,被告王桂香是課長,證人曹用雲是係長、證人石莉英跟我是課員就是會計,被告告王桂香課長主要算薪水、銀行匯款、開支票,主要是出納好幾百萬元大額款項都是從她那邊出,證人曹用雲係長是覆核我跟證人石莉英的傳票,零用金或交通費,還有一些銷貨發票的申報、營業稅申報,證人石莉英是管理公司的應收帳款、內部零用金,審核外點的零用金跟交通費,我是做公司的營業日報,也會整理到外點的零用金,就是我們會有那種門市的零用金,還有整理傳票。財務課核銷費用的標準作業程序如果有花費要寫支出證明單,自己內部主管要先蓋章,經手人即領錢的人會蓋章再拿過來給會計請款,如果有2,000元以上費用會 寫稟議書最終會簽到董事長,主管都會蓋章,如果不是經常性費用就會特別再寫稟議書,一般經常性費用金額低於2,000元都是填寫支出證明單,如果是固定的交通費會匯 款,如果不是固定性的臨時要出差,要用到公務車那種會用現金。我們零用金一般付完之後,我們會再請當時的證人曹用雲係長幫我們覆核,就是再確認一次傳票的科目有沒有打錯,基本上她會大概翻一下有沒有打統編的問題,有沒有支出證明單漏寫的地方,我們只會拿到證人曹用雲那,不會再拿給被告王桂香蓋章。我沒有聽過被告王桂香課長在財務課交代財務課人員有多的發票就交給被告楊麗華等語(見本院訴卷一第332頁至第338頁)。 3.證人石莉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106年1至3月是在 財務課當會計,之後轉調到客服課,今年2月又調回擔任 財務課的主任。106年至107年間產健公司的財務課職員有被告王桂香課長、證人曹用雲係長、賴品燕跟謝佩容,被告王桂香課長主要是財報跟薪資發放,證人曹用雲係長是做承包營業稅銷項收入的部分,還有覆核一些零用金部分,證人賴品燕是負責應收應付的部分,我當時1到3月部分是做零用金跟進項稅的登打還有交通費,106年1到3月本 社零用金部分是我負責。我任職期間,財務課核銷費用的作業程序社員部分要拿原始憑證統一發票,還有要寫支出證明單,給自己的主管簽名,再過來我們財務課這邊申請核發,如果經常性的支出不會寫稟議書,如果非經常性又超過2,000元就要寫稟議書,要董事長簽名。社內同仁填 寫支出證明單來向公司申請費用時,財務課我們自己有零用金,用現金支付,直接交付現金給申請零用金的人。發票跟單據覆核工作是證人曹用雲覆核,被告王桂香課長沒有負責零用金部分。任職期間被告王桂香課長沒有交代財務課人員有多的發票就交給被告楊麗華。有看過被告近藤繁光董事長拿現金去財務課給被告王桂香繳納信用卡費等語(見本院訴卷一第339頁至第349頁)。 4.互核證人曹用雲、賴品燕、石莉英關於被告王桂香擔任財務課課長時係負責人事出勤、勞健保、出納、薪資計算發放、銀行往來等業務,並不負責產健公司內零用金之申請核發及覆核工作,及被告王桂香並未要求財務課人員有多的發票就交給被告楊麗華等情相符,衡以證人曹用雲、賴品燕、石莉英雖均係產健公司員工,但均於本院具結作證,其等當無甘冒涉犯偽證罪之風險,而刻意迴護現已退休之被告王桂香而為不實陳述之動機,且其等證述與卷內支出證明單均無被告王桂香簽章之客觀證據相符,均堪採信。而被告王桂香既不負責產健公司內零用金之申請核發及覆核工作,自難認被告王桂香知悉附表一、二申請款項內被告楊麗華所檢附之支出證明單、會議記錄及發票為不實;又因被告王桂香業務範圍包括銀行往來,故堪認其為被告近藤繁光繳納信用卡費用純粹為順便之行為,難以此作為認定被告王桂香犯罪之證明。 (二)又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麗華雖證稱:公司的零用金花完的時候要做一張總表,被告王桂香要簽名,簽名的時候應該會知道,這僅是其推論等語;證人謝佩容雖證稱被告王桂香有向其蒐集發票,但不能確認被告王桂香有拿發票去偽造支出證明單,僅是其推測等語,可見上開證人不利於被告王桂香證述均僅為推測之詞,不足作為認定被告王桂香犯罪之證據。且依前述證人高橋正龍及沈聖靖證述堪認產健公司因有些公務支出無法取得發票而以其他消費發票替代之「代用發票」制度行之有年,而依證人謝佩容證述提供的發票是抽屜內其他同事申請餐旅費多出之油單等發票,顯與上開「代用發票」制度相符,是縱被告王桂香有向證人謝佩容個人蒐集發票之行為,亦無從以此認定被告王桂香就本案與被告楊麗華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況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麗華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並無將附表一、二所領取之款項交給被告王桂香,被告王桂香也不知道附表一、二是不可核銷之款項,被告王桂香也沒有跟她一起偽造支出證明單,在本案沒有得到任何利益等語,是本案並無證據認定被告楊桂香與被告楊麗華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七、從而,本件雖有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麗華、證人謝佩容之證述,然其等證述就被告王桂香部分僅為推測之詞,且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認定被告近藤繁光、王桂香就附表一編號1、2、4至32及附表二1至55所示犯行與被告楊麗華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無從認定被告近藤繁光、王桂香有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及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八、綜上所述,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調查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近藤繁光、王桂香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15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第339之4條第1 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公訴人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 以形成被告近藤繁光、王桂香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近藤繁光、王桂香犯罪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及檢察官蔡岱霖追加起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附表一: 編號 傳票日期號碼 