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簡佩珺、湯有朋、鄭咏欣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江彥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彥宏 選任辯護人 蔡逸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30111號、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彥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江彥宏與陳廷桂、陳英夫、林正芬、游信育為友人。江彥宏明知其並無管道取得上銀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銀公司)之庫藏股,竟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江彥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5 年12月間某日,邀請陳廷桂、陳英夫一同前往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弄00號住處,並向陳廷桂、陳英夫謊稱:因與馬永成、邱義仁熟識,可透過馬永成、邱義仁認購300 張上銀公司之庫藏股,且陳英夫、陳廷桂可以低於市價之每股新臺幣(下同)85元價格認購,該股票之價格於106 年4 月後將攀升至200 元,屆時可售出賺取差價云云,且為取信陳廷桂、陳英夫,並開立等額支票予陳廷桂、陳英夫供作擔保,致陳廷桂、陳英夫陷於錯誤,誤信江彥宏確與馬永成、邱義仁相識,有取得上銀公司庫藏股之管道,陳英夫乃同意認購100 張上銀公司股票,並於105 年12月12日匯款850 萬元至江彥宏所申設之富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內;陳廷桂則同意認購50張上銀公司股票,並於105 年12月20日匯款425 萬元至江彥宏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嗣至106 年4 月30日,陳廷桂、陳英夫多次要求江彥宏出售上開股票,江彥宏均藉詞推拖,陳廷桂、陳英夫始悉受騙。 (二)江彥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5 年10月、11月間,在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之林正芬住處內,向林正芬佯稱:有管道取得上銀公司之庫藏股,且該股票日後必定會漲價而獲利云云,致林正芬陷於錯誤,誤信江彥宏確有取得上銀公司庫藏股之管道,乃同意認購上銀公司股票,並於105 年11月1 日匯款200 萬元至江彥宏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並同意所認購之上銀公司股票交由江彥宏負責保管。嗣至106 年初,林正芬多次詢問江彥宏販售股票乙事,江彥宏均避不回答,林正芬始知受騙。 (三)江彥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5 年1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處,向游信育謊稱:因與馬永成、邱義仁熟識,馬永成、邱義仁有意透過其出售上銀公司股票庫藏股300 張,每股價格為85元,總計1020萬元,可以720 萬元價格出售予游信育云云,且為取信游信育,並開立等額支票予游信育供作擔保,致游信育陷於錯誤,誤信江彥宏確與馬永成、邱義仁相識,乃同意購買上銀公司股票,並於105 年11月28日匯款720 萬元至江彥宏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嗣因江彥宏避不見面,游信育始知受騙。 二、案經陳廷桂、陳英夫提起告訴,及林正芬、游信育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 條之1 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6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通訊之一方私自錄影、錄音之取證行為,如非出於不法目的,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通訊一方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所實施之作為,當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之行為,要無先聲請令狀許可之問題,其所取得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再按錄影、錄音之譯文,係依據錄影、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錄影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錄影、錄音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錄得內容之錄影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影帶或光碟是否與錄影、錄音譯文相符。而製作之譯文,若檢察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 號、94年度台上字第46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依據錄影、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譯文,乃錄影、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規定勘驗錄影結果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式,以確認該錄影、錄音內容是否與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錄影、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影內容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告訴人陳英夫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錄音光碟,係其與被告、告訴人陳廷桂之對話錄音,為告訴人陳英夫以其錄音設備所錄製,並轉錄成錄音檔而成,業據證人陳廷桂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00 頁);又上開錄音中對話之一方即為告訴人陳英夫本身,且其錄音之目的係為保全證據,即非出於不法目的或以違法手段取證,亦無嚴重違反基本人權保障之情事,是上開錄音光碟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勘驗該錄音光碟內容為如附件所示,確與告訴人陳英夫所製作提出之譯文大致相符,有本院109 年6 月1 日勘驗筆錄1 份(見本院卷第128 頁至第146 頁)在卷可憑;佐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附件所示之錄音譯文為伊與陳廷桂、陳英夫之對話內容,勘驗內容與筆錄相符,伊確實曾經講過附件所示之言語等語(見本院卷第129 頁、第136 頁、第141 頁、第146 頁);再觀諸附件所示錄音譯文之談話完整性,被告與證人陳廷桂、陳英夫所為之討論、相互問答,均為連續陳述,並無遭剪接或變造之跡象,是該錄音檔暨錄音譯文自均具證據能力。