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胤銓
莊淑晴
林士程
胡榏洲
王信智
林奕辰
徐立庭
林宥勝
林孟蓉
吳旭莨
尤建智
陳昱嘉
張旭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728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9年度中簡字第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胤銓、莊淑晴、林士程、胡榏洲、王信智、林奕辰、徐立庭、林宥勝、林孟蓉、吳旭莨、尤建智、陳昱嘉、張旭凱均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胤銓、莊淑晴、林士程、胡榏洲、王信智、林奕辰、徐立庭、林宥勝、林孟蓉、吳旭莨、尤建智、陳昱嘉、張旭凱經由網路,得知「江山」(網址:http://ag.mvp777.net)、「福財神」(網址:http://0000000000-fcs.cp168.ws/login)、「巨力賽車」(網址:http://gz9899.live)等賭博簽賭網站,而加入會員。上該網站係自民國107年6月中旬某日起,由張英哲(另案起訴)設立,並承租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2樓處所,擺置電腦供為賭博機房使用。張嘉祐(另案起訴)招募員工至上開機房,為賭客操作網站或開放權限供賭客賭博投注,管理機房庶務並為記帳,及負責出面向吳桂宏(另案起訴)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3000元之代價,租用其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以2000元之代價購買其所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分別供為收受賭客賭金及申請通訊軟體WECHAT聯絡賭客所用之客服帳號,而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賭客登入網站簽注與其賭博財物,並賺取賭金。其賭博方法係賭客匯入自行登入上開網站或委託上開機房員工代為操作,何輛賽車將會贏得比賽,而任意簽選下注,賭客所押之賽車若贏,可獲得賭金,如未簽中,簽注金則歸張英哲、張嘉祐所有。下游賭客可將賭金匯入上開吳桂宏帳戶、張嘉祐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以現金結帳,張嘉祐與張英哲核對結算無誤,乃由張嘉祐自己或指派員工自吳桂宏之上開帳戶、張嘉祐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張英哲持用之吳林金聰於華南商業銀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付給張英哲,或將款項轉匯至雲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玉山銀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匯給員工,以移轉賭博犯罪所得及掩飾或隱匿賭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遂行洗錢之目的。張英哲、張嘉祐因聘用張育維、傅翌萱、呂翌齊、林煒翔、蔣宜螢、劉子弘、林正勳、林筠婷(均另案起訴),張育維、傅翌萱、呂翌齊、林煒翔、蔣宜螢、劉子弘、林正勳、林筠婷自107年7月某日起至107年12月17日查獲日止,使用上開電話所申請之WECHAT帳號,與賭客即被告陳胤銓、莊淑晴、林士程、胡榏洲、王信智、林奕辰、徐立庭、林宥勝、林孟蓉、吳旭莨、尤建智、陳昱嘉、張旭凱等人聯絡,並告以賭金需匯入吳桂宏之上開帳戶,而各該賭客基於賭博之犯意,或自行登入上開網站或委託上開機房員工代為操作,何輛賽車將會贏得比賽,而任意簽選下注,將賭金匯入上開吳桂宏帳戶、張嘉祐上開帳戶,賭客所押之賽車若贏,可獲得賭金,如未簽中,簽注金則歸張英哲、張嘉祐所有(詳如附表所示)。嗣警持搜索票,於107年12月17日,搜索臺中市○○區○○路00號2樓,並扣得賭金156萬9600元、自用小客車2輛、電腦主機12台、電腦螢幕23台、筆電1台、存摺11本、提款卡2張、IPHONE行動電話11具、交戰手冊1本、帳單3張、監視器2組、員工守則2張、駕照4張、匯款單6張、公司章2枚、個人印章3個、白板1個、點鈔機1台、計算機2台、無線網路分享器1台、數據機2台、FXML電子憑證1個、記帳紙1張等物。因認被告等涉違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
二、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奕辰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茲有本院審理傳票之送達證書、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且本院認屬應判拘役之案件,依前開規定,自得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無罪判決,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本案既為無罪之判決,自無庸逐一論述所引之各項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按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為罪刑法定主義,而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解釋之精神,在保障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限制國家權力之濫用,使人民不受法無處罰明文之刑罰制裁,且不因執法者以一己之念任意解釋法律,而受不測之損害。惟擴張解釋則為罪刑法定主義所不禁止,乃屬正當之解釋方法。擴張解釋係因法律規定文義過狹,不足表示立法真意,因而擴張法文之意義,以期正確適用。此擴張須在文義可能之範圍內,即須在文義「預測可能性」的射程內,若內涵相同,或為內涵所能涵蓋,並不違背立法目的,始可為擴張解釋。
四、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普通賭博罪嫌,無非係以:⑴被告陳胤銓、莊淑晴、胡榏洲、王信智、林奕辰、徐立庭、林宥勝、林孟蓉、尤建智、陳昱嘉、張旭凱於偵查中自白及被告林士程、吳旭莨於警詢之自白。⑵同案被告張嘉祐、張英哲、張育維、傅翌萱、呂翌齊、林煒翔、蔣宜螢、劉子弘、林正勳、林筠婷之供述。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被告陳胤銓、莊淑晴、林士程、胡榏洲、王信智、林奕辰、徐立庭、林宥勝、林孟蓉、吳旭莨、尤建智、陳昱嘉、張旭凱之持用帳戶交易明細資料。⑷扣案賭金156萬9600元、自用小客車2輛、電腦主機12台、電腦螢幕23台、筆電1台、存摺11本、提款卡2張、IPHONE行動電話11具、交戰手冊1本、帳單3張、監視器2組、員工守則2張、駕照4張、匯款單6張、公司章2枚、個人印章3個、白板1個、點鈔機1台、計算機2台、無線網路分享器1台、數據機2台、FXML電子憑證1個、記帳紙1張為據。
