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79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煜平 林政揚 蔡宗宸 林鴻毅 柯旻儒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490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中簡字第285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鐵」之不成年男子與某不詳公司有車輛之民事糾紛。詎被告林政揚、温煜平、蔡宗宸、柯旻儒、林鴻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凱耀」及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 在網路透過綽號「小鐵」或友人得知上情後,竟與綽號「小鐵」共同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温煜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綽號「凱耀」,由被告林政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柯旻儒及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被告林鴻毅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蔡宗宸及不知情之女友洪鈺婷,於民國109年3月6日凌晨0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里○○巷00○00號,再由被告林政揚、温煜平、蔡宗宸、綽號「凱耀」及該不詳成年男子分別持球棒、手電筒等物,除砸毀埔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有或保管中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AHL-1239號、AKP-9953號等3輛自小客車外( 此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亦將現場告訴人林昭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予砸毀,致該車之擋風玻璃、左右車窗、左右後照鏡、引擎蓋受損而不堪使用,而被告柯旻儒則持手機在旁錄影。俟其等砸車後,再由被告温煜平、林政揚、林鴻毅駕駛上開車輛,搭載其餘人離開現場。嗣經據報後前往現場處理,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 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