辯護人辯稱該錄音檔案有遭剪接云云,空乏依據,難認可採。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被告江彥宏、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江彥宏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收受告訴人陳廷桂、陳英夫、林正芬、游信育前揭匯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沒有詐欺的犯意,這些匯款都是伊向他們借款的,伊與陳廷桂、陳英夫、林正芬、游信育的借貸關係已經1 、20年,都是一般借貸,有付利息云云(見本院卷第70頁、第231頁至第232頁)。 二、惟查: (一)被告江彥宏與告訴人陳廷桂、陳英夫、林正芬、游信育為友人;又告訴人陳英夫有於105 年12月12日匯款850 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告訴人陳廷桂有於105 年12月20日匯款425 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告訴人林正芬有於105 年11月1 日匯款200 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告訴人游信育有於105 年11月28日匯款720 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陳廷桂、林正芬、游信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陳英夫於偵查中證述屬實(見107 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30頁至第31頁、107 年度偵字第30111 號偵卷第14頁至第14頁反、108 年度偵字第14837 號偵卷第260 頁至第263 頁、本院卷第189 頁至第223 頁),且有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影本(告訴人陳廷桂於105 年12月20日匯款425 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票號BN0000000 號、面額425 萬元之支票影本、匯出匯款紀錄影本(告訴人陳英夫於105 年12月12日匯款850 萬元予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告訴人陳英夫申設之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告訴人游信育於105 年11月28日匯款720 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告訴人林正芬於105 年11月1 日匯款200 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告訴人林正芬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東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見107 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偵卷第8 頁、第35頁、107 年度偵字第30111 號偵卷第8 頁至第11頁、108 年度偵字第14837 號偵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79頁、第139 頁至第146 頁)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二)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1.證人陳廷桂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被告在105 年12月間,有邀伊與陳英夫去他家,被告說他可以拿到上銀公司的庫藏股1200張,另外因為馬永成、邱義仁是他小時候一起學功夫的學徒,跟他關係很好,馬永成、邱義仁很多事情都是拜託被告處理,為了回饋他的辛勞,馬永成、邱義仁又特別撥300 張上銀公司股票要賣給被告,被告當時向伊與陳英夫說因為都是老朋友,把這個好康報給伊與陳英夫知道,才邀伊與陳英夫一起買,他說當時股票市價1 張是12萬元,他要賣伊與陳英夫8 萬5,000 元,伊聽完後,因為跟市價差很多,且被告說價格會一直上去,覺得值得買,就決定要買50張,並匯款425 萬元到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被告說因為公司只認他的名字,且股票無法馬上過戶,所以就開1 張面額425 萬元的支票給伊擔保,被告說1 張股票到106 年4 月30日後,可以漲到200 元,到時候看要賣多少都會幫伊處理,106 年4 月支票到期日當天,支票就可以兌現,但支票到期後,伊沒有馬上去提示,是一直催被告,被告則一直推託,伊是到107 年4 月30日才拿支票去提示,結果被退票,伊與被告見面時,陳英夫幾乎都在場,陳英夫當時也有出資購買,伊與被告認識10多年,是老朋友,大家交情關係都不錯,伊才會相信被告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30頁反、本院卷第189 頁至第191 頁、第194 頁至第200 頁),核與證人陳英夫於偵查中證述:被告於105 年12月間,有邀伊與陳廷桂去他家,被告說他有上銀公司的庫藏股,1 股120 多元,但他資金不夠,要賣伊與陳廷桂1 股85元,所以伊就決定買100 股,並匯款850 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被告說股票要集中管理,隔年4 月30日就可以賣出,被告有簽1 張面額850 萬元的支票給伊,但時間到後,被告就一直藉詞推託,伊是在107 年4 月初去提示支票,結果被退票,被告當時是說他跟馬永成、邱義仁很熟,馬永成、邱義仁是上銀公司的大股東,還在伊面前接電話,說是馬永成、邱義仁打電話來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30111 號偵卷第14頁至第14頁反、107 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偵卷第30頁)相符一致;參以證人陳廷桂於偵查、審理中證述均前後一致,於細節、過程之描述指證歷歷,且與證人陳英夫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互核相符,若非親身經歷,證人陳廷桂、陳英夫均難自行憑空杜撰,且證人陳廷桂、陳英夫均與被告認識甚久,為熟識多年之老朋友乙節,為被告陳稱在卷(見107 