申請日期 摘要 金額 備註說明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 0000000 董事長參加香港總會,台中-桃園機場接送 7,035 董事長沒有簽名,1/15康樂小客車-車資$7,035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零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0000000000 0000000 甲魚素,工作鞋(鞋墊備品)電池一個 4,90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1/1德意-伯肯鞋$2000,1/4匯豐汽車AQC-3616(楊麗華私家車)$29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0000000000 0000000 秋季販賣大賽達成旅遊4/4-7-沖繩 142,00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4/4-7-沖繩(台灣產健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一店5人黃麗華.何秉軒.黃雅惠.許文豪.傅語婕+丘燕聆)@35500*6=213,000元,差額142,000 楊麗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0000000000 0000000 川端理事長等人聚會 14,872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1/21(禮拜日)樂軒惠文店$14,872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0000000000 0000000 森本顧問2/24出差明古屋訂房 14,90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1/23五福旅行社-訂房(4/5住宿人:莊弘金)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0000000000 0000000 實驗比較用水素水生成器 16,90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1/29新光三越-OSIM(賣按摩器)$169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0000000000 0000000 網站服務費,米面膜 702 董事長沒簽名,1/9奇摩網站服務費(拍賣繳款)$702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0000000000 0000000 冷凍咖哩調味包,XO醬,獎場實驗用鐳石背心 15,381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1/26新光三越-捷利-餐飲和食品$4966+新光三越-滿-男士服飾$6152,1/27(禮拜六)遠東百貨-新勝發餅舖$1320+遠東百貨-鼎泰豐$2943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0000000000 0000000 大公益宿舍廁所換氣扇,PVC天花板等 6,519 董事長沒簽名,2/5特力屋-自黏膜魔術帶.感應燈.輕鋼副架.換氣扇.舒美白天花板$6519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0000000000 0000000 市場開發交通費用(台北)洋食店市調 6,265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2/5高鐵費(台中至台北)$2250,2/5.6計程車資640+3375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0000000000 0000000 講場實驗用護目鏡,雙氧水,隨身碟 11,791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2/1十八街眼鏡行(護目鏡)$10000,1/29金弘笙實業-汽車百貨$341,1/27(禮拜六)元生藥局$145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0000000000 0000000 有木經理與廠商聚餐 5,000 董事長簽名及經手人:有木朝光都是影印的,2/3築地-便餐$50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0000000000 0000000 實驗用甲魚素,米面膜,重碳酸泡澡錠,試吃蛋包飯 1,14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2/2hoyo café-日式漢堡排.國王早餐.小圓法式.冰拿鐵等$114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0000000000 0000000 開發用酒粕面膜,米糠面膜 3,740 董事長沒簽名,2/9蘭蒄雅黛-保養品$374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0000000000 0000000 董事長用隨身碟,咖哩飯冷凍調味包 3,90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2/12中華電信ASLX64S-神腦(銀)$2800,2/12包山包海數位-電腦週邊$11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0000000000 0000000 董事長與廠商餐會 22,148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2/10(禮拜六)明星餐廳$22148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0000000000 0000000 董事長辦公室用水,咖啡豆,講場實驗比較用鞋墊 3,76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2/23邁達康網路-運動用品$800,2/23星巴克-那堤.