五、訊據被告陳胤銓、莊淑晴、林士程、胡榏洲、王信智、徐立庭、林宥勝、林孟蓉、吳旭莨、尤建智、陳昱嘉、張旭凱對於上揭時、地,以上開方式至該網路賭博網站,註冊成為網站會員,於取得會員帳號、密碼後,再以上開方式登入賭博網站,以該網站賭博遊戲內容下注,下注金匯入賭博網站指定之帳戶,凡押中者,即可贏得賭金;未押中者,則下注金歸賭博網站所有等情,業據被告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張嘉祐、張英哲、張育維、傅翌萱、呂翌齊、林煒翔、蔣宜螢、劉子弘、林正勳、林筠婷於警詢供述相符,且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被告陳胤銓、莊淑晴、林士程、胡榏洲、王信智、林奕辰、徐立庭、林宥勝、林孟蓉、吳旭莨、尤建智、陳昱嘉、張旭凱之持用帳戶交易明細資料附卷可稽,復有賭金156萬9600元、自用小客車2輛、電腦主機12台、電腦螢幕23台、筆電1台、存摺11本、提款卡2張、IPHONE行動電話11具、交戰手冊1本、帳單3張、監視器2組、員工守則2張、駕照4張、匯款單6張、公司章2枚、個人印章3個、白板1個、點鈔機1台、計算機2台、無線網路分享器1台、數據機2台、FXML電子憑證1個、記帳紙1張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惟:
(一)按關於賭博行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為普通賭博罪。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為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則為對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以上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情形並不相同。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依上開規定,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並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此為擴張解釋,非法之所禁。惟如前所述,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在成立上,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惟如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要件,則依該法予以處罰。對此因科技之精進新興賭博之行為,如認其可責性不亞於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於刑事政策上認有依刑法處罰之必要,則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並符罪刑法定之原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等於賭博網站賭博方式,係註冊成為會員後,再以電腦或行動電話設備登入帳戶,直接下注與網站對賭等情,已如上述情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被告等參與賭博係私下以電腦或行動電話登入上開網站進行,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此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被告等下注行為,並非他人可得知悉,不具公開性,而尚乏證據足認被告等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主張網際網路上之賭博網站亦屬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賭博場所,然刑法第266條公然賭博罪,學說、實務均將之理解為係保護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社會法益,參以該條制定時,立法者係考量賭博犯罪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民眾可輕易見聞,恐造成群眾仿效跟進而參與賭博,終至群眾均心存僥倖、圖不勞而獲,因之敗壞風氣。故將「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擴張解釋包括網際網路之虛擬空間,仍應不違背立法目的下方得為擴張解釋,本案係以電腦、行動電話連線網路登入,並需輸入帳號、密碼始得為之,他人無從得知被告等實際賭博情形,已具有隱私性,自非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欲處罰此類新興賭博,應循修法為之,故檢察官聲請意旨所主張尚非可採。綜上述,難認被告等行為已符合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之構成要件。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公訴人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無從證明被告等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普通賭博罪嫌,本件關於被告等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無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被告等之犯行既不能證明,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名 │賭博時間 │上網地點 │賭博方式 │ ├──┼───┼───────┼─────────┼─────────────────────────┤ │ 1 │陳胤銓│107年7月15日至│臺中市后里區甲后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巨力賽車」博弈網站,下注賽車輸│ │ │ │10月22日 │1段503號 │贏,下注金額1000至3000元不等,以其持用之郵局014114│ │ │ │ │ │00000000號帳戶匯至張嘉祐持用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 │ │ │ │9617號帳戶 │ ├──┼───┼───────┼─────────┼─────────────────────────┤ │ 2 │莊淑晴│107年9月17日至│臺南市學甲區宅港里│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巨力賽車」博弈網站,下注賽車輸│ │ │ │9月28日 │21之7號 │贏,下注金額1000至3000元不等,下注金額則以其持用之│ │ │ │ │ │郵局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匯至張嘉祐持用之中國信託 │ │ │ │ │ │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 │林士程│107年7月28日至│臺中市潭子區大富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巨力賽車」博弈網站,下注賽車輸│ │ │ │8月3日 │1段30之4號 │贏,下注金額1000至3000元不等,下注金額則以其持用之│ │ │ │ │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至張嘉祐持用之中 │ │ │ │ │ │國信託銀行000000009 617號帳戶 │ ├──┼───┼───────┼─────────┼─────────────────────────┤ │ 4 │胡榏洲│107年7月12日至│臺中市后里區內東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巨力賽車」博弈網站,下注賽車輸│ │ │ │7月18日 │廣利巷18號 │贏,下注金額1000至3000元不等,下注金額則以其持用之│ │ │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匯至張嘉祐持用之 │ │ │ │ │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 00000號帳戶 │ ├──┼───┼───────┼─────────┼─────────────────────────┤ │ 5 │王信智│107年8月14日至│臺中市神岡區大漢街│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巨力賽車」博弈網站,下注賽車輸│ │ │ │9月30日 │150巷7號 │贏,下注金額1000至3000元不等,下注金額則以其持用之│ │ │ │ │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至張嘉祐持用之中 │ │ │ │ │ │國信託銀行000000009 617號帳戶 │ ├──┼───┼───────┼─────────┼─────────────────────────┤ │ 6 │林奕辰│107年8月14日至│宜蘭縣宜蘭市中興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巨力賽車」博弈網站,下注賽車輸│ │ │ │10月15日 │252號 │贏,下注金額1000至3000元不等,下注金額則以其持用之│ │ │ │ │ │郵局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至張嘉祐持用之中國信託銀行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 │徐立庭│107年7月3日至8│新北市林口區中山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巨力賽車」博弈網站,下注賽車輸│ │ │ │月6日 │679號6樓之1 │贏,下注金額1000至3000元不等,下注金額則以其持用之│ │ │ │ │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至張嘉祐持用之中國│ │ │ │ │ │信託銀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 8 │林宥勝│107年9月18日 │臺中市大里區仁美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巨力賽車」博弈網站,下注賽車輸│ │ │ │ │71巷2號 │贏,下注金額1000至3000元不等,下注金額則以其持用之│ │ │ │ │ │台灣銀行0000 00000000號帳戶匯至張嘉祐持用之中國信 │ │ │ │ │ │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 │林孟蓉│107年8月13日至│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巨力賽車」博弈網站,下注賽車輸│ │ │ │10月8日 │1段230號2樓之1 │贏,下注金額1000至3000元不等,下注金額則以其持用之│ │ │ │ │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至張嘉祐持用之中國│ │ │ │ │ │信託銀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 10 │吳旭莨│107年6月20日至│臺南市北區長榮路5 │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巨力賽車」博弈網站,下注賽車輸│ │ │ │9月18日 │段290號B棟4樓之1 │贏,下注金額1000至3000元不等,下注金額則以其持用之│ │ │ │ │ │台新銀行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匯至張嘉祐持用之中國 │ │ │ │ │ │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 │尤建智│107年9月17日 │臺中市北屯區崇德二│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巨力賽車」博弈網站,下注賽車輸│ │ │ │ │路1段149號 │贏,下注金額1000至3000元不等,下注金額則以其持用之│ │ │ │ │ │台新銀行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匯至張嘉祐持用之中國 │ │ │ │ │ │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2 │陳昱嘉│107年6月12日至│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巨力賽車」博弈網站,下注賽車輸│ │ │ │8月6日 │1段218巷6之7弄2號2│贏,下注金額1000至3000元不等,下注金額則以其持用之│ │ │ │ │樓之2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至張嘉祐持用之中國│ │ │ │ │ │信託銀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 13 │張旭凱│107年10月8日 │臺中市南屯區保安五│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巨力賽車」博弈網站,下注賽車輸│ │ │ │ │街2號6樓 │贏,下注金額1000至3000元不等,下注金額則以其持用之│ │ │ │ │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至張嘉祐持用之中國│ │ │ │ │ │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