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偵卷第29頁反、本院卷第70頁),並經證人陳廷桂、陳英夫證述屬實(見107 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偵卷第13頁、107 年度偵字第30111 號偵卷第14頁),而本案案發時間為105 年12月間,證人陳廷桂、陳英夫迄至107 年10月22日始具狀提起告訴,有刑事告訴狀上之收案戳章各1 份可證(見107 年度偵字第30111 號偵卷第4 頁、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卷第4 頁),足見證人陳廷桂、陳英夫與被告應無仇隙,證人陳廷桂於偵查、審判中均經具結後始為上開相同之證述,並與證人陳英夫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符一致,證人陳廷桂、陳英夫當不致甘冒偽證罪責而虛構上開情節以誣陷被告令入囹圄之虞,堪認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向證人陳廷桂、陳英夫表示與馬永成、邱義仁相識,有取得上銀公司庫藏股之管道,力邀證人陳廷桂、陳英夫認購上銀公司庫藏股等情,應可採信。 2.再者,證人陳英夫於105 年12月10日與被告最後確認上銀公司股票認購權時,有將被告與證人陳廷桂、陳英夫之全部對話內容予以錄音,並提出錄音光碟1 片為證乙節,有證人陳英夫於108 年4 月15日所提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見107 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偵卷第29頁反)可資為憑,復經本院於109 年6 月1 日依職權勘驗為如附件所示,有本院109 年6 月1 日勘驗筆錄1 份(見本院卷第128 頁至第146 頁)在卷足佐,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附件所示之錄音譯文為伊與陳廷桂、陳英夫之對話內容,勘驗內容與筆錄相符等語(見本院卷第129 頁、第136 頁、第141 頁、第146 頁),足認附件所示之內容確為被告與證人陳廷桂、陳英夫之對話無訛。又觀諸附件所示被告與證人陳廷桂、陳英夫之對話內容,被告確曾提及「卓永財」、「卓總裁」、「馬永成聽我在那邊講電話」、「馬仔」、「這兩天,上禮拜那個…美國川普的特使來,這幾天邱義仁,現在人在台北」等語,用以暗指其與卓永財、馬永成、邱義仁熟識;另細繹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證人陳廷桂、陳英夫三人初始之談話內容多次提到「9000張」、「300 張」等談及股票張數之話題;而證人陳英夫於檔案時間00時21分至00時23分間提及「阿桂你、你、你跟他、跟他喬,喬看看要幾張,我的100 就夠了,我本來是說他若不要喬,我喬給你,我那時候是有這個打算,現在他是說100 要給我」等語,被告未表疑惑,反稱「對阿嘿阿」,更提及「我再處理300 張,齁,我野心不大啦,我後面、後面、後面這些資金這些,我們現在已經準備的資金120 億」、「現在邱義仁意思是說看能不能湊一湊到10億美金」等語,足見證人陳英夫於對話中已明確表示欲認購100 張股票之意;另證人陳英夫於檔案時間00時26分至00時29分言及「這樣…4 月30後,就可以買賣了,齁,啊4 月30要是」後,被告更稱「你要看,4 月30,你看這幾天,前陣子我自己也知道,跌,跌下去」、「你、看、看你啦,你、你、你就是要說這個價格我賺這就好了」等語,回應證人陳英夫所詢倘4 月30日股價下跌之因應狀態;況於渠等談話近尾聲之檔案時間00時39分時,被告向證人陳廷桂、陳英夫確認「跟你講啦,老兄弟,一句話啦,你要幾張我給你幾張啦」後,證人陳英夫先回稱「嗯,我的100 確認了啦齁?」、「啊100 、100 ,等於我星期一我會給你匯850 進去」,證人陳廷桂亦回稱「我…最多50張這樣啦」等語,而與證人陳廷桂、陳英夫前揭證述被告有向渠等表示與馬永成、邱義仁相識,且有取得上銀公司庫藏股之管道,證人陳廷桂、陳英夫因而分別匯款425 萬元、850 萬元予被告,用以認購上銀公司股票50張、100 張等情相符,益徵證人陳廷桂、陳英夫前揭證述內容,足堪採信。 3.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證人陳廷桂、陳英夫於上揭時間分別匯款425 萬元、850 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之目的,係為購買上銀公司之庫藏股乙節,業據證人陳廷桂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之前與被告間有資金往來,被告之前會跟伊借款,說是政府的工程單位需要資金,但與本案這筆425 萬元無關,425 萬元就是伊認購50張庫藏股,這是另外的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偵卷第30頁反、本院卷第191 頁至第194 頁);證人陳英夫於偵查中亦證稱:陳廷桂給被告425 萬元,伊給被告850 萬元,是因為陳廷桂買50張股票,伊買100 張股票,每一股是85元,伊匯給被告850 萬元之前,曾有借錢給被告,被告跟伊借的也都沒有還清,在這850 萬元之後,伊沒有再借錢給被告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偵卷第30頁)甚明。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不認識馬永成、邱義仁,也跟他們不熟,且伊沒有辦法,也沒有關係可以取得上銀公司低於市價的股票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則被告明知其與馬永成、邱義仁不相認識,且並無管道取得上銀公司之庫藏股,猶於上揭時間、地點,故意向證人陳廷桂、陳英夫表示因與馬永成、邱義仁熟識,有管道可取得低於市價之股票供證人陳廷桂、陳英夫認購,而傳遞不實之虛偽訊息,顯屬施用詐術之行為無訛。另證人陳廷桂、陳英夫確係因該不實之虛偽訊息,誤信被告確有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取得上銀公司庫藏股之管道,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425 萬元、850 萬元予被告,是被告上開所為自已該當刑法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無訛。被告前揭所辯,顯係飾詞狡辯之詞,難認可採。 (三)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 1.