千層薄餅$640,2/12奇摩法國沛綠雅礦水2箱$1110+$121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0000000000 0000000 董事長與廠商聚餐 10,931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2/25(禮拜日)旭泓-霧峰-餐費$10931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參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0000000000 0000000 董事長與廠商聚餐 6,200 董事長簽名及經手人:平野弘恭都是影印的,2/23糕是高爾夫(股)-餐飲$62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0000000000 0000000 鞋墊及枕頭獎場實驗比較用品 14,519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2/14新光三越-耐基$7630+阿迪達斯$3112,2/12家樂福3M防蹣水洗標準+1881防蹣抗菌超柔枕$2397,2/3奇摩-都會款反像傘$138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0000000000 0000000 有木經理與廠商聚餐 4,495 董事長簽名及經手人:有木朝光都是影印的,2/14新光三越台中店-瓦城$4495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0000000000 0000000 平野講師與廠商聚餐 5,000 董事長簽名及經手人:平野弘恭都是影印的,2/13築地-便餐$50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0000000000 0000000 鐳石粉末,護目鏡 6,00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3/1十八街眼鏡行-護目鏡$60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 0000000 網路商店開發用膠原蛋白原液,生芥末,護目鏡片 8,642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3/12十八街眼鏡行-護目鏡$5000,3/8云享-化妝品$136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0000000000 0000000 車輛維修零件 3,41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3/5裕民汽車市政廠(車號是個人的,裕民汽車告知是楊麗華個人車,因個資法無法提供資料),修改車號為000-00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0000000000 0000000 網路商店開發用神經醯胺原液,有機棉花,豆乳面膜 4,709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3/6幸福美妝-保養品$1870+3/3(禮拜六)新光三越-無印良品$2839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0000000000 0000000 董事長宿舍使用戴森冷暖循環扇 22,705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3/3(禮拜六)新光三越-DYSON$22705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0000000000 0000000 董事長寮使用清潔機及濾網 8,189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3/6奇摩日立6L除濕機$6690+空氣清淨機-超濾淨型專用濾網$1499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壹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 0000000 日文參考書 1,019 董事長沒簽名,3/10.3/13DOMANI(3.4月份)310+310,steady4月號$399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0000000000 0000000 網路商店開發用富勒稀及酵母原液 3,025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3/14蘭蒄雅黛-保養品$2110+3/12幸福美妝-保養品$915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0000000000 0000000 會議用咖啡豆,糕點,日本有機茶葉,電源線 4,928 董事長沒簽名,3/16包山包海數位-電腦週邊$690+590,3/16金羽翔鳳祥行-餐飲費用$720+968,3/16深藍食品行-糕點+運費$196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0000000000 0000000 網路商店開發用富勒稀原液 1,772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2/26日本TUNEMAKERS原液保濕代妝水$1223+神經醯胺原液$549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傳票日期 轉帳號數 支出證明單申請日 申請內容 金額 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106/01/25 0000000000 106/01/23 董事長與廠商聚餐 6,611 經手人:平野弘恭與董事長簽名都是影印(1/21是禮拜六(新光三越台中店-黑毛屋-乾杯)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6/02/14 0000000000 106/01/13 開發商品用訂做運動鞋墊 7,00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1/5.6日本收據¥16,504)1/12高市高爾夫(股)公司運動用品$7,0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0000000000 106/02/02 1/8.9.17網路刊登費,1/23.24清潔用品,1/19芝麻錠,1/26泡腳墊,1/18電腦螢幕 13,487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芝麻錠為白蘭氏雞精$2056,泡腳墊為腳底按摩$2100(臣興企業),清潔用品裡面:昌子企業社為販賣保養品(0000000000)已歇業,1/8.9.16.17奇摩拍賣$701,背光無邊框螢幕$699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 106/02/09 經營會議餅乾.