證人林正芬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05 年11月間,有到伊住處找伊,他說有上銀公司的股票可以賣伊,一股75元,一定會漲,3 個月後賣出再分配獲利,要伊匯200 萬元給他,股票放在他那裡保管,他再統一賣出,伊後來有問被告可否出售股票,叫被告把錢還伊,被告都沒正面回答錢的事,因為被告當時在富邦銀行上班,伊就相信被告的說詞,伊之前曾借款給被告,但匯款200 萬元部分是買股票,不是借款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卷第260 頁至第261 頁);於本院審理時復到庭證述:伊於101 年、102 年間,因為在富邦銀行開戶而認識被告,伊於105 年後與被告的關係變得比較好,被告就跟伊說他有上銀公司的庫藏股,伊可以買,股票要放他那裡統一保管,因股價比當時市價低,被告說還不錯很賺錢,所以伊於105 年11月1 日就匯款200 萬元給被告,且匯款人寫被告名字,那個200 萬元是伊要買上銀公司股票的錢,因為伊很信任被告,且被告人在富邦銀行,人應該不會跑掉,應該蠻安全的,所以他這樣跟伊說,伊想就OK,被告有說3 、4 個月就可以賣,看賣多少錢就等值配給伊,但時間到後,伊就問被告何時可以賣,被告一直跟伊說還不能賣等語(見本院卷第203 頁至第211 頁);參以證人林正芬於偵查、審理中證述均前後一致,於細節、過程之描述指證歷歷,若非親身經歷,證人林正芬實難自行憑空杜撰,且證人林正芬因曾借款予被告,迄至105 年後期,與被告關係甚佳乙節,為被告陳稱在卷(見本院卷第70頁),並經證人林正芬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211 頁),而本案案發時間為105 年11月間,證人林正芬於106 年9 月至106 年11月間,亦曾多次催處被告處理,有被告與證人林正芬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5 張(見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卷第81頁至第83頁)可資為憑,迄至108 年3 月12日始向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提告乙節,有證人林正芬之調查筆錄1 份(見108 年度偵字第14837 號偵卷第69頁至第73頁),足見證人林正芬與被告應無仇隙,證人林正芬於偵查、審判中均經具結後始為上開相同之證述,當不致甘冒偽證罪責而虛構上開情節以誣陷被告令入囹圄之虞,堪認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向證人林正芬表示有取得上銀公司庫藏股之管道,力邀證人林正芬認購上銀公司庫藏股等情,應可採信。 2.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證人林正芬於105 年11月1 日匯款200 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之目的,係為購買上銀公司之庫藏股乙節,業據證人林正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5 年11月1 日匯款至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的200 萬元,是要買上銀公司股票的錢,當時匯款人本來寫伊的名字,但被告跟伊強調這是買股票的錢,所以特定打電話要求伊將匯款人寫被告名字,他說這樣他比較好管理,伊還因此去改,伊之前曾經借錢給被告,匯款200 萬元這張是伊向被告買上銀公司的庫藏股,跟之前的借款是不一樣,因之前借款給被告的部分,匯款人都是寫伊自己本人,所以伊可以區別哪些匯款是借款,那些是要買股票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06 頁至209 頁、第211 頁至第212 頁)甚明;而觀諸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 紙(見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卷第28頁),其上之匯款人欄位係記載「江彥宏」,代理人欄位始記載「林正芬」;參以被告LINE通訊軟體之暱稱為「Rich」乙節,為被告陳稱在卷(見108 年度偵字第14837 號偵卷第18頁),而證人林正芬於106 年8 月、9 月間,確曾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請問一下那個股票賣了嗎?趕快喔!我現在缺錢麻煩你. . . . . 你幾號會回來呢請跟我聯絡」等訊息予暱稱「Rich」之被告,被告乃告知證人目前處境無法處理等情,有被告與證人林正芬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2 張(見108 年度偵字第14837 號偵卷第81頁)在卷可憑,倘證人林正芬係為借款予被告而為匯款,匯款憑證之匯款人欄位焉會記載被告?倘證人林正芬並未透過被告購買上銀公司股票,於證人林正芬傳送訊息要求被告儘速出售股票後,被告何以未表詫異,反告以無法處理?益徵證人林正芬前揭證述被告確有力邀其認購上銀公司庫藏股乙情,實足可採。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不認識馬永成、邱義仁,也跟他們不熟,且伊沒有辦法,也沒有關係可以取得上銀公司低於市價的股票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則被告明知其並無管道取得上銀公司之庫藏股,猶於上揭時間、地點,故意向證人林正芬表示有低於市價之股票可供證人林正芬認購,而傳遞不實之虛偽訊息,顯屬施用詐術之行為無訛。另證人林正芬確係因該不實之虛偽訊息,誤信被告確有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取得上銀公司庫藏股之管道,致其陷於錯誤,匯款200 萬元予被告,是被告上開所為自已該當刑法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無訛。被告前揭所辯,顯係飾詞狡辯之詞,殊難採信。 (四)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 1.證人游信育於偵查中證稱:伊的公司在被告任職富邦銀行的樓上,上下班過程會遇到被告,與被告常常見面算很熟,伊與被告於105 年11月28日在公司樓下聊天,被告說他認識上銀公司的老闆卓永財,也認識馬永成、邱義仁,是馬永成、邱義仁向卓永財要增資股,所以伊才有得買,被告說上銀公司有增資股可以買,市價一股100 多元,上銀公司賣85元,會一直漲,將來賣出可以賺錢,被告說伊可以買120 張,他說原價是1020萬元,但伊與被告比較好,只收伊720 萬元,所以伊就匯款720 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後來伊請被告出售股票,但被告都一直推託說還不能賣,伊是因為認識被告很久,交情很好,才會相信被告等語(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卷第261 頁至第263 頁);於本院審理時復到庭證述:伊與被告認識10年、20年,因被告之前在富邦銀行上班,伊公司在富邦銀行的樓上,所以關係好,就是朋友,因為有時候伊要領票會透過被告,所以要打好關係,被告在105 年11月間,有跟伊說他手上有上銀公司的增資股可以買,1 股85元,他說上銀公司的董事長跟馬永成、邱義仁認識,被告說他跟他們是好朋友,所以可以取得上銀公司的庫藏股,被告當時說要給伊120 張,還有提到要給陳廷桂幾張,給陳英夫幾張,伊買120 張,一張85元,總共是1020萬元,但被告就說要便宜伊300 萬元,叫伊匯720 萬元就好,所以伊才會匯720 