包子,料理教室用蟹腳 8,291 無董事長簽名:(新光三越台中店-詩特莉發票上寫coffee shops2/3$586、新光三越台中店-點點心-緯豆2/3$2176),2/5為禮拜日料理教室用蟹腳(裕毛屋)$5529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6/02/14 0000000000 106/02/03 中壢及本社經營會議用三明治.糕點.藥品 9,101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三明治糕點購買日期為1/22是禮拜日(新光三越台中店-捷利式豬排專門店)$4616,301BOULEVARD-源(新光三越台中店-星野賣牛排店)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壹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06/02/17 0000000000 106/01/15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6/02/17) 董事長與玟華店社員聚餐 8,468 經手人:平野弘恭與近藤董事長簽名都是影印的,1/15為禮拜日(SOGO中壢店-瓦城)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06/03/09 0000000000 106/02/14 中壢辦公室營業會議用糕點,講場實驗比較用甲魚素 2,310 沒有董事長簽名,2/13會議糕點為紐約早餐女王餐廳(SOGO-敦化店發票)$231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0000000000 106/02/20 講場比較用護目鏡片.公司車洗車(平野).開發用熱凝膠 9,96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2/16護目鏡$6000(十八街眼鏡行),公司車洗車$2780楊麗華是會員(車想容大保養)-2/16溫熱卸妝凝膠(定期)$1180(曼娜麗(股)公司2個月配送一次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0000000000 106/02/21 幹部聚餐會議 3,175 經手人:有木朝光跟董事長簽名都是影印的,2/19為禮拜日(狂人國際)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0000000000 106/02/21 實驗比較用蘋果、運動鞋墊、雜誌 12,50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2/21運動用品是賣高爾夫球具店$12,500(邁達康網路事業(股)公司)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0000000000 106/02/23 料理教室用食材、水素面膜、奇摩網站刊登服務費 5,793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2/22裕毛屋$3009,2/20昌子企業社賣保養品$2080,2/6$291.2/12$413(奇摩拍賣)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0000000000 106/03/01 講場實驗比較用葡葡籽、太陽眼鏡、雙氧水、咖啡豆、濾紙 6,316 沒有董事長簽名,2/26護目鏡$3000(十八街眼鏡行),3/1憲賣咖啡店(沒賣咖啡豆)$1000,2/24Jamling café賣鬆餅跟茶飲$1566(沒賣咖啡豆),2/24大包葡萄籽油*3(黑橋牌)$75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06/04/07 0000000000 106/03/28 網站服務費.實驗用XO醬.防塵罩.鞋墊 5,675 沒有董事長簽名,3/26為禮拜日買Asics-鞋$2500(遠東百貨),3/26鼎泰豐$2288,3/12$384(奇摩拍賣)、3/17$503電風扇防塵罩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0000000000 106/04/05 辦公室使用氣泡水、講場用實驗比較面霜、牙周病牙膏、烏魚子 1,00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3/27和亞商行$1000(化妝品)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06/10/16 0000000000 8月25日 董事長出差泰國曼谷 11,090 8/25楊麗華至沖繩租車11090(五福旅行社)、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06/04/25 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 106/04/13 商品開發用溫熱凝膠、矯正運動鞋墊 16,680 董事長簽名不是本人簽的,4/13矯正運動鞋墊(邁達康)高爾夫球具店$14000+1500,4/14溫熱卸妝凝膠$1180(曼娜麗)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0000000000 106/04/14 董事長與幹部聚餐 4,477 沒有董事長簽名,1/31為春節期間(濱松屋)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0000000000 106/04/24 講場實驗比較用水素、珪素、負離子面霜 2,315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4/20昌子企業社$1880(保養品),4/20芭樂雞$435(化粧品)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06/05/03 0000000000 106/05/03 董事長使用平板電腦一式 34,215 