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被告說股票漲到200 元就可以慢慢出,因伊與被告在同一棟大樓上班20幾年,幾乎每天都會碰到,伊有看到被告的表現,也有去過被告家,感覺被告這個人可靠,因此相信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12 頁至第217 頁);參以證人游信育於偵查、審理中證述均前後一致,於細節、過程之描述指證歷歷,若非親身經歷,實難自行憑空杜撰,且證人游信育因與被告在同棟大樓工作,認識已久,關係甚佳乙節,為被告陳稱在卷(見本院卷第70頁),並經證人游信育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212 頁至第213 頁),足見證人游信育與被告應無仇隙,證人游信育於偵查、審判中均經具結後始為上開相同之證述,當不致甘冒偽證罪責而虛構上開情節以誣陷被告令入囹圄之虞,堪認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向證人游信育表示因與馬永成、邱義仁熟識,有取得上銀公司庫藏股之管道,力邀證人游信育認購上銀公司庫藏股等情,應可採信。 2.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證人游信育於105 年11月28日匯款720 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之目的,係為購買上銀公司之庫藏股乙節,業據證人游信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借款給被告,但借貸的部分跟伊後續購買上銀公司庫藏股部分沒有關係,是兩回事,如果是伊要借款給被告,匯款人會寫伊自己,伊有辦法區別那些匯款是伊要借錢給被告,哪些匯款是伊要買股票等語(見本院卷第217 頁、第222 頁至第223 頁)甚明;而觀諸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見108 年度偵字第14837 號偵卷第27頁),其上之匯款人欄位係記載「江彥宏」,代理人欄位始記載「游信育」,倘證人游信育係為借款予被告而為匯款,匯款申請書之匯款人欄位何以記載被告?參以被告LINE通訊軟體之暱稱為「Rich」乙節,為被告陳稱在卷(見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卷第18頁),而被告於105 年12月14日,曾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上銀又大漲了」、「匯款人還是用我的名字」等訊息予證人游信育,有證人游信育所提出其與被告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2 張(見108 年度偵字第14837 號偵卷第95頁至第97頁)在卷可憑,倘被告未曾向證人游信育提及可認購上銀公司庫藏股乙事,何須向證人游信育分享上銀公司股票漲跌之訊息?被告又何以向證人游信育表示匯款人同樣需填載其姓名?益徵證人游信育前揭證述被告確有力邀其認購上銀公司庫藏股乙情,實足可採。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不認識馬永成、邱義仁,也跟他們不熟,且伊沒有辦法,也沒有關係可以取得上銀公司低於市價的股票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則被告明知其與馬永成、邱義仁不相認識,且並無管道取得上銀公司之庫藏股,猶於上揭時間、地點,故意向證人游信育表示因與馬永成、邱義仁熟識,有管道可取得低於市價之股票供證人游信育認購,而傳遞不實之虛偽訊息,顯屬施用詐術之行為無訛。另證人游信育確係因該不實之虛偽訊息,誤信被告確有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取得上銀公司庫藏股之管道,致其陷於錯誤,匯款720 萬元予被告,是被告上開所為自已該當刑法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無訛。被告前揭所辯,顯係飾詞狡辯之詞,難認可採。 (五)綜上,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殊難採信,本件事證皆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俱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江彥宏就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係於上開時間,同時向告訴人陳廷桂、陳英夫為前揭詐術,致告訴人陳廷桂、陳英夫陷於錯誤而匯款,,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所犯上開3 次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明知其並未與馬永成、邱義仁熟識,且並無管道取得上銀公司之庫藏股,竟仍向告訴人陳廷桂、陳英夫、林正芬、游信育詐稱可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認購上銀公司庫藏股,詐取告訴人等高額財物,所為實不足取,且犯後飾詞狡辯,態度欠佳,不知悔悟,復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償還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另衡酌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經濟狀況不佳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時間,向告訴人陳廷桂、陳英夫合計詐得之1275萬元;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時間,向告訴人林正芬詐得之200 萬元;於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時間,向告訴人游信育詐得之720 萬元,分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陳廷桂、陳英夫、林正芬、游信育,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洪志明、郭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含主刑及沒收) │ ├──┼───────┼───────────────────┤ │ 1 │如犯罪事實欄一│江彥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一)所示之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 │ │實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如犯罪事實欄一│江彥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二)所示之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收,│ │ │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3 │如犯罪事實欄一│江彥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三)所示之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沒│ │ │實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附件:錄音譯文 ┌──────────────────────────────┐ │勘驗內容:檔案名稱「陳英夫–錄音檔案.mp3」錄音檔案,全 │ │長01時20分58秒。