沒有董事長簽名,不是董事長用(稟議書也不是董事長本人簽名)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0000000000 106/05/03 講場實驗比較用鞋墊、酒精棉片、涼感衣 12,871 董事長簽名不是本人簽的4/25運動鞋$2950(新光三越台中店-NEW BALANCE-紐巴),5/1是放假日,購買服飾3件$1490(詠裕服裝)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106/05/23 0000000000 106/05/10 牛奶、講場用實驗用品 4,266 沒有董事長簽名,5/7高爾夫用品(藍鯨運動器材)$408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0000000000 106/05/15 奇摩刊登費、辣椒粉、講場用品球鞋、公益路宿舍清潔用品 11,94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5/10高爾夫用品(三榮運動器材)$4260,5/2奇摩拍賣$108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106/06/20 0000000000 106/06/12 阿波羅金海社長6/4-7日四天住宿 15,981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遠藤政利住宿106/06/04-07(洗衣費4,581)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0000000000 106/06/15 講場實驗比較用負離子面霜、蘋果水蜜桃 7,822 經手人有木朝光是影印的.董事長近藤不是本人簽名.6/13昌子(保養品)$2800,6/13芭樂雞(保養品)$1725,6/13裕毛屋$3297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0000000000 106/06/16 宿舍空氣清淨機濾心、UV CUT手套 9,32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6/14高爾夫球週邊商品(誠品國際)$5220,6/12濾水器濾心$4100(亞爾浦)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0000000000 106/06/19 營業會議用咖啡糕點、實驗用抗藍光鏡片 12,00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6/17護目鏡(十八街眼鏡行)$120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106/06/27 0000000000 106/06/26 會議用咖啡,點心,餅乾 5,611(即9111扣除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花材3500) 沒有董事長簽名,6/25禮拜日(新光三越台中店-劍特屋-鰻鄉)鰻魚飯$2730,6/25(新光三越台中店-橘村屋)蛋糕$450,6/23星巴克-台中第31分公司-晚上8:44(購買咖啡豆、貝果及17夏日護照)$2431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壹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106/07/04 0000000000 106/07/03 講場實驗比較用護目鏡片、日本蘋果水蜜桃等 14,555 經手人:有木朝光是影印的,董事長簽名不是本人簽的,6/25護目鏡(十八街眼鏡行)$9700,6/22裕毛屋$4855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0000000000 106/07/13 楊麗華出差7/6-7/9 59,364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7/6-10出差許可、稟議書及差旅費用申請單都不是董事長本人簽名(名古屋.福岡)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106/07/18 0000000000 106/07/04 董事長與廠商聚餐 3,826 沒有董事長簽名,7/4新光三越台中店-食食香$3826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0000000000 106/07/11 券發用遮陽帽、開發用冷凍食品、甲魚素 5,220 經手人:有木朝光是影印的,7/10高爾夫球周邊商品$3420+1800=5220(誠品國際)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106/07/24 0000000000 106/07/21 講場實驗用水果、甘肅路宿舍用品 5,753 董事長簽名不是本人簽的,7/21裕毛屋$3296+867,7/17奇摩-洛伊頭靠T扶手電腦椅(PU枕)$159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106/08/02 0000000000 106/07/25 宿舍用運動器材、書桌椅 10,36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7/24高爾夫球店(邁達康)$7180,7/19奇摩-洛伊頭靠T扶手電腦椅(PU枕)$1590+159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0000000000 106/07/31 中壢↔台北、台中烏日↔本社計程車費 2,315 不是董事長使用的,7/20中壢↔台北$1315、7/25台中烏日↔本社計程車費$10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106/08/07 0000000000 106/08/03 實驗比較用拉筋板、低反發枕 2,50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7/28高爾夫球店(邁達康)$25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0000000000 106/08/07 講場用比較面霜、拉筋板 5,600 經手人:有木朝光是影印的,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8/3保養品(昌子企業社)$1400,8/5做腳底按摩(臣興企業)$42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0000000000 106/08/08 董事長與廠商聚餐 3,42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8/5是禮拜六狸御殿$342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0000000000 106/08/09 講場實驗用甲魚素、負離子被 8,10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8/7高爾夫球具週邊商品$8100(誠品國際)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0000000 0000000000 106/08/15 實驗用水素吸入器、凝膠 1,18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8/14溫熱卸妝凝膠-定期(曼娜麗)$118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106/09/01 0000000000 106/08/28 實驗比較用有機棉毛巾一批、LED燈 9,481 沒有董事長簽名,8/26新光三越台中店-企鵝牌男士服飾$5592,8/26新光三越台中店無印良品$1810,8/9奇摩LED燈可攜式床邊燈(毛怪)$1199,8/18奇摩LED燈可攜式床邊燈(蜘蛛人)$88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肆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0000000000 106/08/30 有木經理、平野講師高雄研修 6,468 沒有董事長簽名,8/27住宿人是楊富美8/17住宿(國泰商旅)$6468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106/09/18 0000000000 106/09/04 講場用日本製握力計 6,000 董事長簽名不是本人簽的,9/2高市高爾夫(股)公司西屯辦事處$6000(賣高爾夫用品店)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0000000000 106/09/11 9/9總會 會議用糕點、便當、飲料 7,970 董事長簽名是影印的,9/10是禮拜日總會已過LEECO(禮客)$5410,9/9樂軒惠文店是賣和牛燒肉店$256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0000000000 106/09/21 開發用足底磁器治療器 5,600 董事長簽名不是本人簽的,9/16是禮拜六做腳底按摩$5600(臣興企業)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106/10/02 0000000000 106/10/02 講場實驗用鍺面霜、負離子面霜 2,100 董事長簽名不是本人9/27昌子企業社-保養品$21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0000000000 106/10/03 講場實驗比較用護目鏡片 8,000 沒有董事長簽名,10/2護目鏡(十八街眼鏡行)$80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0000000000 106/10/11 講場實驗用品、花材、奇摩網站服務費 10,045 董事長簽名不是本人10/10做腳底按摩$2100(臣興企業),10/9高市高爾夫(股)$4400,10/11花材$3000,奇摩拍賣網站服務費(拍賣繳款)9/18$176,9/20$369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0000000000 106/10/12 講場實驗用金箔粉末化粧品 2,790 董事長簽名不是本人簽的,10/3保養品(彩莊百貨行),10/2(芭樂雞)金箔粉$81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106/11/01 0000000000 106/10/26 台中女生宿舍化妝台、盆花 13,024 董事長簽名不是本人簽的,10/16盆花$3500(台北花苑).10/18化妝台$9524(奇摩-宜得利家居)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零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0000000000 106/10/30 董事長與幹部餐會 6,319 經手人:平野弘恭是影印的,10/29是禮拜日(大漁迴轉飲食文化)6319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106/12/04 0000000000 106/11/23 世尾住宿費11/16-18日$5200+接送車資 10,450 楊姵慈住宿(昭盛52)106/11/09-11/17$5200,租車(康樂小客車租賃)$525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106/12/11 0000000000 106/11/01 台北↔曼谷機票住宿 28,000 董事長泰國出差住宿費?(五福)訂2間?28000,已退訂房,五福告知只是沒把代轉收回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106/12/14 0000000000 106/12/14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6/10/12) 森本至日本費用 42,200 10/12住宿費$42200(五福)住宿人:李雅惠51歲.陳翰揚26歲(至香港訂怡東酒店2017/12/3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106/12/14 0000000000 106/12/05 井川講師住宿費11/30-12/02 11,400 遠藤政利住宿106/11/30-12/02(豐昱國際股)$11400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106/12/14 0000000000 106/12/06 井川講師住宿費12/04-05日$7400+車資2200 9,600 遠藤政利住宿106/12/03-05(天閣酒店-林森店) 楊麗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