勘驗時段如下: │ │(一)00時06分02秒至00時07分44秒 │ │(二)00時16分35秒至00時30分42秒 │ │(三)00時37分40秒至00時41分20秒 │ │(四)00時50分09秒至00時57分00秒 │ ├──────────────────────────────┤ │勘驗結果: │ │(一)00時06分02秒至00時07分44秒: │ │江彥宏:會熱嗎? │ │陳英夫:不會啦。 │ │江彥宏:蛤? │ │陳英夫:不會啦。 │ │(00時06分05秒至00時06分20秒無人說話) │ │陳廷桂:你這裡也有井齁?古井。 │ │江彥宏:古井。 │ │陳廷桂:對啊。 │ │江彥宏:有。 │ │陳廷桂:啊你澆花澆什麼。 │ │江彥宏:嘿。 │ │陳英夫:好,啊啊啊,這次9000張,是全部會計師處理的嗎? │ │江彥宏:嘿啊。 │ │陳英夫:都交給…你們、你如果說都…現在是幾個?你們…就 │ │ 是你們三個,啊、啊你、你這邊又多幾個出來? │ │江彥宏:三個。 │ │陳英夫:再多三個,啊不四、四個? │ │江彥宏:對。(玻璃碰撞聲)啊,我跟你說啦,人家那個,卓 │ │ 、卓總裁,卓永財。 │ │陳英夫:嘿。 │ │江彥宏:蔡、蔡惠卿,多會做人的喔。 │ │陳英夫:呦。呦。卓仔喔。啊就都你handle的喔? │ │江彥宏:對啊。 │ │(00時07分05秒至00時07分15秒無人說話) │ │江彥宏:喔這個開心果很好吃欸。 │ │陳廷桂:齁,你們都是去那買的齁?Costco齁? │ │江彥宏:不是,Costco的不能吃啦。 │ │陳廷桂:這個有分等級捏,這種的。 │ │陳英夫:呦。 │ │江彥宏:你們吃看看就知道,齁。 │ │陳廷桂:啊在哪裡買的? │ │江彥宏:這個,寄人家買的。 │ │陳廷桂:喔,嗯,不錯。不錯。 │ ├──────────────────────────────┤ │(二)00時16分35秒至00時30分42秒: │ │陳廷桂:以後你老婆(笑聲),留預備的啦。 │ │陳英夫:都會啦。 │ │陳廷桂:會啦,喔他那個家教嚴喔。 │ │陳英夫:嗯。 │ │陳廷桂:跟我們這樣笑、這樣笑,都看有。 │ │陳英夫:啊,人生就是在海海啦,不用怎麼計較。 │ │陳廷桂:啊現在都決定說11了齁? │ │江彥宏:嘿啊。 │ │陳廷桂:照你的說…4月…欸…。 │ │江彥宏:正月。 │ │陳廷桂:正月、正月11啦。 │ │江彥宏:嘿11。 │ │陳廷桂:我也都跟他講好了。 │ │陳英夫:4 月11啦,嗯、嗯,喔啊這、這回這些這樣…3 千、 │ │ 9 千張,要多少你知道嗎? │ │江彥宏:1億6千5。 │ │江彥宏:數字都漲,我頭腦我也…我轉不過來…我…。 │ │陳英夫:啊、啊、啊都馬仔出的喔? │ │江彥宏:蛤? │ │陳英夫:馬仔幫你們墊喔? │ │江彥宏:沒啦,我自己也、我自己也要…。 │ │陳英夫:也有墊。 │ │江彥宏:嘿啊。 │ │陳英夫:啊剩的你再叫、叫他幫忙墊。 │ │江彥宏:那個錢、卓總裁,那個…有官司的,現在我自己會… │ │ 啊我自己的部分、我自己的部分,我自己先那個了啦 │ │ 。 │ │陳英夫:對啦,那個私的你要…你要自己出啦,齁啊要是那個 │ │ 公的那那個…付一點利息給人家這樣。 │ │江彥宏:付什麼利息? │ │陳英夫:你…人家幫你墊,你不用給人家? │ │江彥宏:沒有。 │ │陳英夫:你沒有,他都沒有跟你收喔? │ │江彥宏:沒有啦,我處理的事那麼多了,還、還、還、還那個 │ │ …啊一部分啦,我自己…到後來,因為那天聽我…馬 │ │ 永成聽我在那邊講電話,啊我就說…(辨識不清)老 │ │ 大這樣夠嗎?(辨識不清)我在、我在跟邱仔(辨識 │ │ 不清),這樣我有要拿3 百張。啊私底下卓仔多少, │ │ 我沒講啦。 │ │陳英夫:啊那個不能講啦,人家那個私、私下…私下…。 │ │江彥宏:因為都是我在接洽,我在接洽,還有他現在工廠,現 │ │ 在…我跟、跟大隻的(辨識不清),還有張雅旻在開 │ │ 會他也有來,那天在招待所那裡,和他公司總經理、 │ │ 副總經理、財務部的,總共16、7 個,16、7 個,那 │ │ 應酬都(辨識不清)我們在跟人家、我們在跟人家交 │ │ 際的。 │ │【00時19分21秒】 │ │陳英夫:啊現在你說、你說…你說,4 月30嗎? │ │江彥宏:4 月30以後。 │ │陳英夫:30以後? │ │江彥宏:嘿。 │ │陳英夫:你們那個9000張才會去處理嘛? │ │江彥宏:對。 │ │陳英夫:喔啊你、你的,那、那另外500 的那個,500 的。 │ │江彥宏:那是我自己私的。 │ │陳英夫:你私的嘛,你私的嘛,那個要是入帳,入到哪裡?( │ │ 辨識不清)…那裡?會計師那喔? │ │江彥宏:私的這、私的這都進去到我這裡。 │ │陳英夫:入到你的帳戶? │ │江彥宏:嘿對…(辨識不清) │ │陳英夫:啊現在我、我喬不就喬你私的,還是喬、喬公的? │ │江彥宏:公的,因為我是那天在那邊講,我給誰、誰幾百張, │ │ 家裡總共200 ,阿蓮100 。 │ │陳英夫:阿蓮100 。 │ │江彥宏:啊這我跟你喬一下。 │ │陳英夫:那500 你自己去handle好了。 │ │江彥宏:那我自己的,啊這公的這也是我自己準備出去,我、 │ │ 我就說總共是1200、1200張,1200張,齁,1200張, │ │ 還有馬仔跟邱仔150 ,150 就300 。 │ │陳英夫:800 ,一個500 ,那就你的啊。 │ │江彥宏:那我的這、這不用說,我現在也是公的。 │ │陳英夫:公的啊。 │ │江彥宏:1200張啦。 │ │陳英夫:1200,再加150 、150 ,1500喔。 │ │江彥宏:1500。 │ │陳英夫:這樣等於你的額度,你們、你們、你們是四個,四個 │ │ 分,那就3300啦。 │ │江彥宏:那有夠、我們四人分3300,總共是9000張啦。 │ │陳英夫:9000張。 │ │江彥宏:這兩天,上禮拜那個…美國川普的特使來,這幾天邱 │ │ 義仁,現在人在台北。 │ │陳英夫:他要去處理啦。 │ │江彥宏:啊都跟他在接洽啊。 │ │(00時21分33秒至00時21分45秒無人說話) │ │江彥宏:齁你看,這正、這正福壽的。 │ │陳廷桂:嘿啦嘿啦嘿啦,我就有吃過… │ │江彥宏:這正福壽的。 │ │陳廷桂:2 兩的啊。 │ │陳英夫:3000除以4 ,啊你哪有、3000你哪、哪、哪有1200張 │ │ ? │ │江彥宏:蛤? │ │陳英夫:3000你哪有1200張? │ │江彥宏:我就3000張裡面,他們,我們四個人,我、我占大頭 │ │ ,都我在處理,他們、他們便便,他們邱董給我們… │ │陳英夫:變成、變成你的1200張就對了啦。 │ │江彥宏:嘿啦,我的1200張,公的那部分我就分1200張嘛。 │ │陳英夫:1200張,再、再一個5 、再、再500 ,300 ,再一個 │ │ 3 ,你剛剛1500張嘛。 │ │江彥宏:1500,再500 ,公的。 │ │陳英夫:私的不要講啦,500 那個不要講啦,你就等於你300 │ │ ,第一個300 嘛,那就等於1500啦,1500張,阿桂你 │ │ 、你、你跟他、跟他喬,喬看看要幾張,我的100 就 │ │ 夠了,我本來是說他若不要喬,我喬給你,我那時候 │ │ 是有這個打算,現在他是說100 要給我。 │ │江彥宏:對阿嘿阿。 │ │(00時23分00秒至00時23分12秒無人說話) │ │江彥宏:我再處理300 張,齁,我野心不大啦,我後面、後面 │ │ 、後面這些資金這些,我們現在已經準備的資金120 │ │ 億。 │ │陳英夫:120 億。 │ │江彥宏:120 億,現在邱義仁意思是說看能不能湊一湊到10億 │ │ 美金,10億美金,300 多萬,300 多億,現在就快漲 │ │ 到10億,就是四成,這很大筆,這算比較大筆的,啊 │ │ 現在,跟…龍寶你知道嗎? │ │陳英夫:龍寶,龍寶…龍寶在五權西路那裡,很大。 │ │江彥宏:龍寶這就台中有名的。 │ │陳英夫:嗯,龍寶很有名。 │ │江彥宏:張麗莉啊,跟蔡惠卿有多好你知道嗎?跟那個… │ │陳英夫:龍寶很…它它風評很好啊。 │ │江彥宏:龍寶不錯,龍寶蓋的房子,啊現在就是社會住宅一部 │ │ 分要叫他們蓋,要站、要站龍寶的mark,要不然有的 │ │ 人想說政府蓋的房子品質不好。 │ │陳英夫:不好這樣。 │ │江彥宏:龍寶建設,現在是說…現在…現在茂伯啊,齁現在… │ │ 我們上次有請,跟都發局的局長,大家都叫我來講。 │ │陳英夫:齁這、這單你若你若… │ │江彥宏:啊現在… │ │陳英夫:這單你若結的下來齁。 │ │江彥宏:啊現在又在相什麼,說現在這個…都更,齁現在、現 │ │ 在要強力推行,30年的房子,你、講好你、你建商你 │ │ 如果有辦法去… │ │陳英夫:Handle好啦。 │ │江彥宏:容積率不變,建蔽率不變。 │ │陳英夫:這樣、這樣就沒有誘因了,你不就要有一個比、比較 │ │ 好的。 │ │江彥宏:沒、沒變、你以前,照時照舊的容積、舊的那個…容 │ │ 積率喔,我們以前、我們現在家裡的容積率多少? │ │陳英夫:40多,60啦。 │ │江彥宏:現在、現在都幾十趴,48趴,公設的部分啊。 │ │陳英夫:齁,現在新的喔? │ │江彥宏:對啊,啊你以前、以前哪有什麼公設比呀。 │ │陳英夫:沒有啊,以前40、60啊。 │ │江彥宏:對啊,啊現在是要照你以前的…你以前…你以前的… │ │陳英夫:的的的…容積率啦。 │ │江彥宏:嘿啦,沒、沒要給你變、沒要給你減…見笑死、賺死 │ │ 。 │ │陳英夫:啊就賺這個啦。 │ │江彥宏:我跟你講,啊接下來都…唉唷,就是你也… │ │【00時26分12秒】 │ │陳英夫:這種的你也是要給它插啊,要插股嗯。 │ │江彥宏:我到後來、之前才知道說,靠腰,聽說,那一天叫他 │ │ 來,蔡惠卿就叫張麗莉來,董仔來,張董我以前就有 │ │ 認識,但是那是以前銀行去拜訪這樣齁,有點熟。 │ │陳英夫:這樣…4 月30後,就可以買賣了,齁,啊4 月30要是 │ │ … │ │江彥宏:你要看,4 月30,你看這幾天,前陣子我自己也知道 │ │ ,跌,跌下去。 │ │陳英夫:壓啦,壓、壓、壓低。 │ │江彥宏:啊我去給他算,這、這個…我那天去…他們有資料給 │ │ 我看,一天賺十幾張啦。 │ │陳英夫:嗯。 │ │江彥宏:等給我看喔,夭壽真厲害,從100 …開始要轉讓的時 │ │ 候…176 、176 下來。 │ │陳英夫:跌、跌下來,啊凍在140 、40、147 ,凍在那,後來 │ │ …殺下來。 │ │江彥宏:啊就你吃,就開始吃,拼更大,9000張,一天成交20 │ │ 00張,才1000、才買1000張而已。 │ │陳英夫:我有看,最近齁,都1 萬多張,1 萬多張在拉。 │ │江彥宏:連續。 │ │陳廷桂:我也沒買,我也沒在看那個。 │ │江彥宏:都參考啦。它們國外資金再進來,這業外的收入,它 │ │ 的籌碼它外資才占幾趴?像台積電…台積電你看看… │ │陳英夫:幾百張而已。 │ │江彥宏:台積電是占七成,台積電好幾萬,幾萬萬股這樣齁, │ │ 外資占七成,嚇人,那個外資都… │ │陳英夫:富邦也、也、也一樣。 │ │江彥宏:對啊,富邦就是靠外資的持股啊,4 、50趴,啊這次 │ │ 你看,為什麼前幾天跌,富邦拉,之前有(辨識不清 │ │ )說,蔡明忠跟蔡英文(辨識不清),我們國安基金 │ │ 前陣子不是…護盤。 │ │【00時29分02秒】 │ │陳英夫:喔啊現在正題,再來說正題。啊4 月、4 月30…(辨 │ │ 識不清),若那天跌。 │ │江彥宏:你、看、看你啦,你、你、你就是要說這個價格我賺 │ │ 這就好了。 │ │陳英夫:嘿。 │ │江彥宏:你。 │ │陳英夫:跟你說。 │ │江彥宏:你就跟我說,啊我,就出。 │ │陳英夫:出。 │ │江彥宏:嘿,啊你若說要等,我跟你說,他們的平均價,他們 │ │ 上市到現在,2009年上市到現在,平均股價。 │ │陳英夫:平均股價。 │ │江彥宏:平均股價是210。 │ │陳英夫:210喔。 │ │江彥宏:嘿啊,平均喔,這七、八年是平均是210 、200 至21 │ │ 0 中間喔。 │ │陳英夫:昨天,昨天我看那個叫啥,工商時報就開始在報利多 │ │ 了。(笑聲)我說…到2 月28那、那天,那天就拉上 │ │ 去了,啊就一直拉啊,我、我,你有跟我說上銀喔, │ │ 我想說好啊來注意看看,你娘咧,是說阿不一定來撿 │ │ ,報利多一出來就拉了。 │ │陳廷桂:啊你有撿喔? │ │陳英夫:沒啊就是沒撿。 │ │陳廷桂:我也沒撿。 │ │陳英夫:現在沒人敢了,我跟你說,現在股票,這除非、除非 │ │ 說… │ │江彥宏:我跟你說啦,你股票齁,這個東西,你若沒…正確的 │ │ 消息,你沒有直接跟…。 │ │陳英夫:那都咬到啦,到最後都咬到。 │ │江彥宏:你要是靠媒體那些的訊息啊齁,你就… │ │陳英夫:都太慢了。人家、人家… │ ├──────────────────────────────┤ │(三)00時37分40秒至00時41分20秒: │ │陳英夫:這樣4 月30,如果說、如果說、160 ,譬如說啦齁, │ │ 4 月30後,啊我要賣。 │ │江彥宏:你若、你若是認為說你這個價錢要賣了,你就跟我講 │ │ 。 │ │陳英夫:齁啊,啊4 月30賣跟你講,啊、啊要怎麼、要怎麼, │ │ 那要怎麼處理? │ │江彥宏:喔,啊,我要用…轉的,我可以一天轉200 萬,不差 │ │ 那幾天啦。 │ │陳英夫:嗯那沒差沒差啦,那就沒差那幾天啦,嘿啊。 │ │江彥宏:嘿啦,因為你的帳戶、你的帳戶我有設、你的帳戶我 │ │ 有設定網路銀行,一天可以轉200 啦。 │ │陳英夫:跟人那都…那慢慢來沒關係,主要是那個、那個價錢 │ │ ,齁那個那個價錢確認之後,啊你就慢慢轉就好了。 │ │江彥宏:你跟他說,不一定萬一真的他跟我說,他一個月180 │ │ 、200,靠腰咧。 │ │陳英夫:你也不、你如果說…也不用說一次全吃光啊。 │ │江彥宏:對啊,你要留一些也可以啊。 │ │陳英夫:對啊,留一些也可以啊,嘿啊,就跟、跟股票在買賣 │ │ 那樣一樣,類似就對啊。 │ │江彥宏:對啊你也不缺錢,你再放,今年… │ │陳英夫:再放。 │ │江彥宏:上銀現在的訂單,你知道做機器人,做那個…機器人 │ │ ,還有做那個…引擎、我們那個飛彈的引擎,現在都 │ │ 要給人做了。中科院要給發包,只要一下他們就…讓 │ │ 利…上面(辨識不清)…出來,不然他們是頭腦生意 │ │ 人。 │ │陳英夫:台灣沒在傻的喔。 │ │江彥宏:他們的訂單是,現在給他們的啊,光是這8 年啊,初 │ │ 、初步,我們現在要發展、我們自己國防、自己要製 │ │ 造啦,上銀在亞洲地區精密、精密的工具…上銀排第 │ │ 一、第二的啊。 │ │陳英夫:第二的、第二的。 │ │江彥宏:對吧? │ │陳英夫:排第二的啊。 │ │【00時39分32秒】 │ │陳英夫:這樣…還有什麼問題? │ │陳廷桂:啊現在就是說張數的問題。 │ │陳英夫:張數喔? │ │江彥宏:跟你講啦,老兄弟,一句話啦,你要幾張我給你幾張 │ │ 啦。 │ │陳廷桂:喔這樣啊。 │ │江彥宏:阿英啊。 │ │陳英夫:嗯,我的100 確認了啦齁? │ │江彥宏:嘿。 │ │陳英夫:多的我再跟你說。 │ │江彥宏:嘿。 │ │陳英夫:那就好了。 │ │江彥宏:對。 │ │陳英夫:啊100 、100 ,等於我星期一我會給你匯… │ │江彥宏:對。 │ │陳英夫:…850 進去。 │ │江彥宏:對。 │ │陳英夫:對不對? │ │江彥宏:對。 │ │陳廷桂:禮拜一就要匯啊? │ │陳英夫:禮拜一要匯,啊你、你若要禮拜二也可以啦。 │ │陳廷桂:好啦,我… │ │陳英夫:看你怎樣。 │ │陳廷桂:我…最多50張這樣啦。 │ │陳英夫:喔…你更加狠。 │ │陳廷桂:最多啦,因為我現在就是怎麼樣,兄弟,公司資金我 │ │ 也不能,也拿不回來。 │ │江彥宏:對啦,你這麼多歲了,也不要臺北這樣奔波了。 │ │陳廷桂:嘿啊。 │ │江彥宏:齁,還有因為現在景氣,我跟你說啦,現在景氣… │ │陳英夫:越來越差了。 │ │江彥宏:消、消費喔… │ │陳廷桂:之前就沒你這個康的。 │ │江彥宏:消費啊齁,大家會縮手啦,買東西會縮手… │ │陳英夫:越來越差了。 │ │陳廷桂:你跟我講了之後,我還是覺得啊…都賠了,還有人這 │ │ 樣也多操的,也是多操的。 │ │江彥宏:你現在就把孫子帶好,這些晚輩顧好,我那個…怎麼 │ │ 說,多少走走,多少那個這樣就好了,我們不是、我 │ │ 今天又不是會通,我的朋友跟我說我會通,我說哪有 │ │ 我什麼會通,我就、就順其自然,跟我說這筆,我這 │ │ 、這筆之前,我也不…我、我、我也不知。 │ │陳廷桂:這樣啦齁,你就現在就有說要給我…幾張沒關係這樣 │ │ ,我最多50。 │ │江彥宏:好。 │ │陳廷桂:齁。 │ ├──────────────────────────────┤ │(四)00時50分09秒至00時57分00秒: │ │陳廷桂:你…之前就在約說,叫我約你來,我就不敢…給你… │ │ 那個打電話。 │ │江彥宏:他那陣子、他那陣子剛好在忙。 │ │陳廷桂:嘿啊,你給我交代我就… │ │江彥宏:我、我也… │ │陳廷桂:不便講什麼啊。 │ │江彥宏:嘿。 │ │陳廷桂:啊這配脆瓜的。 │ │陳英夫:嗯,這鹹的,這有海苔。 │ │陳廷桂:嗯,這吃了就不用吃飯了。 │ │陳英夫:啊繼續啊。 │ │陳廷桂:好啊好啊。 │ │陳英夫:這杯給我。 │ │江彥宏:這杯少一點。 │ │陳廷桂:我少一點啦。 │ │陳英夫:嘿啊,你那杯倒少一點給他。 │ │江彥宏:少一點、這杯少一點。 │ │陳廷桂:嘿,這樣就好了。 │ │陳廷桂:啊你自己咧? │ │陳英夫:人生夫復何求啊。 │ │陳廷桂:嘿、嘿、嘿。 │ │江彥宏:這裡…這間… │ │陳廷桂:真的。 │ │江彥宏:這間…(辨識不清)。 │ │陳廷桂:他還都大隻的齁、都大隻的。 │ │陳英夫:人生喔,這樣、這樣就很、很豐盛了吶。 │ │陳廷桂:嘿啊,很豐盛了。 │ │江彥宏:確實不錯。 │ │陳廷桂:沒吃過這樣大隻的。 │ │陳英夫:嗯。 │ │陳廷桂:馬仔有來嗎? │ │江彥宏:市長林佳龍來兩次,蘇嘉全來三次,他們…八月半… │ │陳廷桂:邱、邱義仁? │ │江彥宏:我看來幾十次了,啊現在是…(辨識不清)選的,大 │ │ 家來這。 │ │陳廷桂:他覺得這安全又舒適。 │ │【00時52分03秒】 │ │陳英夫:啊原則上你是要用寫的還是要開票的? │ │江彥宏:我開票。 │ │陳英夫:要開票喔? │ │(00時52分10秒至00時52分21秒無人說話) │ │陳英夫:一起那麼久了,大家都信任啦。 │ │陳廷桂:嗯,嘿啊。 │ │江彥宏:我們… │ │陳英夫:比8、80、89更早。 │ │江彥宏:你89那邊退休嘛? │ │陳英夫:嗯。 │ │陳廷桂:喔這樣差不多30年多。 │ │江彥宏:89沒有啦。 │ │陳廷桂:沒喔?沒嗎? │ │江彥宏:沒啦,89。 │ │陳廷桂:89,算90啦,快要30年了。 │ │江彥宏:20幾年。 │ │陳廷桂:現在。 │ │陳英夫:沒啦,10幾年啦。 │ │陳廷桂:才10幾年而已? │ │陳英夫:差不多15年有啦。 │ │江彥宏:認識是認識20年了。 │ │陳英夫:從進來公司就… │ │陳廷桂:現在一百零… │ │陳英夫:105。 │ │陳廷桂:06了。 │ │陳英夫:05,還沒啦,現在還12月。 │ │陳廷桂:可以這樣,建立成這樣不簡單。 │ │陳英夫:沒有啦,那時候是大家都互信啦。 │ │江彥宏:啊本來就是這樣。 │ │陳英夫:人就是互信,啊你就認為我可以。 │ │陳廷桂:你們裡面那些大家都很聽你的,大大小小都聽你的。 │ │陳英夫:那用錢疊來的耶。 │ │陳廷桂:啊人慷慨啊。 │ │陳英夫:那也是、也是錢疊的耶。 │ │陳廷桂:不慷慨怎麼講對不對?…(辨識不清)人又沒你…對 │ │ 不對?我顧好就好了誰管你們家,這樣做事… │ │陳英夫:沒有,你說要名利雙全,不可能啦。 │ │陳廷桂:喔這樣喔。 │ │陳英夫:你若要求名你就要放棄利。 │ │陳廷桂:啊下面升官,都…站在老二文化,都不要出名,看那 │ │ 個… │ │江彥宏:我們看很多了啦。 │ │陳廷桂:嘿,他都這樣聰明。 │ │江彥宏:這樣,以前… │ │陳廷桂:死都死到那些、那些、那些… │ │陳英夫:感恩喔。 │ │陳廷桂:嘿,多謝。 │ │陳英夫:讓你、讓你、讓你。 │ │陳廷桂:齁多謝多謝。 │ │陳英夫:一整年來這樣。 │ │陳廷桂:讓你這樣… │ │江彥宏:小酌一下、小酌一下,慢慢喝很好。 │ │陳廷桂:嘿啊。 │ │江彥宏:不要大口。 │ │陳英夫:嘿啊,不要喝多。 │ │江彥宏:不要喝大口。 │ │陳英夫:不要大口,含著,…(辨識不清)嘴尾很甘捏。 │ │陳廷桂:齁,那很甘捏,人家在請那個…什麼…喝酒我就不說 │ │ ,啊他這個又…(辨識不清),我們也不行跟人家講 │ │ ,對不對,不行…這要哪裡走,這…啊那就託他的福 │ │ 。就真的啊,不然要怎麼講。 │ │江彥宏:這裡什麼酒都有。 │ │陳廷桂:喔那個真的耶。 │ │江彥宏:這裡什麼酒都有。 │ │陳廷桂:來了多少會喝一下。 │ │江彥宏:對啊,來的大家就倒半杯,什麼每樣都有,紅酒也有 │ │ ,啊啤酒也有。 │ │陳廷桂:喔,日本的那種啦。 │ │江彥宏:嘿啊。 │ │陳英夫:招待所。 │ │陳廷桂:真的很…很…很會…,啊那時候會說要弄這間是你的 │ │ 觀念還是老大的? │ │江彥宏:以前我爸就說要用了。 │ │陳廷桂:喔~ │ │江彥宏:啊我大哥就退休了,前陣子就…啊… │ │陳廷桂:這樣花多少啊?花100 多萬有? │ │江彥宏:不用,沒有。 │ │陳廷桂:沒有? │ │江彥宏:沒有。 │ │陳英夫:這不用啦,不用啦。 │ │江彥宏:啊這張桌子都沒漆、都沒漆油漆喔。 │ │陳廷桂:這原木的。 │ │江彥宏:只有漆亞麻香油那種的而已。 │ │陳廷桂:喔這塊現在…這、這賺死了,這原木的現在很少了。 │ │陳英夫:禮拜一早上、禮拜一下午我有事,禮拜一早上我就匯 │ │ 了。 │ │江彥宏:你…你再看…我跟你說你,你記得齁你若是,你若那 │ │ 個… │ │陳英夫:我再跟你講。 │ │江彥宏:嘿,齁你們、你們那個誰…你們那個誰…那個啦文如 │ │ (音譯)啊… │ │(00時56分37秒至00時56分48秒無人說話) │ │江彥宏:吃一點… │ │陳英夫:分福氣啦。 │ │江彥宏:撐上好幾年啦。 │ │(至00時57分00秒止,勘驗結束)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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